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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晓明:统一原则 解决股权分置问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8日 17:50 新浪财经

  罗晓明

  近几年,由于股市下跌,市场机制缺陷暴露,大家对股权分置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讨论,认识上应该是很深入了,但是本已清晰的问题,因为解决问题牵涉利益调整,诸多利益集团代言人却抛出了各种似是而非的观点,使简单命题复杂化,清晰认识混乱化,严重干扰了管理层解决问题的决心,甚至可能误导解决问题的途径选择。为澄清事实,笔者谈两点体
会。

  一、化解股市危机的根本途径是提高上市公司诚信,现实的突破口是解决股权分置。

  (一)股权文化的缺失和错乱导致了危机。

  股份制改革之初,出于对公有制地位丧失的担心,设计了国家股、法人股、公众股的体制格局,实行了国家股、法人股控股并不流通的机制。其后股市谨慎起步,广大群众参与热情不高,一个特殊的群体---邮票投资人,率先“吃蟹”并成功运作主导了市场,股市开始以邮市特征运行,表现为股价按流通盘大小排序,闻“扩容”而暴跌。实践的错位,暗示并消除了上市公司业绩的压力,但是不能阻止融资的需要,正是股市与邮市这一本质的区别,93年后,出现了第一次的危机。95年下半年开始,股市出现了“价值理念”的萌芽,“深发展”、“四川长虹”的掘起开始改变人们的观念,股市开始朝着总体正确的方向迈进了两年。98年“广西虎威”重组方案公布,股价一飞冲天,笔者惊的目瞪口呆,惊的不是操纵者打着“资产重组”、“创新”的旗帜,拿出了一个“先以现金收购控股股东股权,再拿一大块人见人爱的优质资产去交换上市公司名存实亡的烂资产”的“雷锋”壮举,惊的是这样一个明显有违经济学常理,公开掠夺流通股股东财富的方案会被证监会批准!可以预见的结果一是操纵者已经在低价位控制了绝大部分流通股,正等着“茅塞顿开”的公众来接受风险教育,二是又一项创新“高价增发”必将取代配股,此后的事实大家都经历了。这次事件创造了一种价值叫“壳资源”,倒退了股权文化,扭曲了股市理念为“只重题材”,难怪吴敬琏先生痛斥股市为赌场,事实上,还是一个庄家偷看公众底牌,“做局”的坏赌场。2001年以后,公众从血的教训中觉悟,赌场玩不下去了,高悬的股价又运行不了“价值投资”规则,危机彻底暴发,延续至今。

  (二)以诚信构筑股市基石。

  不可否认,提高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才是股市长治久安的根本。如何才能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呢?有人认为一靠法制,二靠机制,笔者不禁要问过去没“法制”和“机制”吗?其实“法制”和“机制”是手段,关键还是看“法制”和“机制”之中装入什么样的内涵,装入了“诚实”、“信用”内涵的“法制”和“机制”能否得到有效的执行,关键又是上市公司能否看到要求其诚信的主体,是否也在按诚信原则行事。所以只有政府、投资者、上市公司共同的诚信行为,才会造就出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的良好股权文化土壤,才会集中地体现出一个健康的股市。

  (三)解决股权分置,既得利益者诚信先行。

  股权分置制度的危害很严重,前景很清楚----将市场推向灭亡。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投入资金70%的社会公众投资者,持有全体上市公司股权的34%。试图以溢价发行是国际市场惯例,来支持这一现象合理性的人,观点苍白,不会不知道折价发行也是成熟市场惯例罢,又怎么合理地解释在国民经济多年持续高速增长,目前股市整体价格已跌破发行价,却仍比成熟股市高估的原因呢。

  当大比例投资,获取小比重权益的侵害性投资规则,成为一种制度安排,并且持续较长时间,形成相当规模后,继续寻找足够的侵害对象就是一件越来越困难,越来越不可能的事。这时,解不解决股权分置的问题,就成了还要不要股市的问题。

  就算从现在开始修改规则为公平规则,中短期内,恐难找到足够的相信者,中长期内,恐难保证制度的不“复辟”,消除怀疑的目光。同样,作不作历史性的纠正,就成了要不要诚信原则,甚至是建得成建不成一个健康市场的问题。

  股权分置久拖不决原因很简单----既得利益者是强势群体。

  既得利益者对既损利益者实现的财富再分配,至少目前是合法的。既得利益者作为强势群体,不会轻易放弃原有规则,更不要谈纠正补偿了,于是自欺欺人地找出各种借口和理由来美化“再分配”,遗憾的是并不成功,无法再掀起一次股市大跃进。

  解决股权分置的正确办法不易做到----保护弱势群体利益,诚信治天下。

  解决股权分置政府必须作为,而作为的结果却首先是自身眼前利益的丧失,至于长远利益不是看不到,只是多少有点“前人载树,后人乘凉”的患得患失,于是利益难舍,决心难下。

  二、从大局出发,统一原则解决股权分置。

  (一)基本原则

  1、侵害补偿原则。股权分置导致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股权份额的侵占,制度本身剥夺了非流通股流通的权利,纠正的方案自然就是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进行合理的股权补偿后,实行全流通

  2、共同让步原则。非流通股股东必须对流通股股东进行股权补偿,但不是简单的“全额补偿”,这里确有一个当时市场化发行价格无法测算的问题,大家都做出合理的让步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3、统一底线原则。解决股权分置必须有一个统一划齐的底线方案,在底线以上鼓励两类股东达成更合理补偿。

  这一原则目前出现了重大偏差,主流的观点认为应采取分类表决,个案处理的方式进行,这确实是一个看起来不错的想法,但却有意无意地急略了流通股股东的素质。借用一个法学概念---“完全股市行为能力人”,过去我们就是假设公众是“完全股市行为能力人”,以公开的操作,合法的手段完成了“再分配”,形成了今天的麻烦,现在解决问题,再有意无意地运用“完全股市行为能力人”这一假设,要么是根本没有解决问题的诚意,继续瞒天过海,要么就是受骗上当,制造出更多的麻烦。统一的底线,有人会讲“一刀切”,而现在政府最怕听别人讲“一刀切”,这似乎与“简单”、“粗暴”联系在了一起,实在是误区,法律就是典型的“一刀切”,我们能讲不要法律?更何况补偿搞“一刀切”,会起到强化价值投资理念的实施效果。

  4、平稳发展原则。解决股权分置只能更有助于中国股市就此起稳,并跟随国民经济的良好势头,健康地走起来。

  (二)具体方案

  1、明确公布非流通股股向流通股进行股权补偿的原则,统一确定以出资为依据的“半额补偿”底线。例如,某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东投入70%资金,取得公司总股本的34%的股权,实施补偿后,流通股股东应有的股权底线=(70%+34%)÷2=52%;

  2、上市公司定向转增流通股。按照补偿后的股权结构,上市公司以公积金定向转增流通股。仍以上例,每股流通股可获转增=[66%×(52%÷48%)]/34%-1=1.1029(股);

  3、给出过渡期,鼓励在底线之上自主达成方案。自补偿原则公布后,给出一年过渡期,一年内两类股东能自主达成方案的,经证监会审核后,上市公司公告定向送股除权日,除权日停牌,由交易所及登记公司完成送股登记,次日全流通交易,三日后修正数据记入指数。一年内不能达成方案的,一年满,上市公司按底线方案自动转增,交易所登记,次日按除权价交易,原有非流通股锁定一年后上市交易。

  说明:本方案的底线取“半额补偿”,实为一种依据现实的底线建议,也可进行合理的微调,但必须统一。方案中未将多次融资纳入计算,是为了突出重点,但实际操作时要考虑,依此精神的计算并不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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