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9月05日15:19 中国证监会网站

  新浪财经讯 9月5日消息,近日,敏丰贸易因未按时披露减持信息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思敏、霍绍汾分别给予警告,并各处以5万元罚款。敏丰贸易限制转让期继续减持股票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思敏、霍绍汾分别给予警告,并各处以5万元罚款。

  以下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

  当事人:香港敏丰贸易有限公司(S.&F.TRADING CO.(H.K.)LIMITED,以下简称敏丰贸易),地址:香港轩尼诗道423号嘉年华商业大厦10号楼。

  周思敏,男,1936年12月出生,敏丰贸易董事长,住址:香港。

  霍绍汾,1939年10月出生,敏丰贸易董事、总经理,住址:香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香港敏丰贸易有限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敏丰贸易、周思敏、霍绍汾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1年5月18日,安利股份在深交所创业板挂牌上市,股份总数10560万股,敏丰贸易持有1900.8万股,占比18%,为安利股份第二大股东。

  “香港敏丰贸易有限公司”股票账户实际属敏丰贸易所有。2014年7月16日至2015年6月1日, 敏丰贸易通过大宗交易平台累计减持1070万股,累计减持比例达到5.005%。2015年6月5日至2016年11月22日,敏丰贸易继续减持安利股份400万股,占安利股份总股本的1.843%,减持金额为7625.5万元。

  2016年11月23日,敏丰贸易通过安利股份发布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公司于2014年7月16日至2016年11月22日,通过大宗交易平台累计减持安利股份1470万股。

  敏丰贸易曾于2014年7月11日、8月25日、11月28日召开董事会,决定在安利股份限售期届满即2014年5月18日起,以不低于10元/股的价格分别卖出安利股份股票100万股、400万股、150万股。后续其他减持行为均是由其董事长周思敏和总经理霍绍汾共同决定卖出安利股份的股数和价格。

  以上事实,有涉案公司、人员提供的情况说明、询问笔录和账户交易记录等证据在案证明。

  我局认为,敏丰贸易作为安利股份持股5%以上股东,于2014年7月16日至2016年11月22日减持安利股份股票1470万股,减持比例达6.848%,敏丰贸易在减持安利股份股票达到已发行股份的5%时,未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且在限制转让期内未停止减持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对敏丰贸易减持达5%未披露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思敏、霍绍汾分别给予警告,并各处以5万元罚款;根据《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对敏丰贸易限制转让期继续减持股票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思敏、霍绍汾分别给予警告,并各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安徽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17年7月5日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