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7月28日09:56 中国证监会网站

  新浪财经讯 7月27日消息,近日,丁枢涉嫌内幕交易ST宜纸股票。依法没收丁枢违法所得136683.58元,并处以136683.58元罚款。

  以下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

  当事人:丁枢,女,1972年12月出生,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丁枢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事先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丁枢存在以下违法相关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5年11月27日,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宜纸或上市公司、公司)公告称公司股东宜宾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国资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粮液集团)拟将其持有的ST宜纸全部股份转让给中环国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国投),合计56691800股,占ST宜纸股份总数的53.83%。

  2016年6月16日,时任中国环境出版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境出版,时系中环国投唯一股东)董事长王某程明确要求中环国投终止股份转让事项,并安排时任中环国投总经理王某按程序启动解除协议相关事宜。同日,王某通知时任中环国投副总经理黄某涛决定终止股份转让事项。6月19日,中环国投指派黄某涛赴宜宾与宜宾市国资委沟通终止股份转让事项。

  2016年6月29日,ST宜纸发布了《关于中环国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第一大股东、第二大股东解除〈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公告》。

  中环国投拟协议受让宜宾国资公司、五粮液集团持有的ST宜纸合计56691800股(占ST宜纸股份总数的53.83%),将导致ST宜纸的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其后相关协议被解除,导致预期的股权结构重大变化归于原状,同样属于ST宜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因此,上述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协议被解除事项符合《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在依法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

  2016年6月16日,时任环境出版董事长王某程明确要求中环国投终止股份转让事项,并安排时任中环国投总经理王某按程序启动解除协议工作,相关解除事项自此具有较强的确定性,此时点为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2016年6月29日,ST宜纸发布股权转让协议解除公告,为内幕信息敏感期终点。黄某涛系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情时间为2016年6月16日。

  二、丁枢利用“丁枢”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ST宜纸”

  丁枢与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黄某涛关系密切,共同居住生活。

  2016年6月20日和21日丁枢控制“丁枢”账户分别卖出ST宜纸27200股和11300股,成交金额合计979669元,避损金额136683.58元。经查,“丁枢”账户自2016年2月1日开始买入ST宜纸,至2016年5月6日共计买入50000股,其间除2016年4月11日卖出11500股外,未进行过其他卖出操作。2016年6月20日和21日“丁枢”账户将其持有的全部ST宜纸38500股卖出,且之后未再交易过ST宜纸。

  以上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相关证券账户的交易资料、通讯记录和相关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丁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丁枢违法所得136683.58元,并处以136683.58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2017年7月14日

责任编辑:田江山 SF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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