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明确支持深港通接力沪港通 A股再迎利好

2014年09月05日 16:34  证券时报网  收藏本文     

  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09月05日讯

  证监会[微博]新闻发言人邓舸5日表示,本次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初期由沪港通先行先试,有利于平稳推进两地市场的开放,沪港通是自主商业谈判的商业模式,目前市场各方面正在准备沪港通的工作。有媒体将沪港通想到了深港通,合理合情,证监会支持深港通的工作,支持两地的开放发展。

  邓舸在谈到“深港通”时表示,在沪港通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证监会支持深港两地交易所进一步加强合作,深化合作的方式和内容,共同促进两地资本市场的发展。

  实际上,深港通接力沪港通,已得到地方政府的积极推动。广东省今年6月发布的《关于深化金融改革完善金融市场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深港交易通’系统,通过联网交易等方式加速两地证券市场融合”。上周举行的前海金融创新政策宣讲推介会上,深圳金融办副主任肖志家表示,当前正在全力推进深港通,希望深港通能够在沪港通落实后尽快推出。他说:“目前深港通还处于研究阶段,尚未进入报批流程。”

  应该说,沪深港三地股市“大团圆”是三地金融市场发展的趋势,也是人民币国际化的发展方向。在沪港通积累运行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互联互通的范围并推出深港通,有利于活跃A股与港股。深圳与香港在地理位置上本就临近,两地居民交往密切,对深港通的接受程度较高。调查显示,深港通作为一个引外资进入A股市场投资的新渠道,多数投资者看好其“输血”的利好效应。

  事实上,规避市场互联互通因估值差异出现较大波动,未来深港通也应循序渐进推进。针对内地资金热衷炒小、炒差的陋习,深港通的设计不妨采取防范手段,避免投资者“出海”投机不成反遭“呛水”。一方面,深圳股市有平安银行、万科、招商地产等蓝筹股,主板市场具备一定规模,深港通试点初期同样以蓝筹股及A+H股公司为主。另一方面,即便日后深港通扩大到香港创业板,也可以实施必要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对此,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微博]认为,深圳香港合作其实更加便利,应该大力推进,对两地是有效补充,实为双赢。

  证监会回应上市公司受到质疑应采取的步骤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受到市场质疑时,上市公司首先要核查是否有未披露信息,可以向交易所申请停牌,通过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澄清公告,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公司内部稳定,配合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进行事件查处,上市公司应该讲调查结果汇报给证监会或当地证监局。

  证监会:投资者参与交易场所交易时要注意风险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各地交易场所要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对会员机构从业人员的管理,避免触碰红线的行为,不等待不观望,积极整改,目前清理整顿工作尚在进行中,提醒投资者,部分交易场所运行管理不规范,组织的交易活动风险很高,参与这些场所的交易要慎之又慎。

  证监会:各地证监局正在对交易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5日表示,建立由证监会牵头的部级联席会议,在有关各方的努力下,清理准顿工作取得成效,云南的清理准顿工作已经基本完成,支持天津政府的清理整顿工作。

  邓舸表示,清理整顿交易场所以来,关闭了一批场所,一批交易场所走上规范发展的道路,目前为了巩固清理整顿成果,各证监局和地方政府正在进行现场检查,对于出现问题的交易场所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证监会将加大统筹协调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王宁)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今日表示,2011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文件,统筹协调各部门,目前已经取得了成效,范围扩大到了29个省市,发现了一些违法违规行为,通过清理整顿,一些交易场所走上了建立良好的发展道路。天津市政府对清理整顿工作较为支持,证监会将加大统筹协调的清理整顿工作,希望各地交易场所都要严守法律法规,切实围绕服务于实体经济的需要,对存在有问题的交易场所,要积极主动的整改。

  证监会:内地券商向香港客户研究服务分为两种情形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5日表示,内地券商向香港客户研究服务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内地券商在内地给香港客户提供研究服务的人员要有从业资格,不在香港提供新开业务的,内地券商无需另行申请牌照,二是内地券商在香港给香港客户提供研究服务的,不属于证监会管辖范围,要按照香港要求向相关部门申请牌照。

  证监会:媒体监督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

  对于近期有上市公司成为媒体敲诈对象,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5日表示,资本市场是基于信息定价的市场,市场主体完整准确的披露信息有利于市场稳定,新闻媒体实施正当的外部监督是资本市场健康运行的基础,证监会支持新闻媒体进行监督,但监督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推动市场发展变革和进步,在执法部门、上市公司、媒体共同努力下,推动生机勃勃的舆论环境。

  证监会:支持深港两地交易所进一步加强合作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9月5日在谈到“深港通”时表示,在沪港通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证监会支持深港两地交易所进一步加强合作,深化合作的方式和内容,共同促进两地资本市场的发展。

   证监会:正在协调相关部门推进沪港通的税收政策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5日表示,沪港通在推出之时起,相关税收问题就作为研究重点,由于税收工作政策性强,相关税收政策要考虑多种因素慎重决策,证监会正在协调相关部门推进相关工作。

  证监会:通过网络发虚假证券信息主体将被依法查处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9月5日表示,任何机构或个人通过网络发布虚假证券信息,误导市场的,证监会将依法查处。

  证监会:上市公司应建立主动应对网络媒体相关机制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9月5日表示,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收集分析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建立主动应对网络媒体的相关机制。

  证监会:公司内幕知情人不得在微博发布未披露信息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指出,上市公司要加强对网络媒体信息管理,将实名认证微博、微信,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并指定专人进行管理,董监高等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在个人认证的微博、微信等发布涉及上市公司的未披露信息,相关人员披露信息导致信披违规,公司应启动追责机制,证监会将对其采取监管措施,计入诚信档案。

  证监会:网络媒体信息有三项禁止规定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王宁)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今日表示,8月6日某网站出现山西山水文化的澄清公开,经调查,该帖为发帖人主观臆测、猜想的内容。为了营造利于上市公司的发展环境,证监会为了能够让上市公司良性成长,对网络媒体信息有三项禁止规定:一是不得先于证监会发布,不得以答记者问方式发布,二是任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信息,三是任何媒介须以真实客观的态度发布信息。网络媒体发布信息导致股票价格波动的,证监会将依法核查,发现违规线索将移交相关部门,任何以误导投资者的,将依法追究上市公司或投资者责任。

  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董高监等,不得通过微博、微信等,发布未披露信息。上市公司应当研判和评估市场风险,必要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迟停牌等,通过证监会指定媒体发布信息,采取有效措施达到内部稳定。上市公司还应当通过书面报道至证监会,证监会下一步将研究完善信批的规则,强化网络媒体信息发布。

   附:证监会新闻发布会问答环节

  1、问:8月6日在某网站的股吧中,出现了“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的帖子,涉及该上市公司对上交所[微博]问询函的回复及对媒体质疑的澄清。后经公司13日公告显示,上述帖子是发贴人主观猜想杜撰而成,并非公司发布的澄清公告。请问证监会对此的看法?

  答:论坛、博客、微博、微信、易信、股吧、公司官方网站等网络媒体(以下简称网络媒体)具有传播快、范围广、影响大的特点,在传播信息、汇聚民智、服务市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不排除个别机构和个人利用网络媒体发布、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上市公司信息。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精神,营造有利于上市公司健康发展的信息环境,目前,我会对网络媒体监管重点为,规范上市公司运用网络媒体行为,提高公司应对处置网络舆情能力,保障投资者公平获取信息。

  首先,网络媒体发布、传播上市公司相关信息应遵守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网络媒体信息发布、传播行为主要涉及三项禁止性规定:第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网络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证监会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替代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第二,在上市公司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第三,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上市公司信息。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依法对网络媒体信息发布行为进行监督。网络媒体发布、传播上市公司信息导致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证券交易所将依法核查所涉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是否涉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发现违规线索及时移交相关证监局进行核查。任何机构和个人通过网络媒体发布、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上市公司信息,中国证监会将依法予以查处,给上市公司及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上市公司及其投资者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其次,上市公司应当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对网络媒体信息的管理。上市公司应将公司实名认证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官方网站的相关信息,在证监会指定媒体予以公告并指定部门或专人进行归口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在其个人认证微博、博客、微信或通过其他网络媒体发布涉及上市公司的未披露信息。相关人员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核程序擅自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公司应启动问责机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对其采取监管措施,记入中国证监会诚信档案。

  再次,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研判和评估风险,建立主动应对网络媒体的快速反应机制。当上市公司相关信息被网络媒体关注、转载,并可能或已经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造成重大影响时,上市公司应当启动快速反应机制,首先公司应当自查或及时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核实有无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必要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并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时披露澄清公告;妥善处理与媒体和投资者的关系,及时通过公司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布公司已采取的措施及相关进展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公司内部稳定和生产经营正常运行,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进行事件查处工作等。同时,上市公司应当将已采取的措施及进展、后果等情况书面报告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我会始终关注网络媒体的发展,积极评估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影响。下一步,我会将进一步研究完善信息披露规则,适应网络媒体发展趋势,充分发挥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积极作用,强化对网络媒体信息发布、传播行为的监管。

  2、问:有消息称,港交所要求推迟在沪港通项下资本利得税的实施时间,请问是否属实,证监会对此有何评价?

  答:我们注意到媒体有相关报道。沪港通是加强两地资本市场联系、推动资本市场双向开放的重要尝试,中国证监会在正式启动沪港通工作时,就把相关税收问题的研究论证与政策协调作为重点工作,并得到了财税部门的大力支持。由于沪港通税收问题涉及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性强、影响面广,既要坚持税收政策的公平性、严肃性,又要兼顾沪港通业务的创新性、开放性,相关税收政策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后慎重决策。我会正在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推进这项工作,争取相关问题的尽快解决。

  3、问:请问内地券商向香港客户提供研究服务时是否需要申请相关牌照?

  答:根据业务开展地的不同,内地券商向香港客户提供研究服务时可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是在内地向香港客户提供研究服务;第二种是在香港向香港客户提供研究服务。

  对于第一种情况,内地券商在内地向香港客户提供研究服务的,应当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提供研究服务的从业人员应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如不涉及在香港市场经营相关业务,例如不在香港市场提供收费研究服务、研究报告不以香港市场投资者为特定发放对象,原则上内地券商无需再另行申请牌照。

  对于第二种情况,内地券商在香港向香港客户提供研究服务不属于我会管辖范围,应遵循香港监管机构关于牌照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有关要求,向香港监管机构申领有关牌照,合法合规经营。

  4、问:中体产业大股东国家体育总局基金管理中心表示由于无能力实现注资承诺,将在未来三年内转让所持股份。请问,上述行为是否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的相关规定?证监会是否会对其未按时履行承诺进行处罚?

  答:为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权益,2013年底,我会出台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今年上半年,我会开展了承诺及履行监管专项活动。根据监管指引的要求,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诺和不规范承诺的上市公司,承诺相关方应在6月底前予以解决。截至6月底,中体产业相关股东未按要求完成相关工作,天津证监局已经对中体产业相关股东采取了监管措施,上交所也依据有关规定对其采取了相关措施。下一步,如发现相关方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我会将依法予以处理。

  5、问:有媒体报道称,联接深圳证券交易所[微博]和香港联交所的“深港通”目前仍然在研究过程中,方案成熟后向证监会报批。请问能否介绍一下深港通研究及筹备的最新进展?

  答:在今年4月11日新闻发布会上回答记者提问时曾谈到,本次股票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暂未纳入深交所[微博]有几点考虑:一是这种互联互通是新事,需要先试点。初期由沪、港交易所先行先试,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安排,有利于平稳推进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二是上海与香港两地市场估值水平较为接近,沪港通对两市场估值水平影响相对较小,有利于防范风险,确保试点平稳起步。三是沪港通模式是沪、港交易所通过自主商业谈判选择的合作方式,体现了两所基于自身定位和发展需求的合作意愿。

  目前市场各方面正在集中精力做好沪港通试点启动的各项准备工作,以确保沪港通顺利平稳启动。我们改革开放成功的重要经验就是渐进式改革,先试点,总结经验,再逐步推广。资本市场的开放必然也是走这样的路子。我们注意到媒体的一些报道,由沪港通而想到深港通,合情合理。深港比邻而居,交流方便,深港交易所一直有很好的合作。在沪港通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我们支持深港两所进一步加强合作,深化和丰富合作的方式和内容,共同促进两地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6、问:近日媒体报道上海警方侦破一起特大新闻敲诈犯罪案,上市公司多成为敲诈对象,证监会是否关注到这一事件?

  答:我们也从媒体上看到了有关这一事件的报道。新闻敲诈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干扰正常社会生产生活,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必须予以严厉打击。资本市场是基于信息定价的交易市场,市场主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实施正当的外部监督,是资本市场健康运行的基础,也与监管部门以信息披露为中心推进监管转型相促进。一直以来,我们支持并且欢迎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但这种监督一定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负责任的高质量的新闻报道,赢得自身发展和职业声誉,推动市场变革和社会进步,希望在执法监管部门和广大上市公司、企业和媒体共同努力下,推动形成一个健康透明、生机勃勃的资本市场舆论环境。

  7、问: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工作是证监会监管工作的重点之一,请问目前这项工作的最新进展如何?能否介绍一下天津、云南等此前未通过验收的地区的进展情况?

  答:2011年1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 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决定建立由证监会牵头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对各类交易场所进行清理整顿。在有关各方共同努力下,清理整顿工作已经取得积极成效。截至目前,已有29个省(区、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的清理整顿工作通过联席会议验收。剩下的两个省市中,云南的清理整顿工作也已基本完成,目前正在履行有关验收程序。清理整顿过程中,集中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行为,纠正了一批不规范做法,关闭了一批问题较为严重的交易场所。通过清理整顿,一批交易场所走上了规范发展的道路,开始在服务实体经济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为巩固清理整顿工作成果,推动建立各类交易场所监管的长效机制,促进各类交易场所持续健康发展,在部际联系会议的统一组织下,各证监局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正在对各类交易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地方政府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天津市政府对清理整顿工作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存 在问题的交易场所整改,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效。有关交易场所的整改工作正在进行中。证监会将会同部际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进一步加大统筹协调和政策指导力度,支持天津市政府尽快完成各类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工作。

  我们希望,各地交易场所都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切实围绕服务实体经济这一基本目标开展业务活动,并加强对会员机构、从业人员等的管理,坚决不做触碰红线、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事情;存在问题的交易场所,要不等待、不观望,积极主动地进行整改规范。我们也想借此机会提示广大个人投资者:目前清理整顿工作尚在进行中,有些交易场所的运行、管理还不规范,组织的交易活动风险很高。从保护投资者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对参与这些交易场所的交易,一定要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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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证监会深港通沪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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