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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峰鸣:秤的启示--股市三公原则的实现形式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20日 16:52 新浪财经

  王峰鸣

  愚人曾在《规范设立国有股、法人股转让市场》一文中,提出规范设立G—F市场的基本设想,并认为它是中国股市困境中的选择,是现实的选择,是智慧的选择。读者、网友提出了许多意见,市场中也出现了类似的声音。持肯定意见的暂且不说,持批评意见的主要集中在两点:1)这个方案是把问题留给后人去解决;2)对普通A股股东利益有损害,因为它并
没有达到同股、同权、同利、同价,要求还利于民。本文可作为上篇文章的延续,也是对广大读者意见的回应。

  针对目前我国股票市场中国有股和法人股不能在普通A股市场上流通的现实,规范设立与普通A股平行而又相对独立的G—F市场,我们认为它并不是将问题留给后人解决,而是对历史遗留问题的一种解决方式。原来的普通A股可以流通,而国有股、法人股不能流通,就尤如一个跛脚的人,我们设立G—F市场,就是让其另一条腿也能动起来,两条腿走路不是更好吗?这是政府应尽快考虑研究实施该方案的原因。

  虽说设立G—F市场及时地、简单地解决了国有股、法人股的流通问题,但它只是问题解决的第一步,在设立G—F市场的同时,需要建立起有中国股市特色的配套的法律制度,以保证由同一上市公司发出的不同种类股票(包括G—F股、A股、B股、H股等)股东之间的权益平衡,而这项工作则是艰难的,不仅需要高超的技艺,还要有促进股票市场发展的胸怀和决心。

  我们知道,用天平称某一物体的重量达到平衡时,法码的重量与物体的重量相等,如果把它用到股票市场上,相当于“同股、同权、同利、同价”,而这在中国的股票市场中却难以实现。其实,我们不去钻这个“牛角尖”,我们换一个思路,当我们用“秤”称某一物体的重量,秤砣的重量并不等于物体的重量,但我们却可以使它们达到平衡,其关键因素在于它们有不同的力臂,如下图所示,虽然G1≠G2,但G1L1=G2L2。

  ←L1→←---------L2---------→

  G2

  G1

  秤的原理启示我们,在中国的股票市场上,由于存在国家股、法人股和普通A股之类别,它们有不同的权力、利益和价格,我们可以通过制度设置来促使它们之间达到权益平衡。具体一点说,通过相应增大普通A股股东的权力、利益的制度设计来弥补它们“价格高”的损失。我认为这是中国股市得以丢下包袱、轻装前进的基础,是中国股市得以实现“三公”原则的基础,是市场监管者所追求的目标,同时也是中小投资者的福音所在。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权益平衡”问题:

  1、在规范设立的G—F市场的基本设想中,通过设置五种特别规定来区别于普通A股市场,使得进入G—F市场的门坎高、所需资金量大、流动速率慢,法人机构在G—F市场上难以快进快出赚取买卖差价。从这几点,我们看出法人机构的权益不及普通A股股民来得活、来得快。企业法人需要做的就是把企业的效益搞上去,而面对市场不断变化的环境,优胜劣汰是不可回避的事实,企业要生存、要发展就必须适应这种变化,企业法人机构只有尽可能的改变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结构,不断促进人才重组、资产重组、技术重组等,把变化当成一种机遇,以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发展。

  2、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要推动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要正确处理虚似经济与实体经济的关系”等等,对中国股市的发展具有巨大的指导意义。在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对股份有限公司治理结构的有关规定,理想化特征明显,模式单一,弊端不少。主要体现在:1)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多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国有股“一股独大”,公司董事、董事长多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指派而来,通过股东大会选举流于形式。2)独立董事制度实施以来,作用明显,但境遇也非常尴尬,有的无所作为,有的则被迫走人。3)监事会人员少,权限小。公司治理结构要求促成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应强化相关利益者参与的机制,鼓励他们互相合作,共同推进公司发展。当相关利益遭到侵犯时,应有维护机制和救剂手段。由于中国股市中存在股权割裂的事实,要促进股东权益平衡,公司治理结构应有中国自己的特色。

  (1)普通A股股民应组织“股民协会”或由法律机构或媒体代言等形式参加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以维护权力,政府应给予鼓励、指导,相关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

  (2)类别股东表决权:对公司重大事项,应召开类别股东大会(网络形式),普通A股股东可行使表决权,使股东真正体会到当股东的滋味。

  (3)赋予监事会更强大的职能:由监事会扮演选任,监督与评估董事会绩效的角色,监事会的人员组成可扩大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指派人员、普通A股股东代表、党代表、工会代表、社会知名专家学者等。

  通过以上各种制度的建立,普通A股股东可获得与之相适应的股东权力。

  3、如果大股东有隐瞒、欺诈行为、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造成普通A股股民损失的,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国家应尽快启动法院申诉和经济利益补偿机制。企业由于经营不善亏损直至倒闭的,普通A股应有优先清偿权,对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或资产的,应制定相应的经济及法律制裁措施,等等。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认识到中国股票市场上要实现“同股、同权、同利、同价”是异常艰难的。但秤的原理启示我们,通过制度设置,抑制国有股、法人股股东滥用权益,增大普通A股股东的权益措施来求得国有股、法人股和普通A股之间的权益平衡,这是中国股票市场上“三公”原则的最现实的实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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