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详解沪港通:不影响QFII等既有业务

2014年04月12日 03:27  上海证券报  收藏本文     

  ⊙记者 马婧妤 郭玉志 ○编辑 孙忠

  证监会[微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昨日在例行新闻通气会上,对沪港通与已有QFII、QDII业务的区别,推出后如何协调监管、开展投资者保护,尚需完成的准备工作,以及未来深港开展互联互通合作等问题集中进行回应。

  他表示,沪港通与已有QFII、QDII制度在业务载体、投资方向、交易货币、资金管理、投资自主性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两者不会相互影响,而是互为补充。两地在沪港通业务监管权限如何划定方面的安排已经形成,投资者则将按照交易发生地原则实行保护。

  在该业务正式推出前的半年内,还需完成进一步完善方案、优化业务流程、做好技术准备;与香港证监会沟通业务监管及跨境执法问题、协调沪港交易所签署互联互通的合作协议;制定有关交易方式、交易时间安排、信息披露等细则和应急处置方案等三方面准备工作。

  不影响既有业务

  与QFII QDII制度存在五方面区别

  张晓军表示,沪港通与QFII、QDII、RQFII制度都是在我国资本账户尚未完全开放的背景下,为进一步丰富跨境投资方式,加强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程度而作出的特殊安排。但沪港通与既有业务存在五方面显著区别。

  一是业务载体不同,沪港通是以两地交易所为载体,互相建立市场连接,对订单进行路由,从而实现跨市场投资;QFII等以资产管理公司为载体,通过向投资者发行金融产品吸收资金以进行投资。

  二是投资方向不同,沪港通包含两个投资方向,分别是内地投资者投资香港市场的港股通,以及香港投资者投资上交所[微博]市场的沪股通;QFII等都是单向的投资方式。

  三是交易货币不同,沪港通仅以人民币作为交易货币,投资者须以人民币进行投资;QFII的投资者以美元等外币进行投资。

  四是跨境资金管理方式不同,沪港通对资金实施闭合路径管理,卖出证券获得的资金必须沿原路径返回,不能留存在当地市场;QFII等买卖证券的资金可以留存在当地市场。

  五是投资者的自主性不同,沪股通投资者可以通过这个渠道自由选择试点股票直接进行投资;对于QFII等,额度申请、投资决策、信息披露的主体均为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者间接向对方市场进行投资,无法自由选择投资标的。

  张晓军表示,沪港通不仅不会对QFII、QDII、RQFII等现行制度的正常运行造成影响,反而可以更好地实现优势互补,为投资者跨境投资提供更加灵活的选择。

  划定监管权限

  按交易发生地原则保护投资者

  对于沪港通推出后,两地在监管合作、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职责安排,张晓军介绍说,从监管对象看,沪港通业务的监管权限包括上市公司、券商、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三方面,对于投资者权益,则按照交易发生地原则实行保护。

  具体而言,对上市公司,将按照上市所在地原则进行监管;对于证券公司,原则上由持牌所在地监管机构监管,同时证券公司通过沪港通代理投资者从事跨境证券交易行为时,境外监管机构有权对其跨境交易行为进行监管;交易所在对方市场设立承担订单转发职能的公司(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由对方监管机构颁发牌照并进行监管。

  沪港通推出后,投资者保护则是按照交易发生地原则,以“在哪里交易,在哪里保护”的方式进行,即投资于谁的市场,由谁进行监管。

  同时,投资者还可依涉外民事诉讼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并通过两地司法协助机制予以执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张晓军介绍,两地在投资者保护方面主要有三方面具体制度安排:

  在监管机构层面,在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于1993年签署的《监管合作备忘录》及其附函基础上,针对沪港通涉及的具体跨境监管问题,进一步签署补充协议,就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交易行为认定标准差异的处理、监管信息共享机制、违法违规线索提供机制、协助调查取证和配合采取相关监管措施等方面作出具体约定。

  在交易所层面,沪、港交易所在双方《监管合作备忘录》的基础上,通过签订《监管合作补充协议》的方式,明确沪港通的具体监管合作机制。

  同时,考虑到目前内地与香港尚无司法协助的相关协定,民事及刑事的跨境执法只能依靠个案处理。行政执法层面双方已有过合作,但仍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跨境司法协助问题将根据沪港通的实践情况积极推动、逐步解决。

  未来6个月

  还需完成三方面准备工作

  张晓军介绍,在沪港通正式推出前,证监会将按照有序可控的原则,会同有关各方积极开展三方面准备工作。

  一是进一步完善方案,优化业务流程,出台该项业务的规范性文件及配套措施,做好技术准备。二是与香港证监会沟通业务监管及跨境执法问题,对现有的《监管合作备忘录》进行补充。同时协调沪港交易所签署互联互通的合作协议。三是制定有关交易方式、交易时间安排、信息披露等细则和应急处置方案。

  上述这些准备工作大约需要6个月时间。

  在沪港通试点基础上

  推进深港互联合作

  针对媒体询问未来是否将深交所[微博]纳入股票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范围的问题,张晓军表示,此次股票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暂未纳入深交所,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首先,沪港通是推进我国资本市场国际化的重要探索,相关制度安排还需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初期由沪、港交易所先行先试比较稳妥。

  其次,上海与香港两地市场估值水平较为接近,沪港通对两市场估值水平影响相对较小,有利于试点平稳起步。

  再者,沪、港交易所根据自身的市场定位,是通过商业谈判,自主选择以互联的方式开展合作。

  张晓军说,在沪港通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下一步深、港两地市场可以具备更好的条件,在更高的起点上自主探索包括互联互通在内的各种合作形式,证监会也将一如既往地继续支持深港两地市场加强合作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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