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1月04日10:59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1月4日消息,近日上海证监局发出通告,丹化科技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荣亭涉嫌短线交易丹化科技股票,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上海证监局决定:对董荣亭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罚款。

  以下为通告全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6] 7号)

  时间:2016-12-26 来源: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董荣亭,身份证号码:3101XXXXXXXXXX2890,男,1962年6月出生,住址:上海市虹口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董荣亭涉嫌短线交易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化科技)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进行了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董荣亭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5年4月27日至7月6日,董荣亭均为丹化科技持股5%以上股东。在上述期间,董荣亭证券账户通过二级市场累计买入丹化科技A股41,874,535股,累计卖出30,861,808股,交易亏损4,148,397.71元。以上事实,有董荣亭证券账户及银行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丹化科技相关公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董荣亭上述行为属于《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违法行为。

  董荣亭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一是认为此次短线交易部分系由其下属工作人员操作不当,造成反向交易;二是认为其交易系响应国家鼓励增持及号召不减持的临时政策而进行的操作,且已造成其巨大损失,功已盖过,不应再受到处罚。

  我局认为: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是否存在主观恶意并非短线交易行为的法定构成要件,董荣亭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并不影响其短线交易行为的认定。此外,在2015年4月27日至7月6日期间,董荣亭证券账户并非单次单向,而是持续买卖丹化科技A股,虽然实际亏损,但累计交易数量较大,我局认为对董荣亭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因此,我局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综上,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我局决定:对董荣亭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16年12月22日

责任编辑:梁焱博

下载新浪财经app,赢iphone7
下载新浪财经app,赢iphone7

相关阅读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