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晚间,据证监会网站消息,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过会。
具体公告如下:
主板发审委2016年第150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016年第150次发审委会议于2016年10月21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核结果
(一)广东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一)广东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外协加工因素对其封边机产品毛利率的影响以及封边机毛利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未将刘雨华、刘风华两人认定为共同控制人的原因、理由和依据,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2)作为刘雨华表弟的刘若华,承诺其所持发行人股票只锁定十二个月而非三十六个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二)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未及时、全面地将发行人与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交易按关联方交易进行披露,以及发行人在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未将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雅化集团绵阳实业有限公司、西藏国盛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作为关联方披露和未将相关交易作为关联交易披露的具体原因;是否构成“发行人申请材料中记载的信息自相矛盾或就同一事实前后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实质性差异”的情形;发行人是否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发行人是否建立关联方及其交易及相应披露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运行。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对前述事项的核查程序、依据和结论。
2、请发行人代表结合2014年12月25日发布《关于放开民爆器材出厂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影响,西藏中金新联爆破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中金新联爆破)拥有的年产4000吨现场混装炸药已建成投产,发行人第一大客户西藏华泰龙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龙矿业)流失到中金新联爆破等情况,进一步说明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所处经营环境是否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情形。请保荐代表人补充说明核查情况。
3、请发行人代表针对报告期内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存在一定差异问题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2)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是否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情况和结论。
4、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其主营业务毛利率明显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补充说明核查情况。
5、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发行人销售给华泰龙矿业的民爆产品全部转移至中金新联爆破的具体情况及其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内对第一大客户华泰龙矿业销售的核查情况。
6、请发行人代表结合民爆器材销售收入确认会计政策和配送运输具体合同,进一步说明将配送业务单独作为一项主营业务核算、未在“销售费用”中核算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准则规定。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情况。
发行监管部
2016年10月21日
创业板发审委2016年第61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016年第61次发审委会议于2016年10月21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核结果
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原披露OEM和ODM等代工模式收入的占比最近一年及一期分别为97%和85%,而发行人生产又分为自主生产模式和委外加工生产模式两种类型。最近一年及一期发行人委外生产产值比率分别为76%和82%。后发行人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修改,将生产模式分为自主生产、委外生产和直接采购三种类型,其中委外生产和直接采购报告期最近一年及一期合计比例变更为25.5%和38.15%。(1)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发行人对报告期生产模式重新进行分类后披露委外生产和直接采购比例大幅下降的原因;(2)发行人本身为ODM/OEM的业务模式,发行人还进行委外加工或者直接采购成品,且委外加工厂商较为分散,请发行人代表说明该等生产模式下如何进行产品质量控制,发行人核心竞争能力体现在何处;(3)发行人主要以ODM/OEM为主,请发行人代表说明作为消费品公司,缺乏自主品牌对发行人经营的影响,以及应对措施;(4)请发行人代表结合其主要为代工销售及委外生产的业务模式说明报告期研发费用的内容与性质,说明主要研发项目内容,结合高新技术企业评定的文件和规定,说明发行人的研发投入比例、研发人员占比等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要求。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对上述问题的核查过程并发表核查意见。
2、2015年发行人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企业天津金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资成立上海润米和上海硕米,上海润米产品销售给小米科技与小米通讯。2015年度、2016年1-6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小米的销售额分别为4,789.89万元、9,105.95万元,其销售毛利率普遍低于同类产品,申报材料披露上海润米与小米的交易模式为:上海润米向小米提供产品成本报价,小米确定产品零售价,双方按照业务合作分成协议在产品完成销售后进行利润分成。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合资企业的管理模式、董事会成员构成、发行人对合资企业是否具有实际控制权,是否存在业务合作分成协议,说明分成的具体比例和操作方式。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对上述情况的核查过程并发表核查意见。
发行监管部
201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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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梁焱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