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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守民:聚焦郎顾之争引发的七个问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21日 18:34 新浪财经

  梁守民

  问题(一): MBO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根源究竟何在?

  据笔者有限的了解,西方国家尤其在美国的MBO最开始的动机是企业共同抵御外部并购、受到企业对员工的股权激励或者期权激励启发而产生和发展以来的。这种并购实际上最
初是股权激励的一种形式,广义地讲,还有一个程度问题,可以控股,也可以不达到控股的程度。后来,逐渐演变发展成为企业受托人即管理层主动从原所有者手里收购控制本企业的一种行为,也是一种购并,只不过购并主体不同,是本企业的雇员。为什么叫BUYOUT(来源于杠杆收购)的一个词,而不是takeover或者ACQUIRSITION?是因为MBO绝大多数由于雇员对老板的收购,难度大、要求高,雇员财力十分有限,因此需要融资支持。简单地说,MBO有三个动机,一是管理层集体持股共同抵御外部并购;一是企业所有者对管理层的股权激励(注意不是期权);一个是管理层主动对所有者主动的收购。实际上,笔者的理解,MBO可以理解为是管理者经营管理能力或者未来创富能力的一种预支——具有杠杆费用和时间价值贴现的预支!,也是对企业创业者或者所有者创业艰辛和放弃所有权的一种补偿。因为MBO同任何一项购并一样,都需要讨价还价、都需要一个过程。从纯经济学和市场原理来看,既合理、又合情、也符合规则。至于如何完成MBO,那是采取什么样灵活多样的方式让原企业所有者接受和就范的问题。

  可以这样说,MBO之所以得以产生和发展,应该得益于西方尤其美国灵活多变的企业发展方式和相对健全的市场经济环境,得益于资本运作的灵活性,得益于金融工程或投资银行的擅于创新和进取的特点,这正是投资银行家的智慧和魅力所在。回过头,我们来看郎咸平教授提到的最典型的、最有疑问的顾雏军一案。从“愿买愿卖”这个最简单的市场交易原理来看,顾雏军和企业主管政府商量好价格一个愿买、一个愿卖,简单地说与菜场上讨价还价买卖大白菜没有什么区别。至于收购的资金从何而来,假设您现在有一家小作坊,有人要以您满意的价格收购过去,只要您得到了您想得到的那一份、只要这些资金不是来自于您自己的企业(玩的不是“空手套白狼”“羊毛出在羊身上”的游戏),您用的着关心吗?至于其他如成立收购公司等您会关心那么多吗?所谓市场,实际上就是买卖双方之间的博弈(讨价还加的过程)。几乎所有的交易,一旦成交应该肯定是有一方占了便宜的。只不过,双方心理上都能接受。“周瑜打黄盖”这种事在市场经济中肯定彼彼皆是。那么,国内MBO的问题究竟出在哪里呢?按照一般的市场原则和逻辑演绎,我们是不是应该把“经济”前面的“市场”两个字也拿掉呢?

  问题(二):德隆集团的问题究竟出在哪里?我们的经济究竟怎样的市场行为才是行的通的?

  记得两年前,郎咸平教授曾经对德隆连锁企业担保问题提出质疑。不错,德隆集团及其下属企业的确是有很多不规范之处。但据笔者了解,德隆,严格意义上说,应该算一家产融结合的综合的民营企业集团,只不过他的产业这一块还没有很好、很清楚地发展以来。他的金融这一块是为产业服务的,为产业输血的。金融这一块比较整,有几家非银行金融机构(备注:郎咸平教授对担保提出质疑的时候,德隆仅有1、2家非银行金融,而且正在试图扩张金融这一块,参股或者控股银行,收购银行的事情正在进行中)。但产业那一块比较杂,而且东打一枪、西打一枪,因为做产业毕竟不是件容易事,从来也没听说市场上有什么成熟叫的响的产品。实际上,金融这一块,也不成熟,一个,信托这一块,恰逢国家整顿信托业,信托行业本来就没有一个成熟的模式和定位。所以,资金来源靠的就是一纸草草签定的委托理财协议;证券那一块,做的也不行,所谓投资银行业务做的根本不成功,根本没有什么成功培育、推介并发行上市的企业。说的白一点,所有的业务,就是炒炒股票、为德隆产业资金来源搭搭架子。

  实际上,德隆做的是很累的,目标是好的,可是怎么实施就麻烦了,就是在全国范围内左冲右突的乱撞,一会要发展金融这一块,收购银行,根本不顺利;一会发展产业,没有找到一个好的、可持续发展的、成型的项目;还要为维持三只股票价格和庞杂的产业链条到处搜敛委托理财资金。那么,德隆作为一家产融结合的企业,在笔者看来,最后就是资产的流动性或者说流动性管理出了问题!我们知道,做金融,资产的流动性安排很重要,即资金的来源和资金的运用要有脉络清晰的、相互匹配的时间和结构安排才行。用金融术语说就是“资产负债管理”。但是,德隆的资产流动性安排,可以说很混乱!,而且负债规模和自有资本远远超过了最风险金融企业的杠杆比率警戒线!如:银行的巴塞尔协议8%警戒线、期货5%保证金比率底线。德隆名义上说是精英俱乐部、精英文化。事实上,德隆不会重用确懂金融、精金融的人才,他的主要中层和高层都是自己人,外面的人根本没有实在的位置。所以,实际上,说句不客气的话,德隆根本不会做金融、也不会做产业,不会做企业,更不知道风险是什么!思路和管理都很忙乱。说的白一点,就是乱来。一句到家的话,用“志大才疏”来形容德隆也不过分!

  这样形容,有人可能觉得冤枉。那么,郎咸平教授曾置疑德隆的担保问题,笔者遇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做企业,精明的企业家就是要贷款、所谓杠杆效应或者“借鸡生蛋”,贷款就要有担保措施(放贷方的基本要求,信用或者财产)。至于担保何来,那是企业之间的事,不管内部、外部。假设有人要贷款,他弟弟有财产,他请他弟弟担保难道不行吗?至于他弟弟的财产哪里来的,是他弟弟同他的债权人或者关系人之间的事。内部担保只要按要求公开公布(还是对上市企业而言的,未公开上市的企业为什么要公布?有这个必要让外人知道吗?)就行了。这就是市场经济所谓的对自主权、隐私权(对于企业来说就叫商业秘密)的保护和尊重。在笔者看来,担保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很正常的商业信用行为。但德隆毕竟出事了。那我想请教郎教授的是,德隆的问题究竟出在哪里?根源是什么?(据笔者知道,如果德隆不出事,尽管管理混乱,但德隆有德隆的套路,起码还可以维持)如果担保也有问题,那么,我们的市场究竟怎样的行为才行的通?

  问题(三):我们是不是又可以回到计划经济时代?

  我们知道, 企业是任何经济的运作主体。她是由资本(广泛意义的)所有者出资,选定场地、添置必要的设备、选择必要的人员形成一个实体,开展经营活动、对外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企业的这个资本,有的是由一个个人出资的,在中国俗简谓之为“个体户”;有几个人共同出资的,谓之为合伙企业,企业所有人(既出资人)可以自己亲历亲为自己经营,也可以信任和委托别人经营,这是企业主的自由,企业的这种形成方式自古以来如此。到了近现代,随着企业规模的壮大、人类经济活动的繁杂和广泛,出现了以多元出资和所有的股份化了的企业。股份化,实际上笔者粗浅理解,就是企业出资人或者资本构成的标准化。股份化的企业,可以由企业股东自己经营,也可以请更有经验、更专业化的其他人来经营。于是,郎教授所称的“信托责任”和监督就变的尤为重要和复杂,这就是企业组织形式演进的历史。而这种信托(因信任而委托)关系在企业内部是层层都有的,即股东委托总负责人、总负责人委托次级负责人...直到基层负责人到一般员工。

  因此,信任委托对做企业来说十分重要,这正是管理学产生、演进和发展的动原,也决定了资本所有人资本管理和资本运作的重要性、复杂性所在,对企业管理最本质、最基础的东西,实际上,是出资人对资本的管理,这种管理的复杂性、重要性决定了企业组织形式的标准化(股份制)必须十分细致、顾及方方面面一层层的细致才能保证企业不出问题。但是,客观上任何人都不可能做到。所以,办企业要有风险,要有信托责任问题,这是任何社会、任何企业都不能回避的问题。那么,对于一个个体出资人或者股东中的一员,关乎其切身利益和企业前途!如何落实这一层层的信托责任就是个很大的问题。怎么面对来这种所谓的信托风险或者说人力资源风险呢?职业经理人制度能否解决企业中的层层复杂的“信任委托”关系和效率仍然是个问题。市场经济中,笔者浅见,越是复杂的市场经济活动,就越能够包含所有的市场化的经济行为和企业行为。

  可以说,企业MBO包含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几乎所有的经济行为要素,包含所有的细致复杂的市场行为细节,或者是典型的市场经济行为。有股权即企业所有权转让、有谈判、有契约;有企业借贷、有担保、有复杂的财务处理和财务评价、有正常的企业经营(产品生产和销售)和财务安排、有复杂的职业经理人的选择、再选择和安排,最重要的还有老板和员工的逆选择(笔者以为,正常情况下是老板选择员工,而MBO恰恰是员工“炒”老板,是企业内部“举义”“造反”,补偿就是股权收购价格)。实际上,MBO就是一个颇为复杂、谈判艰苦的投资项目。那么,如果MBO叫停,可以说否定了所有的市场经济行为,是不是又可以回到计划经济的老路上去呢?

  问题(四):郎咸平教授曾提到对国有资产的“剥削”问题。那么,请问:什么样的经济体不存在“剥削”呢?世界上有这样的经济体和经济模式吗?

  郎咸平教授对几家企业的职责所引起的关于学术精神和国企改革甚至经济改革的历史和现实意义是深远的, 也几乎已成为共识。关于私营经济,早在19世纪,欧洲人卡尔马克思用颤抖的手,执一只细笔,就把资本剥削剩余劳动的外衣剥的精光,甚至露出骨头来了,可谓“畅快淋漓”,提出了“剩余价值论”。但是,计划经济或者说国有经济呢?理论上,企业或者说经济体的盈余即工人新创造的财富上交给国家,由国家统一在劳动者或者国民之间再分配。这种分配,我们称之为“大锅饭”,显然无法公平公正,也就无法消除“剥削”。那么,有这样的经济模式可以完全消除“剥削”吗?

  问题(五):我们国家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有企业怎么样改才能实现效率、效益、公正和公平呢?

  我们的经济体可以说主要是由国有企业构成的,即由各级各类的国家法人(实际上是各级政府)出资的。实际上,是国家所有制,国家是代表全体人民的。国有企业本质上是什么呢?笔者的理解,就是没有表现出来的、未形式化、标准化了的股份制企业,股东是全体或者某一个或几个地方的老百姓。但是,并不是全体老百姓对企业都有话语权。于是,问题就来了。所以,国有企业要改革,要把企业财产落实到每个实实在在的资本所有者身上(这个过程称之为“民营化”或者“国退民进”只是个名称、概念而已),几乎已经成为全体国民的共识。这个过程难就难在这种落实无法实现公正、公平、符合经济原则和贡献的公正、公平。这个过程涉及共和国55年的全体国民劳动成果的历史积累。所以,无法落实。按照郎咸平教授的看法,国有企业主要是“信托责任”问题、应该叫停。姑且不管“信托责任”在任何体制下都存在这一事实,这是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之间的事。也不论别的,仅就国有企业如果存在下去,就算“责任问题”解决(即企业已经找到很负责任又有能力的经营管理者)了,企业收益在全体国民之间如何分配呢?

  过去,我们的企业只有全民和集体两种。现在,成分很复杂,除去那些纯私人投资的企业,所有的企业都是全体国民贡献的,这些企业全体国民都有份,而利润只在股东之间分配。即便私人投资的企业,由于过去分配(大锅饭)的问题,也有别人的份。看来,国企改革绝不仅仅是一个“信托责任问题”了。过去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不管是理论分析还是实践证明都是不能实现公平、公正的,也经营不好。现在,民营化起码还有全民资产再分配落实问题,郎咸平教授又提到“流失”的批评,还存在“信托责任”问题。在社会主义的原则下,我们国家究竟需要什么样的市场化经济主体,才能实现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和目标呢?国有企业怎么样改才能实现效率、效益、公正和公平呢?

  即便回到计划经济时代,企业全部由国家投资、所有和委托管理,即实行郎咸平教授实际所希望的国家所有制,国有企业的财富也必须找到一个公正的标准在全体国民之间进行分配。否则,国民之间彼此“无偿占有劳动”的现象依然存在。如果不实行完全的国家所有制,即实行我们所谓的混合所有制,国有、私有和股份制并存,又限制和捆住投资银行家的手脚,情况更加复杂,“剥削”和“无偿占有劳动”现象更加不可避免。于是,客观、公正、公平分配国民劳动所创造的财富的道路在哪里呢?

  问题(六):MBO叫停,实行国家所有制,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那么,国内的投资银行企业是不是可以取消了呢?

  郎咸平教授是在西方学习和工作多年的,可以说见多识广,对西方资本主义的那套东西——有好的,也有坏的,是见多了的,有切身感受,MBO可以说是投资银行的一大创举。对国内几家企业改制缺点就在于MBO即管理层收购的这种“国退民进”的方式上。据笔者有限所知,不管是一般的收购兼并还是MBO,都需要投资银行的参与,尤其是杠杆收购包括MBO因为难度相当大,必有头脑灵活、八面玲珑的投资银行家的参与和策划,不管是收购方或者被收购方。郎咸平教授清楚地知道,西方市场对投资银行是存在巨大的需求的。所谓投资银行,顾名思义,本质上是为投资需求服务的。人类自脱离茹毛饮血的原始时代那一天起,人类的生存和生活所必需的物质创造是由哪怕是简单的投资开始的。100多年来,涉及并不断丰富发展的各种金融工具和运作方式,如:普通股、优先股(累积或不可累积)、付息债、零息票债券可转债、期权等等无不是为满足资本不同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设计的,是由投资方主导的。没有投资需求,融资方是无论如何得不到资金的。这一点,我们一定要认识清楚,不能本末倒置。反观我们的市场,不用说有多少购并少了投资银行不行,就是目前的证券市场,主要是为企业融资服务的,投资工具就那么几种,而且少了行政审批是不行的。所谓的投资银行业务,也已经简单的不能再简单。

  除了A股和债券承销业务外,就是自营买卖证券,再有就是为人数众多、资金很零散、素质普遍不高的散户做经纪代理业务,建立业务少的可怜的所谓国际业务部专肆B股交易和买卖的证券公司已经算不错了。那么,根据国情,依笔者看,国内企业发行上市融资完全可以由企业成立改制和发行上市领导小组来直接向政府主管部门和交易所申请,海外上市可以直接聘请海外的投资银行,证券交易可以由证交所在全国各地建立交易服务分支机构,由各地政府组织实施。那么,国内众多的投资银行有存在的必要吗?如果按着郎咸平教授的说法,国内包括上市企业MBO在内的所有企业购并肯定都有问题,无一幸免。那么,叫停国企改革。那么,投资银行在国内还有什么用?是不是国内的投资银行企业都可以取消了呢?

  问题(七):在国企改革争论涉及的几个案例中,企业具体操作的合法性几次遭到质疑,那么,我们的市场经济“规则”究竟应该怎么样完善和有效执行呢?

  诚然,香港郎咸平教授一直在国外,不能说“旁观者清”,起码能够已经隐约感觉到目前的国企改革中存在问题,所以,对几家所谓成功改革的企业进行研究和考责无可厚非,作为一个中国人忧国忧民之心令人尊敬。但是,不仅仅是科隆电器、美灵冰箱还是TCL,几乎所有的国有企业甚至所有国民财产都是55年来全体中国人的贡献和积累,有谁能设计出一个既能进行国企改制,改善效益和效率,又能公平、公正分配企业存量和将来的增量资产的完全方案呢?这个问题姑且不谈,在格林可尔和海尔案例中,郎咸平教授曾提到执行收购的组织机构问题。实际上,现在在全国普遍存在的一次性买断工龄式的企业改制则更加不能忍受。就是是带有强制性或半强制性地对企业资产的掠夺。

  这不奇怪,几千年来,国人什么时候不是用拳头说话的?从法律的角度看,任何自然人、法人甚或政府都是平等的社会法律主体。只要在市场经济规则的框架内,任何企业和个人,不管企业内部、外部,只要有能力和方法能够购买企业就是合情合理的。如海尔的持股会,即便不是什么持股会,还可以设计和组织其他合法的经济组织来实现海尔的MBO,来实现企业内部新创造财富的共享。据听说,海尔是海尔全体员工在一个濒临破产的集体企业基础上一点点培育起来的。正象伊犁董事长所说,企业就象他一手养大的孩子,往往越是优秀的企业越是有一种“亲子”情结的。谁愿意把自己的“孩子”拱手让人呢?而且,从法学实践的角度讲,法律的制定总是落后与经济和社会的实践的。做企业或者金融创新、管理创新总是想方设法绕开法律和监管的,包括西方企业的避税。企业和创新同法律监管本来就是一对矛盾,两者对立统一又互动发展,这是社会运作和法学实践中的辩证法。郎咸平教授很清楚,我们国家缺乏美国那样的法律的历史和思想基础。

  从“郎顾公案”涉及的几个案例来看目前的国企改制,存在资产流失或者非公允的协议价格现象几乎已经达成共识。实际上,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和目标来看,我们的法律尤其是《宪法》已经够健全的了。包括《宪法》在内的几乎所有的民商法》,凡是涉及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的法律,都充分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性质、体现了无产阶级政党的宗旨、体现了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但是,一方面,很多细节性的法律尤其是涉及具体商业行为的部门规章、条例同《宪法》和社会主义方向和原则的规定存在冲突很多很多,仔细推敲。

  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上,我们的法律究竟是无产阶级的、还是有产阶级的,到底是专的谁的政?那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究竟应该怎么样完善,才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所有经济行为即合法有效、又符合社会主义原则以及市场的灵活性和规律? 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政治的关系有是怎么样的呢?这种关系必须切实有效,而不是空谈,因为市场经济是最讲求实际的。

  笔者以为,上述几个问题,在国企改革的争论中,是根本无法回避和必须作出回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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