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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之我见(3):我持第三种观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6日 17:20 新浪财经

  加宁

  最近几天,张卫星先生和华生先生在“股、权、价”的关系问题上重新开战。张先生的观点是:“不同股、不同权、不同价”。华先生的观点是:“同股、不同权、不同价”。具体的理由都在各自的分析文章中。这个争论正如张先生所说,关系到对“股权分置”基本概念的基本理解。它有助于人们进一步明晰思路。为此,笔者把自己原来要谈的题目暂时
放一放,先对这个争论谈谈自己的见解,以利集中讨论和深化认识。

  首先谈谈“同不同股”。笔者赞同张先生的观点,即“不同股”。华生先生的观点是:“同股指的是……普通股,这是法律的规定,不是任何人想当然的解释”。股票有多种,按股东权利分类,有普通股、优先股和后配股。据笔者所知,中国各上市公司的章程都明文规定,目前所发行的股票都是普通股,而且注明国有股、法人股是暂不流通。所以华先生的观点有一定道理,即无论是流通股还是非流通股,都属于普通股概念。

  笔者不可能跳出这个圈圈儿。但是认识仅仅走到这里就可以终结了吗?否。因为如果没有具体内容,普通股只是一个法律概念,或者说只是一个名词术语。我们现在研究的不是定义,而是在中国具体条件下的普通股。众所周知,中国的股市是在垄断环境中成长发育起来的。面对如火山喷发般的公众投资热情,价格的扭曲是必然的。不能因为人们抢购就认定价格是合理的,行为是自愿的。就像在封闭落后的计划经济时代,人们为了买一块上海牌手表要支付三个月的工资,还要有专门的购物券。请问,你能认为那是合理、自愿的吗?中国股市十几年来,一直以计划经济的模式和行政管制的方法发行股票。获准上市的公司不管质地如何,都在发行环节通过行政定价将远高于股票实际市场价值的利益占为己有。而后股票经过上市环节的机构包销和炒作,最终是流通股股东“争先恐后”地为前面所有的人买单。笔者在这里讲述的只是一个基本流程。其实“暂不流通”的政策规定,恰恰也是造成流通股股价高企的重要原因。

  说到这里,笔者捎带建议那些随便讥讽别人不懂“溢价发行是国际惯例的”先生们,是不是自己应该先去搞明白市场经济的普遍规则,还有股票发行的“三公一自”原则等等。笔者最后想申明的是,“等价交换”原则是一个比“普通股”更大的概念,而且是当代立法、执法的主要依据之一。据此,我们可以认定非流通股与流通股虽然都属于普通股概念(如民法中某种同类型当事人),但它们有本质上的差别(如债权人、债务人)。由于非市场原因,流通股股东的利益不合理地转移到了非流通股股东的帐下。说的再准确点儿,就是在股票首发阶段,在机构先于散户认购新股的那一刻起,流通股就变成了含权的普通股。而与此同时,非流通股也就变成了含债的普通股。这就是活生生的中国特色的产物,无法否认。至于“含权”、“补偿”的诉求,也许当时没人提出,但那只是一种悲哀,时代的悲哀(但愿早日结束),不是我们下结论的依据。否则理论研究还有什么必要?后来人还有多少事情可做?

  第二点是“同不同权”。两位先生对此没有分歧,都认为是“不同权”。不过华生先生更聪明一些,他用准确的逻辑思维给了张先生的观点致命一击。那就是“如果真正是(像张先生认为的)不同股不同价不同权,那就不奇怪了”。但是问题的症结并不在于逻辑。两位先生彼此无疑义的“不同权”观点,实际上搞混了思考问题的基点。张先生爱说的“魔鬼都在细节里”这句话在这里显灵了。通常我们在说股票的“权”、“价”、“利”……的时候,基数都是单位概念。而两位先生所说的“不同权”显然是一个整体概念。用一个不准确的概念去“判断股权分裂的根本性标志”,是不是有问题?实际上非流通股和流通股在每一单位股份上的权利是相同的,也就是说是“同权”的。非流通股股东之所以掌握上市公司的控股权是由于拥有大多数股份。每一单位股份不同价,但同权,这才是股权分置的要害之所在。

  第三点是“同不同价”。两位先生都认为是“不同价”,笔者也无疑义。不过“不同价”的位置是不是应该做个调整?现在放在后面,人们理解的是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市场价格,这对明晰认识没有多大用处。如果放在前面,可以突出股权分置问题的实质,即两类股东在股份认购时违背了等价交换的市场经济原则,是不公平、不公正的。瞧,魔鬼又来了。

  笔者所持的第三种观点是:“不同价、不同股、同权”。虽然比较拗口,但比拗理要好。请张、华两位先生和所有持不同意见者指正。

  此前文章:

  股权分置之我见(2):关键在于认识

  股权分置之我见(1):莫要病急乱吃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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