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详解沪港通信息披露问题

2014年11月06日 15:57  证券时报网  收藏本文     

  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11月06日讯

  针对沪港通的信息披露问题,证监会[微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年报中应该披露持股5%股东的名称发生较大变化,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的权益应该合并计算,根据沪港股票互联互通机制,香港投资者通过沪股通买股票的,是信息披露的义务人。

  此外,资产管理公司在履行权益义务方面,投资者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实际支配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该合并计算。

  (证券时报网快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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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沪港通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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