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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海洲:公司法修订案令人欢喜令人忧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2日 18:36 新浪财经

  皮海洲

  日前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公司法修订草案受到市场的极大关注。根据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就公司法修订草案所做的说明,修订草案对现行公司法作了较大修改,新增加44条,删除13条,修改91条。而透过修订草案具体的修改内容,一部公司法候订草案,无疑是让人欢喜让人忧。

  “喜”从何来?它最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

  之一,引入“揭开面纱制度”,也即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意为在某些情形下,为保护公司的债权人利益,法院可揭开公司的面纱,否定股东与公司分别独立之人格,令股东直接负责清偿公司债务。此举无疑强化了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责任,即强调大股东的“无限责任”,以防止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掏空。

  之二,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上,首次将独立董事制度列入到立法的范围中来。草案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应当有1/3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时规定,独立董事除行使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职权外,还可行使以下职权:对公司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对上述事项经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的“实权”。这一规定,不仅可以改变目前独立董事制度于法无据的尴尬局面,而且更重要的是它有利于推进独立董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与发展,如此一来,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就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了。

  之三,强化了股东权益的保护。修订草案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和监事会会议决议等资料;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并且,修

  但也有“忧”。“忧”在何处?忧在新股发行门槛的降低方面。

  一方面是弃用现行《公司法》“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和“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规定,而修改为“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在最近3年内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可以公开发行新股。”

  另一方面是将上市公司总股本金额由现行的由“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降至“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并将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由“15%以上”的降低为“10%以上”。面对公司法的这一修改,广大投资者不能不倍感忧虑。如果新股发行连“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这种最基本的条件都不能保证,那么这上市公司的质量有如何能够保证?而且,上市公司的总股本也降为3000万元,这不是有更多的公司要争相涌向股市融资了么?股市的扩容压力岂不是更加沉重了?特别是将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降为“10%以上”,这显然是为中石油等特大型公司登陆A股铺平道路的。也正因如此,投资者不难感受到,一部公司法的修改所体现出来的仍然还是“为融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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