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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之我见(5):探讨正确的提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15日 15:36 新浪财经

  加宁

  大股东侵犯中小股东的权益是一个全球性的普遍现象,在股份公司和股市发展的初期,或者在尚处于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的新兴发展国家,表现尤为突出。从形式上讲,各种侵权行为如过江之鲫,不可胜数。但从性质上讲,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发起人(或控股股东)采取欺诈手段,骗取中小股东的资产,如包装上市、伪造报表和勾结造市等。
第二种是大股东利用控股权和法律方面的漏洞,侵犯中小股东的权益,如挪用、侵吞上市公司资产等。这两种类型的表现,在中国有过之而无不及。除此之外,由于特定的经济、政治体制,中国股市还表现出一种特殊类型的侵权行为,即公司发起人(大股东)根据主管部门的定价规定,在股票发行阶段和再融资阶段以相对少量的出资额占据了相对多量的股东权益。这些多占的股东权益本来应该属于社会公众股东,现在被非流通股股东占有,是一种不当得利行为。随着公司经营的延续,这种不当得利在不断地扩大。尚主席提出的“股权分置”概念,应该是想解释和概括这后一类的侵权现象,以及这种现象带来的各种危害。但是“股权分置”的提法仅仅说出了事物的一部分表面特征,没有触及问题的本质。

  由于这后一类的侵权行为是中国所特有的,所以我们无法从国外找到比较合适的现成办法。正确的态度和科学的方法是,直接面对这些侵权行为,对它们进行严肃认真的分析批判。在认识深化的基础上,归纳总结出问题的本质特征。只要我们的国家选择的是前进、不是后退,是富强、不是贫穷,我们就必须解决好这一历史性的课题。笔者同时希望,通过大家的讨论,能够找到一个比较准确的概念来替代“股权分置”。

  笔者认为,分析这后一类的侵权行为,重点在股票的发行方式。尤其是发行价格,更是重中之重。与国外的市场定价方式不同,中国实行的是行政管制定价。在圈钱思想的指导下,绝大多数股票的发行价格都远高于公司的市场价值,而非流通股是按净资产折价认购的(无形资产的价值是应该加上,如果有的话)。所以对应每一个股份单位,非流通股的认购成本只相当于流通股认购成本的几分之一(不同价)。或者说,相对于同等价值的出资额,非流通股获得的股东权益是流通股的数倍。由于这一原因,股东的各项具体权利也都随之发生变化:

  1。经营管理权

  指的是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的权力、发表意见的权力和投票表决的权力。从单位股份来讲,一票一权(同权),非流通股和流通股享有的经营管理权是相等的。但是由于“不同价”的原因,相对于同等价值的出资额来讲,非流通股享有的经营管理权是流通股的数倍。由此,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都失去了法律意义。

  2。股份转让权

  股份公司的股票一经买入,就不能退股,但可以通过买卖、继承、赠与等方式进行转让,也可以用作抵押物。目前非流通股只能在场外转让,而流通股可以在任何地方转让。股份转让权显然是不对等的。非流通股不能在场内流通的原因,在当初只是因为“暂不流通”的政策规定,后来则逐渐融入了诸多因素。

  3。盈利分配权

  盈利分配权包括分红权、优先配股权等。从单位股份来讲,一票一权,非流通股和流通股享有的盈利分配权是相等的。但同样由于“不同价”的原因,相对于同等价值的出资额,非流通股获得的分配利益,每次都是流通股的数倍。

  4。追索清偿权

  指在公司解散或破产时,股东拥有的剩余资产索偿权。从单位股份来讲,一票一权,非流通股和流通股享有的追索清偿权是相等的。但同样由于“不同价”的原因,相对于同等价值的出资额,非流通股获得的索偿利益,是流通股的数倍。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发现,这种特殊类型的大股东侵权行为,根子在于股东权利的初始分配违背了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原则。其主要特征是,股东的各项权益只是在单位股份上平等,是一种表面上的平等。而在整体概念上,在实际上,是不平等的。我们的股份公司、我们的股市,虽然还有世人熟悉的面孔,虽然还成长发育了十几年,但是在内容上早已发生了变化,与绝大多数国外股份公司和股票市场相比,存在着明显的本质差异。相似或相同的事物逐渐变得不相似了或不相同了的现象叫做异化。看看我们这里,产权的形式界定代替了产权的科学定位、歧视性的指导思想代替了平等的股权原则、行政定价代替了市场的价值发现、恶性圈钱代替了资源优化配置、疯狂投机代替了投资+投机……,异化无处不在、无时不有。从本质上来讲,所有这些现象都是对股份有限公司“同股同权同利”原则和市场经济“三公”准则的异化。面对如此普遍、如此典型的异化现象,笔者认为,把这类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概括为“股权异化”比较妥切。古前进先生几天前提出的“股权歧视”概念有他的道理,因为“歧视”的确是各种异化现象产生的思想根源和政策根源。但是笔者感觉这一提法还是过于偏重动机了。其实,我们所搞的“国营至上”的股份制公司,何尝不是对股份制经典原则的异化?我们研究的目的应该是,既要揭示问题产生的原始动机,更要找出问题的本质,以便形成正确的解决方案。不知理解的恰当与否?与古先生商榷,更希望引起大家的深思。

  感觉的东西不一定理解;理解的东西会更深刻地感受。在挑明了“股权分置”的模糊性、误导性之后,笔者自己已经很难忍受这种提法了。为此声明,在更准确的概念出现以前,笔者将以“股权异化”的提法取代“股权分置”,特请读者留意,并向“股权分置”概念的提出者和已经习惯于该种概念而又不愿意改口的人们致以歉意。

  股权分置之我见(4):分置提法不妥

  股权分置之我见(3):我持第三种观点

  股权分置之我见(2):关键在于认识

  股权分置之我见(1):莫要病急乱吃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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