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原创互动 > 物权法草案再次提审 > 正文
 

刘晓忠:财产·人格化·经济学思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8日 15:57 新浪财经

  刘晓忠

  “有恒产者有恒心”这一信念在本届人大被多次提到,并曾一度被要求在“保护私有财产”加上“神圣”两字,以突出其程度。最近,《物权法(草案)》再度被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会议提请审议,再度把财产权属问题和产权激励问题等附着在财产权上的各种控制权、处置权、和使用权以及相应的各种衍生的责权利关系推到理论界、实践中和法学界

  财产作为人们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存工具,几乎都依存与特定的生产关系和特定的制度安排的范式、资源配置方式和游戏规则之中。随着市场经济在中国的进一步深化和推广,财产的人格化成为了不同阶层追求公平、效率、公正的一个重要的方向。国资有进有退改革伴随这国有资产逐步退出竞争性领域而如火如荼,前段时间郎咸平教授旋起的对国有资产改革的大讨论:在揭示改革中存在的问题的同时,也引起了各界对国企改革的重新认识,可以说这一讨论风波作为我们在产权改革中启动倒查机制不无裨益。

  脉络相对清晰的国有企业改革在产权问题上的目标和愿景尚较为明确,也有很大的市场认知,然而对与不动产(包括城镇房产等)和农村的土地、建筑用地的财产权属目前还在认知和理论等层面上还存在许多的争议和分歧。这其中的原因较为复杂,流变形性的因素还很多,最突出之一是按交易经济学的谈判力因素的影响,由于近年来中国的改革重心不在农村,而且由于农民的组织较为涣散,在所有的交易关系中处于最弱势地位;因此在进言渠道尚难通畅时,农民的利益诉求很难向上传输,在政治和法律的制定还更多地以部门立法为主要形式的法治形成体系中,这种被“遗忘”的角落也很自然就在立法上不可避免地变成了死角。实践的事例充分证明了命题的相对成立,同时也预示着这一事实的命题与立法者和社会最终的目标的非正相关联,我们很清晰地看到:在重工化、城市化、国际化等的目标过程中,耕地面积被带有“欺诈性”的占用、城市化中拆迁矛盾引发的利益侵占,本轮宏观调控中不同所有制和不同规模企业对金融资源的权重比例的习惯性的错配或配置的非均衡。这些都对《物权法(草案)》的修订和形成提出了切实的要求。

  财产.人格化是否成为了当前中国产权改革的一个重要的目标,特别是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市场经济和市场化以及产业化的理解存在经济学意义上的考量精准性的偏离和在认识上的观念性的确当性误读;基本上在思路定位上和价值观方法论上沿用了“二元逻辑”,在实践中产生了非此即比的操作方略。我们有必要在实践中分清楚财产的人格化与人格化财产间的利害关系:

  首先:财产的人格化是产权改革的基本内涵。不论以何种产权形态出现的财产,财产作为一种即定的所有者权属,基本没有无人格化的财产。财产都会有不同的人格化的形态表现出来。表现在中国国企改革中,国有资产并不是没有所有者权属,而是在这种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目前在所有的经济学理论中尚未有一套成熟的全民所有制的实现理论。我们学习借鉴国际的经验和引用国际先进的经济学、管理学理论,然而我们却掉进了“先进”的“陷阱”,在理论和实践的创新中耗散着创新的资源和动力。新加坡的淡马锡模式是目前国资委较为推崇的一种实现形式,然而“淡马锡模式”在中国是否能够成功?需要的是我们如何理解中国特殊的制度形态下的所有制特征和中国特殊的文化基因。人格化财产在产权改革和《物权法》里都需要谨慎和审慎的一个概念。目前,市场经济几乎成为了私有化的代名词,好象只有人格化财产,即把所有财产都人格化后公平、效率、公正就如约而至,这实际上是对市场经济在概念上的一种误解。市场经济是一种资源配置方式,而不是产权鉴定的制度安排。《物权法》存在双重定义:一是财产的权属问题和财产的交易、分配关系,即厘清产权的隶属问题和责权利关系;二是利益主体的保护规范;明

  确哪些财产人格化有利于提高效率,哪些财产人格化不利于提高效率;我们必须指出:一旦一种共享资源被认为地破坏后,很可能就变成了稀缺资源,按经济学的角度就具备了财产人格化的基础,由于在开发中增加了活劳动进入交易市场,也就有了价值,然而这种价值是由于人行为的破坏而人为制造的,是过去游离与企业成本核销和摊派的流变性成本所带来得,那么这种特殊的商品的消费对象是最终使用者还是破坏制造者?(如水、空气等资源受到破坏后出现的价值产品。)显然按公平、公正和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这笔帐不能算在最终使用者身上,原因是他们不是前期的收益者,而是受害者。

  其次:在中国财产与人格化还无法全面反映经济全貌。《物权法》是一部完整的规范人们取得、出让、出租、赠予特定财产以及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最基本的法律规则。其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权属,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基使用权、城镇小区业主的房屋所有权等。然而目前,我们国家的法律在相当领域在产权方面还不完善,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关系、土地流转的市场和制度权定、抵押和质押财产的法律权属等,特别是在中国生产要素还不完全市场定价的配置形式下,财产人格化并不太完整,财产权属上的清晰和事实上的利益分割将会导致财产的在不同利益集团的单向流失。

  最近在农村耕地和城镇拆迁问题上激发的社会利益分化和价值分化,实质是弱势群体的利益流失。因此,许多专家都呼吁:在农村要是农民的土地使用权进入一级土地交易市场,使农民在土地的市场流动中形成流动增殖的主要收益主体,灵活处理好土地的家庭承包制的分散化和土地流转后的集约化、集中化规模运作。

  最后:对财产制度的变革不可回避的是中国的税收体制问题,《物权法(草案)》需要一整套法律的相关体系和市场规范的环境。因此《物权法(草案)》即使在明年全国人大会议上通过,也只是完成了第一步。中国目前在税收上还没有设立资本利得税、遗产税等财产平衡方面的税收税种,在对中国即将提议的《物权法(草案)》无疑有不小的影响。

  在农业税收上,中国政府给予了五年内全部取消农业税的制度措施。这无疑很鼓舞人心,但如果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很难做出定性的评价。因为,若从理论分析,中国农业的税收不仅无法征收,反而受累于粮食定价机制和流通体制。从对不同产粮区农民的问卷调查:由于信息的严重不对程和农民议价能力不高以及专业知识的匮乏;农民并不是粮价上涨的最大收益者,而且在这轮CPI上涨中农村的涨幅大于城镇,这不得不引起思考。很显然农村的CPI上涨因素不在于最终消费品,而在于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上涨,个中原因是:农业生产资料基本上实行了“准市场定价”但农作物定价还受价格管制,且流通体制较落后、负担重。而且农民往往容易失去土地:土地对农民来说是立身之本,而对改变用途的使用者来说则是增殖和财富转移的工具。

  在这种经济状况下,财产.人格化所反映出的问题 不是一部《物权法(草案)》就能够解答。中国的财产制度需要吻合中国经济的经济学理论来指导,而不是邯郸学步的人格化财产。

  新浪编者注:本文为作者授权新浪网独家刊登之作品,所有媒体及网站不得转载,除非获得新浪网及作者本人书面授权并注明出处为新浪网。欲转载者请来信finance2@staff.sina.com.cn, 或致电:(010)62630930 转5173联系。本文观点纯属作者个人意见,与本网站立场无关。非常感谢广大网友对新浪财经频道的支持,欢迎赐稿与合作






评论】【财经论坛】【推荐】【 】【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热 点 专 题
阿拉法特病重
中华小姐环球大赛
2004珠海国际航空展
第六届孙子兵法研讨会
有影响力企业领袖评选
2004福布斯中国富豪榜
高峰亲子鉴定风波
加息后如何买房还贷
楼虫帮您买楼支招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3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