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12月05日讯
12月5日,上交所[微博]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发布。
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开户时托管在指定交易的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二)指定交易在证券公司6个月以上并具备融资融券业务参与资格或者具备6个月以上的金融期货交易经历;或者在期货公司开户6个月以上并具有金融期货交易经历;
(三)具备期权基础知识,通过上交所认可的相关测试;
(四)具有相应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
(五)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
(六)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
(七)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通过期权经营机构组织的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
第六条 (普通机构投资者准入门槛)普通机构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开户时托管在指定交易的证券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二)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三)相关业务人员具备期权基础知识,通过上交所认可的相关测试;
(四)相关业务人员具有相应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
(五)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交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
(六)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时报网快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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