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分置之我见(4):分置提法不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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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11日 16:38 新浪财经 | ||||||||
加宁 2003年年底,尚福林主席首次提出“股权分置”的说法。可能是由于分管和职务的原因,这一新提法在没有经过论证,甚至没有任何解释的情况下,很快取代了原来的“股权分裂”说法。似乎就在一夜间,“股权分置”成了社会各界人士表达看法、讨论问题和阐述方案的标准用语。然而时至今日,究竟什么是“股权分置”?却始终没人做出正面回答。前
笔者是不赞同“股权分置”的提法的。但是以前没有对此提出过质问,而且自己也在使用。原因就是,在等待有人做出解释。因为没有论据,你就难以深入研究,更不可能有针对性的分析批判意见,万一把别人的观点理解错了多不好。所以笔者实在是难以苟同这种只出名词,不做解释的做法。特别是高层领导,如果你不能为一个概念做出比较满意的注解,就不要随意出口。这方面标新立异的事,最好还是让理论工作者和热爱研究的人们去做。这不,等了一年多了,笔者非常失望。尽管质疑的声音经常冒出,尽管领导们总在引用,但就是不做解释。看来笔者只好主动出击了,以猜测代替等待,力求问题的突破。否则很有可能“股权分置”所指的问题都搪塞过去了,我们还没有搞清什么叫“股权分置”。 笔者准备从三个方面进行猜测,其中前两个归属于股权结构的范围,后一个指的是股东权利本身,但愿可以涵盖“股权分置”始作俑者内心的主要想法。 一、“股权分置”是指国有股、法人股和公众股的分置 股份公司可以设置不同类型的股票,比如普通股、优先股,还有我们的B股、H股等。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属性,就是资产的一种表现形式。然而国有股、法人股和公众股的意思却不同。我们虽然也把它们叫做股票,但实际的意思是指这些股票的产权性质。如果我们把国有股、法人股或公众股也作为股票的类型去设置,那就出了天大的洋相。就象我们要设置国有人民币、法人人民币和公众人民币一样可笑。结论是,我们肯定要排除这种猜测。 二、“股权分置”是指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分置 如果“股权分置”真的是指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分别设置,那问题就非常简单了。因为类似问题的解决是有商业惯例可循的,就象中国加入WTO。如果非流通股想进入流通市场,就必须向现存市场的各个交易主体提交入场申请和承诺条件。只要双方意见取得一致,问题就解决了。但是想想01年6月以后,国有股“理直气壮”地直接入场并按市价交易的情况,请问这样做有可能吗?再说当初建立股市时,股权结构的设计者们并没有把国有股作为非流通股进行设置,只是由于当时缺乏知识和经验,担心国有企业控制权会由于股票交易而丧失,才做出“暂不流通”的规定的。如果我们只看问题的表象,进而把一种权宜之计作为“股权分置”概念的实质内容,那就太不严肃、太不切题了。难怪某位当初参与过中国股市结构设计的工作人员会揶揄我们“连股权分置都不懂”。我们必须排除这种猜测,因为这也关系到行业主管人员的威信。但是我们的回旋余地已经很小了。 三、“股权分置”是指具体股东权利方面的分置 “股权”是股东权利的简称,是指股东依其所持股份对公司依法行使的各种权利。对于普通股来说,股权主要包括管理权、分红权、转让权、清偿后的财产分配权等。我们现在所说的“股权分置”到底是指股权的整体被分置了呢,还是其中某项权利被分置了?让我们继续猜测。笔者猜想,说股权在整体上被分置了不大可能。因为如果是整体,那就是说一部分权利(比如管理权、分红权)属于某一方(比如国有股);另一部分权利(比如转让权、清偿权)属于另一方(比如社会公众股)。这简直是天方夜谈。或者理解是其中多项分权利都具有分置现象?中国股市尽管问题很多,可笔者从来没有听说过那家公司的大股东或决策管理层在每股权利上捣鬼。比如分红权,如果同一家公司,你十股分两元,我十股分两角,那中国股市早就应该彻底否定、推倒重来了。那么如果不是整体,会是那项分权利呢?也许你会说是转让权。转让权和流通权是一个性质的问题,刚才已经被笔者排除了。那么还会是谁呢?还有谁呢?恐怕很难找出来了。 分析的结果实在让人沮丧!原来举国上下一起喊了一年多的口号,竟然是无所指! 何为正确的概念?正确的概念首先必须要有具体的指向,然后才是更重要的衡量标志:可以反映客观事物的本质特征。反之,糊涂的认识、错误的概念,势必束缚人们的头脑,妨碍人们深入探索事物的本质。几年来,“国有股减持”也好,“全流通”也好,还是后来的“股权分裂”和“股权分置”,都是着眼于具体问题的解决,人们的认识始终不能在事物的本质上聚焦。为此,笔者再次发问:中国股市的根本问题是什么?我们应该怎样认识非流通的国有股、法人股与流通的社会公众股之间的矛盾现象?请大家进行思考。总之,在基本观点没有搞清楚之前,最好还是不要急着去凑什么表面上的共识。笔者认为“股权分置”的提法不妥,那什么样的提法比较正确?也请大家思考。笔者将在下文中进行尝试性分析,希望能对认识的深化有所帮助。 此前文章: 新浪编者注:本文为作者授权新浪网独家刊登之作品,所有媒体及网站不得转载,除非获得新浪网及作者本人书面授权并注明出处为新浪网。欲转载者请来信finance2@staff.sina.com.cn, 或致电:(010)82628888 转5173联系。本文观点纯属作者个人意见,与本网站立场无关。非常感谢广大网友对新浪财经频道的支持,欢迎赐稿与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