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永亮:补偿式全流通不患复杂患不法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27日 18:07 新浪财经 | ||||||||
常永亮 越来越多的学者专家和流通股民心下滴血地承认:就象债权人眼看着债务人在把你的财产转移给第三方之后说:“你找他要去吧”一样,扼杀补偿式全流通希望的一大恶行是国有发起人非流通股东装傻充愣地“场外”、“场内”疯狂大转让。因为恩有源债有主,国有发起人股东对流通股民的“欠债”,会随着发起人股东的“土遁”隐身而致流通股东于有
流通股民掏出十元买一张股票和国企大股东一元钱买一张股票,分得同样的一份利润回报,人类社会肯定没有这个道理。十元钱换回一张股票,真金白银一过手,就有一大部分成了别人的净资产,人类社会肯定也没有这个理。我们的股市策划人也知道天下没有这个理,而且也不会这么不讲理,所以策划人才创造性地生出了“十元股可流通,一元股不流通”的限制条件。不管这个限制条件能否配得上“十元股一元股同权同利”的人类大不道,总说明了策划人公理还认,良心尚存。那么流通股民也就有了自我安慰的因由,也就保留了对策划人信赖的依据。忽然间约定不流通的也要流通了,限定条件也就消失了。限定条件取消,意味着那个人类大不道也同时取消了呢?还是意味着过去还认的公理今后不认了?各类参与方不得不心生同样的疑惑。 总是策划人没有在高市值之际蛮横地强行全流通,说明策划人还在顾念小股民,良知尚在。然而策划人又策划了非流通股“场外”、“场内”的“合法”转让(无可争辩,场外转让也是一层策划),显然是策划人又顾念起发起人大股东怎样保全早已到手的天降财富。财富的归属非此即彼,不会真的“天降”。策划人两头都要顾,难免神情恍惚,方寸大乱。各方人士如能平心静思,就可看出策划人正处于“灵”与“肉”的苦苦选择之中。 愁肠愈重,理智愈昏。若是铁定了心肠宰割你小股民没商量,也就无需“场外”、“场内”的穷折腾了。既然折腾,就是还想着给你流通股民一个说法:“看看人家发起人股东的股票已经没有了,到了新股东手里了。人家新股东可不欠你流通股民的人情债。”希望你能自认倒霉,割舍心病。只是这样的无赖说法实际上成了谋害流通股民的暗器,令小股民更是愤然、不服。这一点很可能策划人理智昏昏始料未及。 小股民怕的就是这一手冤无头债无主的窝心拳,三年多的时间里都在抓耳挠腮,破解无术。 我们各方小民在孤立无援之时总习惯于埋怨学者专家的失智、失职。其实关键时候我们还是离不开他们的良心和智慧。03年在关于民营企业原罪问题大讨论中就有学者鲜明地提出“非法取得的,永远不会合法拥有”的命题。04年以来在股市全流通方式的争论中,又有学者提出“非流通股东占有流通股东净资产涉嫌违宪”的质询。近日偶然回顾到这些睿智良言,似有茅塞顿开之感。笔者继而又想:学者的这些醒世良言应该是在启发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我们的股市策划人和流通股民、各色人众如果能正视这些醒世良言,也应该茅塞顿开了。 我们社会的方方面面都在日积月累地存储着问题,而在寻求解决方案时总习惯于以“特殊国情”下的政策之手排斥法律之手。其结果是因为政策践踏了法律和规则,在每解决一个问题的同时又生出了新的,更加挠头的问题。中国股市行程的每一步,莫不如此。法律在中国股市里不是大管家而是小媳妇儿的可悲身份,是中国小股民饱受蹂躏的根源。 比如股权分置,世上没有先例,我们因为特殊国情就可以首创。首创当然可以。没有首创,哪儿来的人类活动?然而首创的股权分置下,净资产的归属当然也应该分置。这是法理!是公理!我们却不。我们的策划人为了达到自己预定的目的,可以在遇到人类公理障碍的时候,就搞政策首创;在首创的歪理大牌局之下,遇到对自己心思的程序惯例,就拿惯例来说事儿。策划高溢价圈钱大赌局的时候说是要解放思想挣脱束缚,到了钱圈到手,需要计算净资产的时候就坚称:“全世界上市公司的净资产都是这么分配的。这是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不可变更!”于是我们把不同股东出资的净资产按照同股同权的股份制通理来搅和;价格相距十倍的不同价股票却按照同价股票的分配原则享有相同金额的利润分配。这样的规则给定,是法呢?还是政策?我们中国人打一出生就政策、法律不分。反正都是限制、不准,管它是什么范畴呢!况且你要硬跟我叫法律的真儿,我立马就可以把政策写成法律,你还能奈我何? 小股民的真金白银已经在光天化日之下被人劫掠一空都无可奈何,什么法不法的,当然就更奈何不得谁。然而向剪径的绿林好汉乖乖交出买路钱和在法律政策文件上加一句“你的老婆属于我”,就遵纪守法地交出老婆是两回事。前者是正大光明地挑战法律,明抢豪夺,后者则是挟持法律,施展骗术。弱者对强者可以拱手相让财富,而愚者向狡者交出老婆却不会那么心甘情愿,稍有一点儿心计的愚者也想偷看一眼那文件上到底是怎么写的。 现在的中国既然已经没有人公然挑战法律,那么拿法律文件来说事儿就比拿政策文件做幌子要理直得多。我们奈何不得谁的小股民可以在肚子里图一个理直,也省得憋死。 全流通后的中国股市应该是法律掌控下的股市,那么参与各方的合法身份应该无一能逃避法律的检视。从法律上讲,中国股市有三个基本现实无法变更: 第一,如果承认存在非流通股东对流通股东的“欠债”,则债权人是流通股东,债务人是发起人股东。这一点永远不会变更。债务人的偿债责任不会随着财产的转移而转移。债务人硬是在某种保护下将债务票据转移,问题也不大,因为那票据上已赫然写着:“非流通股!一元一股!” 第二,既然非流通股转卖的受让人承接的是一元一股的非流通股,实际的转让价格低于票面价值也好,高于净资产价格也好,都是二位协商的价格,与流通股价无涉!与政策法规无涉!尚没有人向你保证将来的某一天,一元一股的票子可以当十元的卖!你既然愿意以三元一股的净资产价格买入一元一股的股票,那么一元股票不升值的风险当然需要自行承受!就像当年忽然宣布市价减持国有股,身价百元的流通股价由天而降,流通股民不得不承受损失一样。靠赌政策,当然要承担政策变脸的风险! 第三,股权分置下,股价也必然分置——法律能够认定的非流通股价只能是非流通股的初始股价及其自身的增值或贬值价格;股价分置下,净资产值也必然分置——只要股票不是赌局筹码,股价必然体现股权所属资产及其增值能力价格。世界经济史、金融史上因为没有过股权分置,所以世界经济学史上还没有出现过“股权分置的企业,净资产不分置”的论述。从经济学原理上讲,当然是“股权分置——股价分置——净资产分置”!按照这一原理,流通股东的净资产,法律不会错记到非流通股东的账上。 社会各方如果认准了这样三个法理事实,一旦我们的策划人确立了补偿式全流通方案,还有什么是“剪不断,理还乱”的呢?非流通股那张票子从哪只手上递过来,它上面都写着一元一股!而流通股票,谁也抹不掉数倍于它的事实! 从逻辑推理上讲,上述推论绝无漏洞。它说明了现在的非流通股转让,不管是挤进了我们的房间里堂而皇之地进行,还是又躲到场外去偷偷摸摸地交易,在法理的层面上都没有必要担忧会添乱到哪里去。但它的逻辑前提却不十分牢靠:万一全流通后的中国股市仍然不在法律的掌控之下呢?那么策划人硬塞给我们的不合法的政策风险,就只好还是由我们流通股民来承担喽! 不想承担这个风险的话,社会各方真正应该思虑的,不是患复杂,而是患不法! 新浪编者注:本文为作者授权新浪网独家刊登之作品,所有媒体及网站不得转载,除非获得新浪网及作者本人书面授权并注明出处为新浪网。欲转载者请来信finance2@staff.sina.com.cn, 或致电:(010)82619898 转5173联系。本文观点纯属作者个人意见,与本网站立场无关。非常感谢广大网友对新浪财经频道的支持,欢迎赐稿与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