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印花税由出让方按1‰征收

2014年06月04日 02:16  证券日报  收藏本文     

  印花税政策的明确,标志着优先股推出的制度准备已基本完成

  ■本报记者 徐 科

  财政部、国税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显示,自今年6月1日起,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印花税政策的明确,加上证监会[微博]此前发布的《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发行优先股发行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和《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的出台,目前来看,优先股推出的制度准备已基本完成。”英大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大霄[微博]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来看,不论是市场的迫切需求还是管理层的制度放行,优先股已经万事俱备,只待发令枪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微博]还一并发布了《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自今年6月1日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在税收方面,两项政策都比照了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印花税单边征税,证券出让方按1%的税率征收,对证券受让方不征税。这体现了多层次资本市场税收政策的统一性,公平性和管理的便利性。”李大霄表示。

  目前印花税虽是单边收,但千分之一的征收比重,相比券商的交易佣金还是偏高。李大霄表示,A股市场的税收政策是时候做出一定的调整,今后要大力发展金融创新业务,降低交易成本是关键,为鼓励长期投资,也应尽量减少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磨耗,该减免的还是需要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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