幽浮:论权证市场化--与华生教授商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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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5日 16:24 新浪财经 | ||||||||
幽浮 在《股权分置的市场化分散决策原则和方案》一文中,为了解决股权分裂、为了市场化全流通,华生说: “公司……向流通股股东每股发行一份认股权证。……”。
一、华生教授“权证市场化”的原理是什么 1、10:10配售“权证”是华生教授方案“画龙点睛”之笔。为什么是10:10配售?而不是10:1,或者10:100、……配售?华生教授如果不能论证清楚这个关键问题,其它都是空谈! 2、成熟股市确实经常因不同目的发行不同的“权证”。如新浪最近因“反恶意收购”而推出的“毒丸”计划。为了达到发行“权证”的目的,经常把“同股同价同权”的股本重新划分为“不同股不同价不同权”的类别,以阻挠改变公司现状。新浪的“毒丸”计划就是如此。 3、“公司……每股发行一份权证”符合“市场化原理”哪一条?华生教授有论证义务。 4、不论是否发行“权证”、不论发行“权证”的目的,成熟股市上市公司发行“权证”前,已经具备了“同股同价同权”的基础。 5、目前A股市场的既有1400只A股的现状,是华生教授定义的“同股异价异权的股权分置(裂)”,而不是市场化的“同股同价同权”; 6、我们争论“全流通办法”的目的,是如何改造既有的1400只A股,使之具备“同股同价同权”的属性。 所以,华生教授有义务首先论证: 在A股市场非市场化基础上,采用市场化基础上成熟股市上市公司发行“权证”办法,能够产生“市场化全流通”结果吗? 二、华生教授“权证市场化”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强制“公司……每股发行一份权证”的法律根据是什么? 2、如果说强制“公司……每股发行一份权证”的法律是“下位法”,“没有这个法律我们可以制定一个新法律”。 那么,制定强制“公司……每股发行一份权证”的“上位法(或者‘法理根据’)”是什么?没有“上位法”或者“法理”做根据,立法机关是不能任意制定法律的。 三、幽浮的基本观点 1、不首先解决股权分裂问题、维持现状,就是继续2002年6月21日政策,必然暴跌。即使那时“暴跌全流通”,非流通股也不可能变现20%。非流通东必然还要采用“有圈钱资格就圈钱”、“没圈钱资格就掏空公司”两大法宝,根本不会“提高公司质量”。 2、张卫星的“按实际投入公司资本比例重新调整股本比例”的“定股全可流通”办法,是唯一合情、合理、合法、简捷、公平的全可流通办法。 3、其它任何实质上调整了股本比例的全流通办法,包括张卫星新近推出的“定价全可流通”办法在内: 如果必须双方“商定”,必然被非流通股东拒绝或者操纵; 如果要强制执行,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没有任何法理依据,也没有任何情理依据! 4、华生教授鼓吹的“权证市场化”,因为其为非流通股东提供了“高价变现快速通道”,只能使既有1400只A股以更大裂度向“不同股不同价不同权”发展! 新浪编者注:本文为作者授权新浪网独家刊登之作品,所有媒体及网站不得转载,除非获得新浪网及作者本人书面授权并注明出处为新浪网。欲转载者请来信finance2@staff.sina.com.cn, 或致电:(010)82628888 转5173联系。本文观点纯属作者个人意见,与本网站立场无关。非常感谢广大网友对新浪财经频道的支持,欢迎赐稿与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