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7月28日09:33 中国证监会网站

  新浪财经讯 7月27日消息,近日,四川三新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徐健涉嫌违法证券交易。四川三新被给予警告,并处300万元罚款,对徐健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以下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

  当事人:四川三新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三新),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徐健,男,1971年3月出生,时任四川三新董事、总经理,住址:上海市徐汇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四川三新涉嫌违反法律规定的证券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事先告知了拟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四川三新存在以下违法相关事实:

  2016年6月15日,四川三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以大宗交易的方式一次性受让上市公司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旗连锁)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6,880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2.41%。2016年6月17日,红旗连锁公告了四川三新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案股票交易前,四川三新未持有红旗连锁股票,按照《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四川三新持股达到5%后,除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因此,四川三新6月15日一次性受让红旗连锁总股本12.41%的股票,未在法定限制期限内停止股票买卖。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违反法律规定交易的股票数量为10,080万股,违反法律规定交易的金额为53,928万元。

  本案,在证券交易期间,四川三新总经理徐健受公司董事长委托履行职责,代表董事长行使相应的权力,在四川三新大宗交易委托单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上述事实,有红旗连锁公告、当事人证券交易资料、有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四川三新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关于规定期内禁止证券交易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违法行为。

  本案,在违法情节方面,当事人事前履行了内部讨论决策程序,制定证券交易实施方案,事后及时披露持股变动情况,当事人一次性交易占上市公司总股本12.41%的股份,其交易行为客观上不具有隐蔽性,没有对违法行为进行故意隐瞒,未发现当事人有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故意,未对二级市场价格造成重大影响,未对上市公司经营、治理结构等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川三新总经理徐健,在本案证券交易期间,履行公司证券交易的内部决策与执行等职责,在四川三新大宗交易委托单上签字,实施公司证券交易决定,依法应当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责任。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四川三新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0万元罚款;

  二、对徐健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如对本处罚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2017年6月23日

责任编辑:田江山 SF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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