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7月28日09:23 中国证监会网站

  新浪财经讯 7月27日消息,近日,赖伟强涉嫌内幕交易“楚天高速”一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没收违法所得274,435.8元,并处以823,307.4元的罚款。

  以下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

  当事人:赖伟强,男,1981年9月出生,居住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山工业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赖伟强内幕交易“楚天高速”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赖伟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湖北楚天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天高速)出于转型需要,希望通过收购兼并来改变主营业务。2015年10月起,开始接触项目。

  2015年12月初,诸某忠、王某、张某等人向楚天高速负责资本运作的副总经理阮某恒推荐深圳市双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翼科技),提出双翼科技有被收购的意向。

  2015年12月15日,楚天高速阮某恒等人到双翼科技,提出并购重组意向,并进行了初步沟通,双翼科技庞某嵘、赖伟强参加。阮某恒、庞某嵘、赖伟强等参会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楚天高速制作的《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进程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签字,并承诺“知悉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对知晓的内部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2015年12月24日,双翼科技庞某嵘等人到楚天高速与该公司董事长肖某文以及阮某恒等人就并购重组洽谈了合作意向。

  2015年12月27日,楚天高速决定派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赴双翼科技开展尽职调查。

  2015年12月29日至2016年1月3日,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陈某、李某东、安某婷等人赴双翼科技开展初步尽职调查。

  2016年1月5日,楚天高速阮某恒等人赴双翼科技与庞某嵘、赖伟强洽谈合作条件。

  2016年3月10日,楚天高速阮某恒等人赴双翼科技,就双翼科技的估值、业绩承诺及相关收购要求进行沟通,赖伟强参与了双方的商谈,并知悉相关会谈内容。

  2016年4月9日,楚天高速阮某恒等人一行再次赴双翼科技,就公司的估值和业绩承诺与庞某嵘、赖伟强等人进行具体商谈,双方达成合作意向,并就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2016年4月11日,楚天高速向交易所申请停牌。

  2016年4月12日,楚天高速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称“拟筹划重大事项”,自2016年4月11日起停牌。2016年4月11日,双翼科技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称“接实际控制人通知,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其他股东正在筹划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自2016年4月12日起停牌。

  2016年4月16日,楚天高速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称“经与有关各方论证和协商,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方式收购资产,该事项对公司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并自2016年4月18日起预计停牌不超过一个月”。经查,楚天高速在与双翼科技洽谈并购重组同时,还与深圳市三木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木智能)就并购重组事项进行了洽谈并达成了并购重组意向。停牌期间,因双翼科技股东未达成一致,楚天高速放弃收购双翼科技的计划。楚天高速董事会最终确定三木智能100%股权为资产收购标的。

  2016年7月30日,楚天高速发布《关于公司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

  2016年8月1日,楚天高速股票复牌。

  楚天高速与双翼科技达成的并购重组意向构成《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七)项所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15年12月15日形成,2016年4月16日公开。时任双翼科技总经理赖伟强曾多次参与该公司与楚天高速就并购重组事项的商谈,知晓双方达成的并购重组意向,且于2015年12月15日,在楚天高速制作的《备忘录》签字,承诺“知悉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对知晓的内部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赖伟强控制“喻某云”账户内幕交易“楚天高速”情况

  (一)赖伟强实际控制“喻某云”账户

  “喻某云”证券账户于2016年2月开立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营业部,该账户三方存管银行为平安银行

  2016年3 月10日,赖伟强向喻某云的招商银行账户转账50万元,随即,该笔款项转至存管银行平安银行账户,并于当日转入证券账户。

  2016年4月8日,赖伟强向喻某云的招商银行账户转账70万元,随即,该笔款项转至存管银行平安银行账户,并于当日转入证券账户。

  “喻某云”证券账户交易流水显示,该账户交易“楚天高速”的下单手机号均为同一号码,该手机号为赖伟强使用。“喻某云”账户系由赖伟强实际控制使用,“喻某云”账户交易“楚天高速”资金来源于赖伟强。

  (二)赖伟强交易“楚天高速”情况

  赖伟强通过实际控制的“喻某云”账户交易“楚天高速”情况如下:

  2016年3月10日,买入“楚天高速”30,000股,买入金额152,000元;

  2016年3月11日,买入“楚天高速”69,280股,买入金额347,808元;

  2016年3月15日,卖出“楚天高速”2,000股,卖出金额10,120元;

  2016年4月8日,买入“楚天高速”138,400股,买入金额713,261元;

  2016年8月2日,卖出“楚天高速”5,000股,卖出金额29,900元;

  2016年8月4日,卖出“楚天高速”180,680股,卖出金额1,140,327.2元;

  2016年8月5日至11日,累计买入“楚天高速”80,000股,买入金额483,600元;

  2016年8月18日,卖出“楚天高速”130,000股,卖出金额748,900元。

  综上,赖伟强通过实际控制的“喻某云”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买入“楚天高速”237,680股,买入金额共计1,213,069元。与内幕交易相匹配的卖出股份为237,680股,卖出金额为1,468,647.2元。期间,“喻某云”账户所持有的“楚天高速”现金分红21,211.2元。扣除相关税费后,违法所得共计274,435.8元。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基本资料及交易记录、《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进程备忘录》、证券交易所统计数据、相关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赖伟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赖伟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赖伟强违法所得274,435.8元,并处以823,307.4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17年7月10日

责任编辑:田江山 SF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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