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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之我见(7):答读者反馈(续)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2日 17:45 新浪财经

  加宁

  3、由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引出的话题

  IP为218.247.153。的读者(以下简称G先生)说“看来加宁先生和张卫星先生一样,并没有了解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加宁先生是否了解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设
立方式不是很重要,重要的是G先生想告诉我们什么。让我们来看看G先生的逻辑推理和基本观点:大多数公司采用的是发起方式设立——根据公司法74、75、130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分为发起方式和募集方式。募集设立的公司首次发行属于同次发行。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因为发起设立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属于同次发行(类同于已上市公司的增发新股)——所以发起设立的公司和增发新股的公司都不存在“同股不同(发行)价”问题——所以现在只提“分置”而不提“分裂”——所以不存在给流通股股东的“补偿”问题。好了,G先生的观点已经很清楚了,就是不承认非流通股股东侵犯了流通股股东的基本权益。

  下面看看受到G先生指责的加宁先生是怎么说的。请看原文:“中国股市表现出一种特殊类型的侵权行为,即公司发起人(大股东)根据主管部门的定价规定,在股票发行阶段和再融资阶段以相对少量的出资额占据了相对多量的股东权益。这些多占的股东权益本来应该属于社会公众股东。这是一种不当得利行为。”(引自笔者前文《探讨正确的提法》)。在这里,加宁先生显然没有G先生底气足,因为加宁先生只说了一个“主管部门的定价规定”,而G先生言必称法律。但是,在我们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份量有多大,G先生想必是知道的。另外,由于执行严格控制发行量和高溢价的发行方针,我们营造了一个股价虚高的畸形股市。在这个市场中,公道的价格是没有的。可是按照G先生的观点,只要是非同次发行,价格怎么定都合理。不管朝你要多少钱,都不存在“同股、不同(发行)价的问题”。呜呼!难道天下没有“公道”二字了吗?还是让我们再仔细看看公司法第130条吧。原来,该条款的开头是这样写的:“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说得多好!看来应该受谴责的还是我们的股票发行方针。看到这里,加宁先生突然感到很惊讶,为什么引经据典的G先生,偏偏要绕过这些闪烁着股市基本原则光芒的经典文字?关心讨论的读者应该都知道,笔者的核心观点就是:非流通股由于不公平的发行政策侵犯了流通股的基本权益。G先生的文章一直在指责张卫星先生,但是明眼人不难看出,他的剑锋所指正是笔者的核心观点。公平是现代法律的基石。请问喜好摇晃法律旗帜的G先生,为什么在您的价值观里,找不到一丝一毫“公平”的影子呢?

  4、关于“把问题搁置几十年再说”的观点

  将“股权异化(分置)”问题搁置几十年以后再说的观点,很有代表性。根据新浪财经最新网上调查结果,持此观点的人数接近投票总人数的一半。为什么在国家保证要以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为核心的情况下,解决危害极大的“股权异化(分置)”问题,却遭到危害的直接承受者——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反对呢?原因大概有以下几点:

  (1)、非流通股上市流通增大了市场供应量,在信心缺乏,资金厌恶市场的情况下,股价会进一步下跌。

  (2)、对解决方案不认同,没有真正让人感到比较满意、放心的方案。

  (3)、对实施方式不认同,比如试点、一企一议、分类表决等。

  (4)、担心非流通股与流通股在大盘低点位自行接轨。

  (5)、阻止非流通股的非法持有者兑现。

  可能还有其它原因,读者可以补充。笔者在这里先对上述原因,按先后顺序,分别谈谈自己的想法。

  (1)、市场供应量的骤增,的确是一个非常严重的现实问题,按照现在非流通股与流通股的比例,全流通后相当于再造两个同等规模的A股市场。虽然近1400家公司的非流通股可能分批上市,而且上市后也不一定就是大量抛售,但是绝对数在那儿摆着,怎么说都会对市场造成极大压力。当前中国股市正处于治理整顿、休养生息之时,此时解决非流通股的流通问题,等于是一次大扩容,实在已经是非常勉强了。所以在一定时期内严格控制、甚至停止新股发行和再融资都是必要的。千万不要为了眼下一些企业的融资,压跨了我们这位身心交瘁、病魔缠身、年龄只有14岁的股市少年。

  (2)、所谓好的方案必须能够切中问题的要害,去病除根,标本兼治。好的医生肯定能把病情分析的准确、清晰。所以判断一个方案的优劣,可以首先查看方案提出者对“股权异化(分置)”现象是否有正确、深刻的认识。当然最关键的,还是决策层的清醒、公正和睿智。

  (3)、实施方式是解决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上述试点等几种实施方式究竟能不能尝试,应当认真听取广大投资者的意见。笔者认为,在任何具体方案实施前,自己起码要真正想清楚,而且应该做到大多数市场参与者起码不反对。对于现在这样诡诡秘秘的做法,笔者的感觉很不好。

  (4)、如果不采取措施,允许非流通股和流通股在大盘低位自行接轨,将造成历史大错,政府必须坚决杜绝。因为两类股票原来的巨大差价,是由错误的发行定价政策和上市方法造成的,广大公众投资者为此付出了沉重代价,政府对此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这个大是大非的历史关头,保持高度清醒是最重要的,千万不要被一些所谓的“为国争利”的言行所迷惑,以致丧失最后的改正错误、赢得民心的历史机会。

  (5)、对于不合法持有的非流通股,应当通过制订相应政策解决。不能因噎废食,耽误事关改革大业的产权变革。对于包括几千万中小投资者在内的中国人民来说,根本的出路在于搞好改革和发展的大局。

  总之笔者认为,对于解决“股权异化(分置)”问题来说,正确的认识是第一位的,它是形成正确方法和鉴别正确方法的必要前提条件。一旦有了正确方法,多数反对者就会转到支持者一方。为了恢复公众信心,为了股市复兴,为了改革大业,决策层的清醒冷静、求真务实是至关重要的。

  作者此前文章:

  股权分置之我见(6):回答读者反馈

  股权分置之我见(5):探讨正确的提法

  股权分置之我见(4):分置提法不妥

  股权分置之我见(3):我持第三种观点

  股权分置之我见(2):关键在于认识

  股权分置之我见(1):莫要病急乱吃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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