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保险功能 驳所谓的保险业泡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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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3日 14:22 新浪财经 | ||||||||
首都经贸大学公司研究中心研究员 吴学军 最近一份研究报告认为,我国现阶段保险存在严重的泡沫,其主要根据:2003年,我国实现保费收入3880亿元,但按照某种国际统计方法,扣除1670亿元的分红险和94亿元的投资连结险、万能寿险业务中的非风险保费业务收入,传统保障型保险收入实际不过2210亿元。照此计算,2003年我国保险密度仅有163.73元,与官方公布的287.44元相比,缺口达123.
这份报告,将保障型保险产品收入和投资型保险产品收入区分开来,从统计上说是正确的,但如果就此否认投资型保险不是保险,否定投资型保险产品对发展我国保险的作用,还冠以经济学上“泡沫”这样非常敏感而又似是而非的词语,则有失偏颇。更重要的是如果让这种认识蔓延会对发展我国的保险事业极为不利,所以必须给予批驳。 一、经济学上对“泡沫”的理解 经济学上的泡沫是指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经常出现的不均衡现象,具体表现为经济过度膨胀引致的某种资产价格的迅速膨胀;其形成过程为一种或一系列资产在一个连续过程中陡然涨价,价格上涨的预期吸引了大量新的买主,这些新买主一般只是想通过投机获取价差、牟取利润,而对所买卖的资产的实际使用价值或盈利能力不感兴趣;由于新买主的不断介入,价格节节攀升,形成经济泡沫现象。鉴于此认识,将经济学上的所谓“泡沫”概念引用到保险行业,是不恰当的。现在经济学上流行“泡沫”,不能哪里都照搬“泡沫”,似乎不用“泡沫”就会落伍。经济学是一门严谨的科学,应该遵从严格的一致的定义,不应该像写散文那样信手拈来或者断章取义;更不应该用一些片面的统计数据演绎耸人听闻的结论来吸引眼球,混淆视听,哗众取宠。 二、正确认识保险的功能 保险作为风险分散的特殊方式经历了一系列的制度变迁:由原始的“共同海损”分摊和初级行会互助,到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为基础的近代商业保险,再到以社会经济安全运行为目标的多重社会保障体系,保险的职责和功能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而向纵深拓展。 在小商品经济时代,保险仅仅是一种简单的集合和分散风险的机制,经济补偿是其唯一的功能。到了市场经济时代,由于现代数理技术的引入,保险处理大量同质风险成为可能,从而使保险业掌握了大规模的保险资金,使保险业在经济补偿功能之外衍生出资金融通的功能。到了后工业的知识经济时代,随着保险经济补偿和资金融通功能的进一步发展,保险作为各种风险的统筹管理者,而演变为社会安全稳定的一种制度安排,承担了社会管理的功能。 保险的保障功能主要体现在分散风险、经济补偿或给付、促进社会安定等方面。资金融通功能主要是通过资金积聚和资金运用优化金融资源,一方面积聚大量社会闲散资金,起到分流社会储蓄、实现储蓄向投资的转化以及分散金融风险的作用,一方面参与资本市场运作,推动资本流动、实现金融资源在全社会中的合理配置。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主要是促进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对于金融推进经济增长的方式,理论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一国的金融体系通过提高资本积累率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另一种观点认为,金融通过提高社会资本配置的效率,来帮助经济发展。而保险恰恰具有这两种观点所主张的特点,保险业通过集聚风险补偿基金提高了社会的资本积累率,同时参与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通过特有的交换机制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提高了整个社会的资本配置效率,客观上起到了“稳定器”和“助推器”的双重作用,为社会经济健康运行提供可靠的制度支持。可见,现代保险的功能已经不是只有保障功能。 三、投资型保险产品是我国现阶段保险发展的必然选择 我国的保险产品体系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以及人们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的转变,保险产品越来越不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成为妨碍保险业加快发展的重要因素。各保险公司推出的产品数量虽然很多,但真正贴近群众生活,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并不多。与许多其它产业和服务业一样,我国保险业曾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遵循的是产品导向的经营理念,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极大提高,保险业开始由传统的产品导向向客户导向、需求导向和市场导向转变,以满足客户日益多元化、个性化的风险需求,真正意义上的以市场为中心、以满足顾客需求为中心的保险产品市场化开始加速。 1982年,当时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营业,产品简单,市场规模也很小。当年寿险业务不到200万元,且多是团体性质。个人寿险业务的迅速发展是1992年美国友邦保险上海分公司引入有效的营销制度后开始的,并在1996年后逐渐成为寿险业务的主流,到1997年,寿险业务更是首次超过产险业务规模。从1992年——1999年间,我国寿险业得到了迅猛发展,7年间保费收入从21亿元增长到872亿元,年均增长率达到70%以上。这段时间,我国的寿险业务全部是传统的固定利率下的保障型产品。 由于央行从1996年6月开始,连续八次下调银行基准利率,一年期定期储蓄利率从最高点10.98%,到2002年2月下调到1.98%(见下图)。 而从1996年开始,我国寿险业正好处于高速发展时期(见下图),寿险公司销售了大量的与央行基准利率挂钩的预定高利率产品,而保险资金投资受到严格管制,主要集中于银行存款和政府债券,资产负债匹配问题无法得到解决,因此在利率不断下调时期,我国寿险业出现了大量的利差损。 为防止新的利差损产生,在1999年,保险监管部门将寿险产品新单的预定利率上限下调为2.5%(其时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2.25%)。新单业务由于价格大幅上调,经营难度加大,业务严重萎缩。在这种情况下,为增强与其他金融产品的竞争力,降低寿险业务面临的风险,摆脱预定利率过分依赖央行基准利率的局面,各寿险公司纷纷进行结构调整,开始借鉴国际投资型产品开发的成功经验,同时监管部门也于1999年提出了“推动寿险公司发展投资型产品为代表的新型寿险产品”的发展思路,鼓励寿险公司调整产品结构,推出适合市场的新的寿险产品。1999年10月,平安公司率先在上海推出了投资连接险,拉开了新型保险产品发展的序幕。由于新型保险产品符合市场需要,使客户在保障的基础上,还可享有一定的风险投资收益,为寿险公司提供了新的发展空间。2001年,寿险保费收入达到1423亿,比上年增长43.8%,其中分红险、投连险、万能寿险等收入419亿,占总保费29.48%,比上年上升25个百分点。而传统产品新单市场继续萎缩,新型保险产品对传统寿险产品的替代性进一步增强,具体见下图。 2001年以来,新型保险保险产品的推出满足了不同层次的需要,一定程度上防范和化解了利损差,解决了寿险业资产与负债不匹配的问题。寿险产品从单纯的保险保障领域,拓宽到提供保险与投资理财服务等综合性金融服务领域。而新型保险产品的推出强化了保险经营的透明度,有利于提升保险业形象,改善保险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保险资金规模的扩大,客观上要求拓宽投资渠道,加强了保险行业与金融其他行业的融合,推进了我国金融改革的发展。截至去年底,保险公司持有的企业债券占企业债券总量的一半,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占整个证券市场基金份额的26.3%,保险公司已成为资本市场主要的机构投资者,为资本市场的发展和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因此,新型保险产品的推出和大规模发展,是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的,不仅有效扩大了保险保障的问题,也有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从国际上看,20世纪七八十年代,西方发达国家的保险业也已经从保险保障过渡到了兼顾保障与投资的阶段。20世纪60年代以后,由于欧美金融市场波动剧烈,对寿险公司的稳定经营造成巨大威胁,市场收益率升高时,传统预定利率的寿险产品竞争力下降,客户大量退保或转而贷款投资股票、共同基金,造成巨大的现金流出。当市场收益率持续下降时,传统产品又将给保险公司带来巨大的利差风险。鉴于此,欧美等国家纷纷推出以投资连接、变额寿险、变额万能寿险等投资型保险产品以及大力发展分红产品,减少预定利率与市场利率直接挂钩的传统产品,使得利率风险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合理分担或完全由被保险人承担,加上此类产品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不同层次的要求,因而成为寿险市场的主流产品。 在美国的寿险保费组合中,万能寿险和变额产品所占的份额1996年达到48%;1997英国寿险保费收入中,基金连接产品所占份额组合年达到50%;而澳大利亚市场目前销售的首先保单几乎全部是投资连接产品。目前,美国、英国和新加坡等国家的投资型保险产品在市场所占的比重一般都在40%以上。近年来,分红产品也成为国际保险市场的主流产品。在北美地区,80%以上的产品有分红功能;在香港,这一比例更高达90%;在德国,分红保险占该国人寿保险市场的85%。 实践证明,在经济持续增长、市场利率稳定的时期,传统固定利率产品是有竞争力的。但经济发展有波动的,尤其在我国,市场经济体系尚未完全建立,伴随着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的周期性波动将难于避免。在经济波动时期,新型保险产品是保险公司抵御金融市场波动,防止利差损,保证保险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有效方式。为保持我国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新型产品逐渐替代传统固定利率型产品成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 保险的实质就是为投保人提供稳健的财务预期,从这个意义上说,无论是传统型保障保险产品还是新型的投资型保险产品,都是保险。作为商业保险,保险公司的发展根本在于适应市场,通过不断创新开发出能满足不同需求层次的客户需要的产品。在目前预定低利率水平下,只能提供保障功能的保证利率较低的传统寿险产品,因其功能狭窄,客户存在未来收益损失风险,其市场萎缩是必然的。而寿险新型产品既有保障功能,又具有较好的资产增值能力,其发展空间将会越来越大。所以,传统产品的萎缩和新型产品的增长也是市场化的结果,是正常的。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严格的政府监管,自1995年颁布《保险法》后,已初步建立了以《保险法》为核心的保险法律体系。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保险监管重点正逐渐从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手续费标准等市场行为监管,过渡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监管并重,这是符合我国改革发展取向,并将会被证明是正确的监管道路。中国保监会作为我国商业保险的行政管理部门和监管部门,自成立之日起就始终将促进保险业发展与防范化解风险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和历史使命,在积极培育保险市场、鼓励保险业改革创新、推进保险业对外开放、不断提高监管和服务水平、防范化解风险、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以及服务和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由于保险公司有严格的业务管制,不能从事担保,特种委托理财等信用业务;资金运用更有严格的特定范围和比例限制,这些特点都区别于银行证券等其他金融机构,加之,保险的监管定位正确,监管到位。所以,在控制成本的基础上保险规模的扩大不容易产生坏帐,即使产生坏帐,比例也很低;但同时却能增强保险公司自身的偿付能力、盈利能力和整体的竞争能力,从而促使整个保险行业良性的做大做强。新型保险产品在我国的大力发展,使保险行业得到了空前发展。而保险做大做强是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客观需要;在当前我国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发展快,保险市场相对滞后的情况下,保险业迅速做大做强有利于分散和化解我国过于集中的金融风险,促进有效资本市场的形成和完善,引导资金流向,优化社会资源。从这个意义上讲,保险业迅速做大做强是我国金融改革的需要,也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 当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口多,底子薄,生产力不发达,地区发展不平衡,特别是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整体保障水平低。在这样的经济社会基础上发展保险业,我们的发展目标、发展方向、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经营管理方式和保险监管都要与之相适应。在保险产品构成中,传统的保障型保险产品与新型的投资型保险产品之间的比例会在不同阶段会有所变化,不能说前者的比例在保险公司或保险行业发展的初期一定大于后者,但趋势肯定是后者的比例愈来愈大。 综上所述,近几年迅速发展的分红险、投资连结险和万能寿险等投资型保险产品促使保险规模迅速扩大是我国保险发展的必然结果,既符合现阶段中国国情,也符合国际保险发展潮流,我们不仅不应该为此担忧,而且应该为之欢欣鼓舞。所谓保险发展“泡沫”论根本不成立! 吴学军,首都经贸大学公司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我国最早从事股份制改造、投资银行、证券投资及基金管理业务的专业人士之一,在业内有较高的声望和良好的信誉,著有《中国证券市场研究》、《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等书,近年来在《人民日报》、《中国证券报》上发表了系列文章,引起了业界的普遍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