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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顺堂:质疑同股同权的分配原则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8日 17:32 新浪财经

  作者:徐顺堂

  回顾十多年中国股市的历史,完全可以用一个“乱”字来加以概括,股权设置的混乱,股市制度和政策的混乱,股市理论和股市文化的混乱,管理层和所有参与者的股市思维的混乱┅┅等,从而造就了一个混乱不堪、不伦不类、“洋垃圾”满市、几乎到了无法继续运行下去的中国股市,就连再正常不过的融资和再融资这样的区区小事,也会搅得股市乱了
套,这样的股市在世界上是绝无仅有的。但可喜的是股东分类表决制的问世,打响了制度变革的第一枪,为中国股市清本正源开创了新的里程碑。

  中国股市的混乱源于股权分置多元化,矛盾的焦点集中体现在利益分配问题上,即“同股同权”还是“不同股不同权”。实践证明:在股权分置多元化的情况下实行“同股同权”的分配原则,显然是错误的,是不合理的,完全违背了“三公”原则。

  对“‘同股同权’分配原则”产生的历史回顾

  八十年代初,在邓小平同志“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下,对内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实行经济开放。城镇经济体制改革是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带动下,从产权制度改革入手,对企业进行所有制改造,从此股份经济在新中国崭露头角,中国证券交易市场也随之应运而生,于一九九0年和一九九一年相继成立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与此同时也引发了一场对证券、股市姓“资”姓“社”的大辩论,一九九二年二月由于邓小平同志的及时纠正,才确立了股市在中国市场经济中的应有地位。以后虽则于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四日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制定了这一阶段市场化进程的蓝图,在本世纪末初步确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摆脱计划经济对人们的思想束缚。所以,在推行股份制的最初阶段,维护和巩固公有制主体地位便成为许多政策、措施的出发点。与此相联系,在股份制试点中内部议定了国有股必须达到控股程度,个人股实际占比在40%以下。由此,中国证券市场出现了特有的国有股、法人股不能流通的现象。从此中国股市被人为地分割为A股、B股和法人股等三个独立的、封闭的、半流通的市场,同时其股权也被分置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而且这种状况延续至今并无实质性的改变。虽然决策者为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曾经作过一些探索,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00一年六月分别通过配售和按照市价减持方式进行国有股减持试点,但均因遭到市场抵制,而被迫叫停。

  纵观中国股市十多年历史,我们可以清楚地发现,中国股市实际上是计划经济所孕育出来的一个市场经济畸形儿。中国股市无论在产权组织和股权结构设计上、市场及其规则的设置上以及公司上市、股票发行、股票发行定价、股票再融资定价┅┅等制度和政策无不凸显非市场化这个基本特征,无不充分体现公有制在中国股份经济中的主导地位这个核心,即既要从股份制企业的产权组织和股权结构设计上,保证公有制在量和度上居主导地位,又要从股票的交易和流通上,保证公有制的主导地位。为确保公有制在量和度上居主导地位,股权分置及其“同股同权”的分配原则就成了决策者的必然选择。因为他们清楚地意识到:一方面如果国有股权流通的话,就会面临因股权被收购而丧失其主导地位的可能,另一方面国有股权不流通,虽则在量上可以保证其主导地位,但还可能因企业经营不善导致股权贬值而在度上丧失其主导地位。所以,将股权分置为非流通股(即国家股和法人股)和流通股(即社会公众股的占比限止在40%以下)还不足以巩固公有制的主导地位,而必须同时实行“同股同权”的分配原则,才能使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从而进一步从度上强化公有制的主导地位。

  “同股同权”分配原则的误区

  如果说股权分置是中国股市中的一把刀,那末“同股同权”的分配原则则是这把刀的刃。这就是说股权分置是造成中国股市不合理、不公平、不公正的总根源,而股权分置下的“同股同权”原则则是直接制造不合理、不公平、不公正的发动机。正因为股权分置下的“同股同权”分配原则具有很大的欺骗性,它总是打着公平、公正的旗号,以掩盖了它对中国股市的破坏性,所以它的劣根性往往不易被人察觉、不被人们重视,而轻易地陷入了误区。

  误区之一:概念不清,无视非流通股与流通股的本质区别,把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股权混为一谈,说什么“同股同权”。大家都知道非流通股与流通股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股权,因为流通股是获得流通权的股权并且能够在流通中实现它的价值,它所获得流通权的代价就是高成本和高风险;非流通股则不然,是不能在股市中流通的股权,在股市中也就无所谓价值,同时它付出的成本很低,承担的风险也很小。所以,二者不是同一类的股权,怎么能“同权”?

  误区之二:逻辑思维混乱,否定事物内在的因果关系。现在有些知名学者和经济学家鼓噪什么“中国股市的现状是‘同股不同权’”,言下之意就是说相同的股权为什么不能拥有相同的流通权?首先请问:非流通股和流通股是同一类的股权吗?不是的,因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主要区别就在于流通与否以及付出成本的高低,不流通、低成本、低风险的股权怎么能与流通的、高成本、高风险的股权一样拥有流通权?其次任何事物总是由它的内在的、必然的因果关系的变化而变化,没有前因哪有后果?根据中国股市股权分置的客观现实,其前因是“股权分置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后果就应该是“不同股不同权”,而不应该是“同股同权”。那种置“股权分置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这个前因于不顾,而侈谈什么“同股同权”这个后果,这不是诡辩是什么?。所以,在股权分置的前提下,应该实行“不同股不同权”的分配原则。否则的话,就好比一个篮子里有鸡蛋和泥蛋,卖主非要你按鸡蛋的价格买走这篮内所有的蛋,这不是强盗逻辑又是什么?

  误区之三:价值趋向混乱,违背虚拟经济的价值规律。在股权分置的情况下,非流通股不能流通,也不能在股市流通中实现它的价值,所以决策者只能借用“净资产值”这个企业净资产帐面价值,作为衡量非流通股保值增值与否的依据,于是“净资产值”就成为中国股市主要的价值趋向。这样问题就出来了:(1)由于“净资产值”成了中国股市的主要价值趋向,股票的市值就被无情地“边缘化”了,从而在中国股市出现了“净资产值不断上升,股票市值中枢不断下移”的极不对称、极为荒涎的怪现象。但是股市属于虚拟经济范畴,股票的市值是虚拟价值,所以股市的价值趋向应该是股票的市值而不是实体经济范畴中的“净资产值”。(2)由于非流通股股东的价值趋向是“净资产值”,而流通股股东的价值趋向是股票的市值,所以因价值趋向的不一致而导致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产生了无法调和的利益冲突。

  由于以上这两个问题的客观存在,就必然会在利益分配问题上充分表现出来。这是因为非流通股既不能在股市流通中实现价值,又难于从企业经营成果中获得收益,他们只能着于“净资产值”这个价值依据,运用“同股同权”的分配原则,以达到非流通股保值增值的既定目标。所以在股权分置的前提下,又有“净资产值”这个价值依据,“同股同权”分配原则就必然沦为非流通股股东无偿侵占和平调流通股股东用高价买入股票而形成的“净资产值”的最廉价、最快捷的致富工具。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股权分置情况下的“同股同权”分配原则是滋生腐败、恶性圈钱行为等最肥沃的土壤,是一个实足的“利益均沾均”原则,和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的社会主义分配的总原则完全相悖。所以,建议全国人大在有关法律中将“同股同权”的分配原则,修改为“在股权分置为非流通股与流通股的情况下,实行‘不同股不同权”的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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