股权分置之我见(8):论特殊股东侵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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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7日 18:34 新浪财经 | ||||||||
目录: 一、特殊的股东关系 二、特殊类型侵权行为分析
三、基本解决思路 加宁 中国股市走过了十四年发展历程,在为经济建设、体制改革和思想解放做出重要贡献的同时,也出现了各种各样严重的问题。这些问题有的属于上市公司的治理,有的属于政府部门的监管,有的属于法律制度的建设等等。本文所要分析的问题属于股东之间出现的侵权行为。这是一种与传统形态不同的股东间侵权行为。(注1) 一、特殊的股东关系 由于特定的社会环境,中国股市出现了一些有别于国外股市的独特现象,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就是,同一上市公司的普通股,一部分掌握在以国有经济成分为主的原始股东手中,另一部分掌握在社会公众投资者手中。按照传统认识,如果大股东没有利用控股权侵犯中小股东的利益,股东之间的利益应该是一致的,关系是平淡、和谐的。但是在中国,这两种类型的股东却演变成了相互对立的利益集团。具体表现如下: 1.普通股分裂成非流通股和流通股。 2.由于特定的政治因素,国有股、法人股至今不能在股票市场上流通。 3.两类不同股东的利益取向发生分离。非流通股主要关心的是直接融资,以增加净资产数额(为了讨论,这里排除企业发展的融资动机);流通股主要关心的是股票市场价格,以期获得炒做价差。 4.上市公司的每次分红派息和增发配售,都会引致流通股股东的骚动和社会舆论的非议。 5.非流通股的每次转让都会引发股市动荡。有关非流通股的官方政策和流通尝试都会造成股市的巨幅波动,并成为导致中国股市几年来持续暴跌的主要原因之一。 6.公众投资者担忧、反对非流通股上市流通。即使到现在,在国有股应该流通的理性认识已经成为主导的情况下,多数中小投资者仍然希望长期冻结非流通股的转让。 …… 二、特殊类型侵权行为分析 在同一上市公司内,为什么会出现两种类型的普通股股东?这两种类型的股东之间为什么会产生对立?这种对立到底是什么性质?要想弄清这些问题,必须从问题的源头——普通股发生分裂的时刻开始。 (一)、普通股的分裂 普通股是否分裂成了两种股票?它是怎样分裂的?曾经是人们广泛争论的话题。后来由于张卫星等人做了大量的分析论证工作,大多数人在认识上还是取得了比较一致的看法。受惠于此,笔者在这里只需对分裂的过程做一个简单的回顾就可以了。 普通股的分裂发生在股票发行环节,直接原因是定价方式。在国外成熟的股票市场,股票发行依据市场的供需关系,股票的发行价格是由买卖双方通过市场机制协商形成的,即市场定价方式。在中国,我们实行的是限额发行和行政定价。绝大多数股票经过行政定价,其发行价格都远高于客观存在的股票市场价值。高溢价发行的股票又通过不合理的一、二级市场转换机制,以更加离谱的价格进入股市,由公众投资者接手。还有一部分股票没有流通,它们的持有者是筹集社会资金的国有成分股东(后来又增加了非国有成分的法人股东)。这后一类型的股东,基本上都是参照每股净资产折价入股的。所以,即使以发行价为准,流通股股东认购每一单位股份所支付的成本都是非流通股股东的数倍。普通股的分裂就是在公众投资者按行政定价交纳股份认购款时完成的。 (二)、有关的流行观点 在本文第1部分,笔者列举了特殊股东关系的主要表现形式。对于这些现象,我们应当怎样分析和认识呢?在旷日持久的国有股讨论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些提法和概念。其中有的来自于官方,有的来自于名家。这些提法和概念到底是什么意思?它们对我们的认识到底起到什么作用?对它们应该保留,还是摈弃?这些都是需要认真思考的。因为在最终阶段,正确的认识与错误的、半错误的认识,是不可能同堂共室的。在笔者开始自己的分析之前,让我们先对各种流行观点做一个简洁、必要的梳理和澄清。 1.“国有股减持”、“全流通” “国有股减持”和“全流通”是官方的提法,它反映的是一种诉求,一种“国退民进”的战略安排,谈不上对这种股东对立现象的本质认识。但是由于非流通股中含有流通股的权益,每次涉及“减持”和“流通”,都会引发股市的动荡和社会的不满。 2.“同股” 关注“股权分置”讨论的人们都知道,“同股”是华生先生对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认识。但是股份制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对于具有同样股东权益的股票来说,只能是一个价。不同价就不应该是同一种股票。商品经济的常识也告诉我们,同类商品价格不同,肯定不是同质。如果同质,标价高的就决不会有人购买。的确,在我们的法律文件中,是把这两种股票都定义为普通股(也的确是普通股)。但是由于股份认购价不同,在中国就是出现了同属于普通股的两种股票。认识需要观念的指导。但是让认识停留在观念上,就无法进入客观事物的本质。 3.“不同权” 华生先生和张卫星先生都讲“不同权”,这也是一个常识性的错误。因为“同股”、“同权”、“同利”、“同价”等,都是针对单位股份而言的。我们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每一单位股份上所含的各种股东权益,与国外股票一样,是同权的。至于非流通股在流通方面的限制,那是出于政策的考虑,不是权利本身出了问题。 4.“股权分裂” “股权分裂”的提法突出了两类股东的对立状态,但是概念模糊,让人难以琢磨。到底是说普通股的股权整体被分裂了呢?还是指某些股权与另外一些股权分开了?好像都没有,依然只是两类股东的对立。既然如此,那倒不如把它叫做“股东分裂”、“股票分裂”更准确些。但是不管怎么叫,它们说的还是事物的表征,不是问题的本质。(注2) 5.“股权分置” “股权分置”也是官方的一种提法。它的问题同“股权分裂”一样,经不住推敲。同样只反映了一种状态。但是听起来,还是让人感到温和一些。(注3) 6.“溢价发行” 社会上对股票发行的溢价政策有两种极端对立的观点。一种认为溢价发行完全不合理,是股市的祸根,是万恶之源;另一种认为,溢价发行是常识,是国际惯例。股票溢价发行的确是一个常识问题。但是关键在于由谁提出溢价?溢价的幅度根据什么确定?按照定义,溢价发行是指发行人按高于面额的价格发行股票。但是这种溢价最终能否被投资者接受,则取决于股票的实际价值和当时市场的总体情况。所以发行的结果可能是溢价,可能是平价,也可能是折价。在我国长期以来,股票发行定价不是由上市公司提出,而是由证券管理部门确定。不是依据上市公司的实际价值和正常股市的同业价格水平,而是一律以高市盈率为准。对于这样一个违反常规的做法,而且在去年八月底就已经被国家立法纠正的问题,现在居然还有人为它辩护,实在是令人不解。不过这也说明了一个常识问题,即伟人毛泽东所说,扫帚不到,灰尘照样不会自己跑开。笔者的看法是,行政管制和高溢价发行都是中国股市问题产生的基本原因。 7.“股权异化” 这不是一个流行观点,是笔者提出的一个替代“股权分置”概念的提法。它强调的是,由于背离了股份制公司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则,我们所搞的股份制公司和股市,在性质上与正常的股份制公司和股市完全不相同了。股票、股东、股权、章程、决议……,所有这些要素都出现了“异化”现象。传统的股东侵权行为都不涉及股权本身,大股东只能利用手中多出的股份(即控股权),侵占中、小股东的权益。所以“股权异化”概念可以帮助我们区分这两者的不同。随着讨论的深入和认识的提高,我们还有可能找到更合适的词汇。比如“股权背谬”就很让笔者动心。背是背离,谬是错误。因为背离走向错误,是不是更加妥帖?但是,实在是让人感到太生僻了。 “概念”往往反映概念提出者对事物的认识。围绕两种股票、两类股东关系的讨论已经延续了八年了,但是始终没有出现一个比较正确的,能够被大家理解、认可的概念,这也许可以算得上是学术理论界的悲哀了。当然,要用几个字准确概括事物的本质,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但是对于概念不清、远离本质,甚至不符合基本常理的提法,还是应当及时展开讨论,予以澄清,从而让我们的认识不断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未完待续) 作者此前文章: 新浪编者注:本文为作者授权新浪网独家刊登之作品,所有媒体及网站不得转载,除非获得新浪网及作者本人书面授权并注明出处为新浪网。欲转载者请来信finance2@staff.sina.com.cn, 或致电:(010)82628888 转5173联系。本文观点纯属作者个人意见,与本网站立场无关。非常感谢广大网友对新浪财经频道的支持,欢迎赐稿与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