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为了提高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以下简称“本所”)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交易的流动性,规范期权做市商的做市业务,根据《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期权交易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做市商释义)本指引所称期权做市商(以下简称“做市商”),是指按照本指引的规定和要求,为本所挂牌交易的期权合约提供流动性服务的期权经营机构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
第三条 (做市服务类型)本指引所称的期权合约流动性服务(以下简称“做市服务”),包括下列类型:
(一)向投资者提供双边持续报价;
(二)对投资者询价提供双边回应报价;
(三)本所规定或者做市协议约定的其他业务。
第四条 (做市商类型)做市商分为主做市商和一般做市商。
主做市商应当提供前条规定的全部做市服务,一般做市商应当提供前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做市服务。
第五条 (做市商规范)做市商从事做市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所有关规定,不得利用从事做市业务的机会,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资格申请
第六条 (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向本所申请成为主做市商或者一般做市商:
(一)经中国证监会[微博]批准可以从事股票期权做市业务;
(二)参与本所期权全真模拟交易做市业务并且做市时间达到3个月,并且通过本所实验室环境的各项做市业务测试;
(三)在全真模拟交易期间的做市表现符合本所相关做市指标要求;
(四)通过本所组织的现场检查;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材料)申请成为主做市商或者一般做市商,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主做市商业务申请书或者一般做市商业务申请书;
(二)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从事股票期权做市业务的证明文件;
(四)做市业务实施方案、风险控制制度及有关内部管理制度;
(五)负责做市业务的部门、人员、岗位设置情况说明;
(六)开展做市业务的技术系统准备情况;
(七)本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资格授予)做市申请符合申请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备的,本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其做市商资格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协议签订)申请人获得做市商资格后,应当与本所签订做市协议,明确提供做市服务的相关权利和义务。未签订做市协议的,不得开展做市业务。
第三章 做市规则
第十条 (做市依据)做市商应当按照本指引以及做市协议的规定开展做市业务。
第十一条 (单个合约品种做市服务)单个合约品种可以有多个做市商提供做市服务。
第十二条 (做市合约申请与确定)做市商可以申请为单个或多个合约品种提供做市服务。
本所根据做市商的申请,确定和调整不同合约品种的做市商名单,并向市场公布。
第十三条 (做市合约指定)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要求主做市商对其提供做市服务的合约品种中的特定期权合约,提供相应的做市服务。
第十四条 (做市业务账户指定与变更)做市商从事做市业务,应当使用指定的衍生品合约账户、相关证券账户,并报本所备案。
做市商不得利用指定从事做市业务的衍生品合约账户开展非做市业务。
做市商变更上述指定账户的,应当提前15个交易日向本所备案。
第十五条 (做市资金)做市商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做市业务。
第十六条 (做市指标)期权合约品种的做市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要素:
(一)报价的最大买卖差价;
(二)最小报价数量;
(三)参与率;
(四)合约覆盖率;
(五)回应报价的最长回应报价时间以及最短保留时间;
(六)其他做市指标。
做市商开展做市业务,应当符合做市协议就前款规定的做市指标所作的具体要求。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或者做市商的申请,对具体合约品种的做市指标做出调整。
第十七条 (持仓限额提高申请)做市商可以根据做市业务需要,向本所申请提高持仓限额。
第十八条 (做市义务豁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豁免做市商的做市义务:
(一)期权合约交易价格达到涨停或者跌停价格,做市商可以仅提供单边报价。
(二)当期权合约处于严重虚值状态时,豁免做市商对该等合约的买入报价义务。
(三)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技术故障等导致无法继续提供做市服务,做市商可以暂停对部分或者全部合约品种提供做市服务,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情形消失后,做市商应当及时恢复相应做市服务。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严重虚值状态,是指合约标的为股票的虚值合约的交易价格小于0.005元,合约标的为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虚值合约的交易价格小于0.001元。
第十九条 (做市服务与做市商资格申请终止)做市商终止对其做市的全部或者部分合约品种提供做市服务,或者自行要求终止做市商资格的,应当提前15个交易日书面通知本所。
第二十条 (统计与评级)本所根据买卖价差、参与率等统计指标,定期统计做市商的做市情况。
本所每月对做市商单个合约品种做市服务的情况进行评级,并向做市商公布;每年定期对做市商做市服务整体情况进行综合评级,并向市场公布。
做市商违反本指引、本所其他规定或者做市协议约定的,本所可以调低其评级。
第二十一条 (交易费用减免和激励)本所可以根据做市商评级结果,对做市商给予适当交易费用减免或激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做市商风控要求)做市商应当具备稳定的技术系统、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有效的动态风险监控系统,确保提供做市服务的风险可测、可控。
做市商应当建立健全压力测试机制,并按季度向本所提交压力测试报告。
第二十三条 (防范利益冲突)做市商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与业务隔离制度,有效防范利益冲突,不得利用做市业务损害客户利益。
第二十四条 (特定合约品种做市资格取消)做市商的做市服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取消其对特定合约品种的做市资格,并向市场公告:
(一)对负责做市的合约品种,连续3个月未达到本所要求的做市标准;
(二)对本所指定其做市的特定期权合约,连续3个月未达到本所要求的做市标准;
(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做市商对特定合约品种的做市资格被取消的,1年以内不得重新申请对同一合约品种提供做市服务。
第二十五条 (做市商资格取消)做市商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的,本所可以取消其做市商资格,并向市场公告:
(一)不再符合本指引第六条规定的申请条件;
(二)连续2个季度未按规定履行做市商的义务;
(三)连续2次被本所取消对特定合约品种做市资格;
(四)存在操纵或干扰期权市场或合约标的市场、滥用做市商地位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做市商资格被取消的,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做市商资格。
第二十六条 (做市商检查)本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对做市商的风险管理、交易行为及相关系统安全运行等情况,进行现场或者非现场检查。
第二十七条 (违规处理)做市商违反本指引的,本所可以依据《期权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对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实施纪律处分,并计入诚信记录;情节严重的,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解释主体)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生效日期)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
业务指引起草说明 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期权做市商的管理,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指引》的必要性
期权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是大多数期权交易市场的共同选择。全球期权交易成交量最大的十家交易所均在股票期权产品上实行了做市商制度。
(一)期权市场合约数目众多,做市商可以有效提供流动性。期权交易中,由于涉及多个合约月份,同时每个合约月份又包含多个不同行权价格的合约,因此同一合约品种合约数量众多,期权合约的交易呈现出相对集中的特点:一是近月合约交易比较活跃,而远月合约交易比较清淡;二是平值合约附近的期权合约交易活跃,而深度实值或者深度虚值的合约交易比较清淡。国际市场上,解决期权流动性问题的主要手段是采用在竞价交易制度下引入竞争性做市商的混合交易制度。在竞价交易基础上,做市商就期权合约不断地向投资者报出买卖价格,并在该价位上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提高市场的流动性。
(二)期权市场容易出现市场波动风险,做市商可以有效稳定市场价格。中小投资者对期权合约的定价能力较弱,有时偏好买入价格较低的虚值合约,增加市场的非理性波动。做市商是期权交易市场的专业机构,通常根据期权定价模型进行理性交易,可以平衡供给,抑制投资者的非理性投机。
因此,与国际通行做法一致,为提高市场流动性,促进期权市场价格的稳定性,本所期权业务中引入了做市商制度,并制定了《指引》,对做市商相关业务进行规范和管理。
二、制定《指引》的原则
《指引》的制定采取在全面性的基础上保持适当灵活性的原则。一方面,《指引》对做市商资格管理、权利与义务、评价机制和监督管理等各个环节做出整体的基础性规定,为做市商业务的开展提供制度支持。另一方面,《指引》对做市商报价指标、做市商评价指标、交易费用减免等仅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对于具体报价指标要求、评价方法、费用减免标准等将在业务指南及做市商协议中明确,为未来根据业务发展和市场情况对具体量化要求的调整留出了灵活的空间。
三、《指引》的主要内容
《指引》分5章,共29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格申请”,第三章“做市规则”,第四章“监督管理”和第五章“附则”。
(一)总则
总则部分规定了《指引》的制定依据、做市商的定义和对做市商的总体要求。明确了做市商分为主做市商和一般做市商,主做市商承担双边持续报价、回应报价以及本所规定的其他义务。一般做市商承担回应报价以及本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资格申请
经证监会批准可以从事做市业务的机构可以向本所申请做市商资格,本所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作出授予或者不授予其做市商资格的决定。申请人获得做市商资格后,需要与本所签订做市商协议,明确相关权利和义务。准入管理部分明确了做市商的申请条件以及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三)做市规则
1.做市合约申请与确定。做市商需要向本所申请为具体合约品种提供做市服务。做市商可以申请为一个或多个合约品种提供做市服务,一个合约品种可以有多个做市商,本所可以根据市场交易情况,确定并调整某一合约品种的做市商数量。
2.账户使用要求。做市商从事做市业务,应当使用指定的衍生品合约账户、相关证券账户,并报本所备案。做市商不得利用指定从事做市业务的衍生品合约账户开展期权自营交易。
3.做市商的报价义务。做市商应当根据本所规定的指标履行报价义务,包括最大买卖差价、最小报价数量、参与率、合约覆盖率、回应报价的最长回应报价时间以及最短保留时间等。做市商开展做市业务,应当符合做市协议就前款规定的做市指标所作的具体要求。
4.做市商的权利。做市商可以根据做市业务需要,向本所申请提高持仓限额。本所每月根据做市商履行报价义务的情况,对做市商进行评价。根据评价情况,做市商享有减免交易经手费及获得激励的权利。
5.做市商的保护机制。做市商在承担报价义务的过程中,在获取价差收益的同时也面临着潜在的市场风险。因此,为鼓励做市商的参与,本所规定,在发生以下情况时豁免做市商对部分或者全部合约品种的做市义务,建立做市商保护机制:一是期权合约交易出现涨停或者跌停;二是当期权合约处于严重虚值状态时;三是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技术故障等导致无法继续提供做市服务;四是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6.做市商主动退出。做市商可以主动申请退出做市业务,一是终止对其做市的全部或者部分合约品种提供做市服务,二是自行要求终止做市商资格的。做市商主动退出做市业务的,应当提前15个交易日书面通知本所。
7.做市商的统计与评级。本所对做市商的统计指标主要包括买卖价差和参与率。对做市商的评价周期分为月度和年度。本所每月对做市商单个合约品种做市服务的情况进行评级,并向做市商公布;每年12月份对做市商上一年度12月1日至本年度11月30日的做市服务整体情况进行综合评级,并向市场公布。做市商违反本指引、本所其他规定或者做市协议约定的,本所可以调低其评级。
(四)监督管理
1.做市商的内部制度、系统建设要求。做市商应当具备稳定的技术系统、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有效的动态风险监控系统,确保提供做市服务的风险可测、可控。做市商应当建立健全压力测试机制,并按季度向本所提交压力测试报告。
2.利益冲突防范。做市商同时开展股票期权做市与经纪业务的,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与业务隔离制度,有效防范利益冲突,不得利用做市业务损害客户利益。
3.做市商的资格取消。本所在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取消做市商资格。同时,建立做市商黑名单制度。做市商资格被取消的,1年以内不得再提出同类申请。
4.做市商检查。本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对做市商的风险管理、交易行为及相关系统安全运行等情况,进行现场或者非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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