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对银江股份股东李欣给予公开谴责处分

深交所:对银江股份股东李欣给予公开谴责处分
2018年08月14日 18:02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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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财经讯 深交所14日消息,经查明,截至目前,银江股份股东李欣未办理完毕股份注销事宜,也未履行现金补偿义务,违反承诺。深交所决定对李欣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以下为原文

  当事人:

  李欣,银江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银江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

  经查明,李欣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银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江股份”)于2014年3月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李欣和其他12人持有的北京亚太安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安讯”)100%股权。李欣作为亚太安讯的控股股东,与银江股份签订《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亚太安讯2015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6,613万元,如亚太安讯未完成业绩承诺,李欣应以股份或现金的方式进行补偿。此外,李欣承诺通过本次交易所获得的股份在限售期内未经银江股份同意不得用于质押。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亚太安讯2015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12.37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

  李欣应在银江股份2016年5月25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补偿股份回购注销议案后的两个月内办理完毕补偿股份注销事宜,如所持股份不足以补偿的,李欣应在补偿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以现金方式补足或购买相应数额股份由银江股份回购。但因李欣未经银江股份同意将限售期内的股份全部用于质押且被司法冻结,截至本决定出具日,李欣仍未办理完毕股份注销事宜,也未履行现金补偿义务,违反了上述承诺。

  李欣作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方,未能诚实守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0条、第11.11.1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0条、第11.11.1条和《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4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6.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李欣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李欣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对于李欣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8年8月14日

责任编辑: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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