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7月28日10:14 中国证监会网站

  新浪财经讯 7月27日消息,近日,时任平安证券天津分公司业务一部客户经理张雨晨涉嫌非法持有股票行为,对其处以3万元罚款。

  以下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

  当事人:张雨晨,男,1989年6月出生,时任平安证券天津分公司业务一部客户经理,住址:天津市河东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张雨晨涉嫌非法持有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张雨晨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张雨晨于2015年11月19日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已更名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5年11月19日至2018年11月18日止,试用期自2015年11月19日至2016年5月18日止。张雨晨入职平安证券天津分公司担任业务一部客户经理,从事相关证券业务。张雨晨于2016年9月26日向平安证券提出辞职,平安证券于2016年10月25日为张雨晨办理完离职手续。张雨晨于2015年11月5日通过本人在广州证券天津友谊路营业部开立的证券账户(资金账号5400000180)买入并持有1,083,300股“天海投资”股票,买入金额11,527,675.70元,于2016年9月26日卖出,卖出金额10,178,901.28元。2015年11月19日至2016年9月26日,张雨晨使用本人上述证券账户持有“天海投资”股票。

  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社保记录、账户开户交易资料、交易流水、资金凭证、询问笔录和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2015年11月19日至2016年9月26日,张雨晨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持有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有关禁止证券从业人员违规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

  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我局决定:对张雨晨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17年6月5日

责任编辑:田江山 SF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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