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7月15日13:02 综合

  财新网报道称,近日证监会修订了约束券商风控的《证券公司合规规定》与约束基金公司风控的《督察长规定》,将两者合二为一,起草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办法(草 案)》,吸收合并基金行业合规管理规定的内容,增加了合规经营底线要求:一是向客户提供适当的产品或服务,不得欺诈客户;二是充分了解客户信息,对客户委 托公司代其买卖证券的行为进行监控和管理,不得为客户违法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提供便利;三是有效管理内幕信息,防范内幕交易;四是及时识别、妥善处理公司与 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确保客户利益得到公平对待;五是依法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当关联交 易和利益输送;六是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社会影响,防止对证券市场市场的健康发展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证券基金合规管理办法》还明确了全员合规的要求,厘清各方合规管理责任,强化合规管理组织体系,将子公司的合规管理统一纳入;明确合规负责人的任 职条件,强调合规负责人的独立性、知情权、权威性,并保障合规负责人的薪酬待遇,其收入总额应当不低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平均水平。

  《督察长规定》是证监会于2006年5月发布,《证券公司合规规定》是2008年7月发布。“现行的证券、基金行业的合规管理规则已经不完全适应行业需要,有必要进行修订。”

  近年来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业务发展迅速,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的数量和规模增长较快,但行业合规管理不适应这一发展形势的需要,很多机构没有将公司各 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合规管理统筹规划、统一部署,一些重要业务部门和规模较大的分支机构未配备专职的合规管理人员,少数分支机构合规管理失控;对子 公司更是缺乏有效的合规管理,不少子公司内部合规管理薄弱,个别子公司合规管理缺失。

  “部分机构重业务、轻合规,仅仅把合规管理工作当做外部硬性的监管要求来落实,少数机构甚至将合规负责人、合规部门作为应对外面监管的公关部门,核心合规管理职能履行不充分,主动发现、报告违规的行为较少见,合规负责人的职能作用未能充分发挥。”证监会称。

  证监会在监管中发现,合规负责人的薪酬待遇往往低于同级别高级管理人员,合规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也与业务部门存在较大差距,导致合规管理人员匮 乏,向业务部门流动的情况较为普遍。部分机构合规负责人独立性、权威性不足,知情权得不到保障,甚至不能参加与履行职责有关的董事会、重大经营决策会等会 议。

  此外,证监会认为原有规定对监管措施和各方法律责任的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直接问责合规负责人的案例较少,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管警示作用。再加上部分机构内部合规问责和惩处机制不健全,执行不到位,对违规事件内部处罚力度不够,惩戒效果不彰。

责任编辑:张恒星 SF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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