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严打上市公司失信行为

2014年01月04日 01:03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报记者 毛万熙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3日表示,证监会出台监管指引规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上市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情况。在指引实施后,凡不履行承诺的主体都将受到相应处罚,包括审慎审核甚至不予核准承诺相关方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等。另外,经过多年的持续规范发展,基金管理公司的整体实力得到明显提高,基本具备了上市的条件和基础。证监会支持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在内符合条件的财富管理机构发行上市。

  他表示,引导境内长期资金投资我国资本市场,不断壮大机构投资者队伍,完善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是推进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目前,证监会正在加快推动养老金、保险资金等各类境内外长期资金入市,相关工作进展顺利。

  上市公司不履行承诺将受罚

  证监会3日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张晓军表示,证监会一直高度重视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的承诺履行情况。

  2012年年底,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等方面的承诺及履行事项进行清理和专项检查,发现两市1631家公司存在未超期且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有80家上市公司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诺情况,承诺最早可追溯至股改期间,部分至今无明确的解决时间表,有的甚至已明确无法履行。

  对承诺不履行的原因,张晓军表示,除缺乏良好的诚信环境外,还在于相关监管规定尚不健全,标准不明确,对控股股东等主体监管权限不足导致监管真空,对相关行为惩戒力度不足。

  为改变上述情况,证监会出台了前述对承诺履行行为的监管指引。指引明确了承诺事项应当满足的标准,包括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时限等,明确凡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承诺事项必须在6个月内予以规范,超期未规范视同不履行承诺。

  张晓军介绍,对于因自身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的事项,指引规定,除非非关联股东同意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或豁免承诺义务的请求,一概按不履行承诺论处。指引对承诺相关方不履行承诺行为制定了严厉的监管措施。在指引实施后,凡不履行承诺的主体都将受到相应处罚,包括审慎审核甚至不予核准承诺相关方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等。

  指引还明确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增加了信息披露要求。今后在承诺相关方作出承诺时,上市公司就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张晓军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全面强化对失信主体的诚信约束和惩戒,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诚信约束环境。

  基金公司基本具备上市条件

  证监会在鼓励基金管理公司上市的政策方面取得进展。张晓军指出,经过多年的持续规范发展,基金管理公司的整体实力得到明显提高,基本具备了上市的条件和基础。基金管理公司发行上市,有助于基金管理公司增强资本实力、健全治理结构、提高服务能力,也有助于提升基金行业影响力,扩大证券市场行业覆盖面。

  去年底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进一步降低基金管理公司的准入门槛,取消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的行政审批,为基金管理公司上市预留了空间。证监会将继续坚持市场化改革的方向,积极支持各类符合条件的机构和个人参与基金行业,推动基金管理公司加快向现代财富管理机构转型,支持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在内符合条件的财富管理机构发行上市。

  张晓军说,近期,市场上在互联网基金宣传推介活动中出现了片面强调货币市场基金产品高收益而风险揭示不足、将其他营销活动收益混同宣传为基金产品收益等违规情形。针对此类情况,证监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对各类基金销售宣传推介活动进行规范,一是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及销售机构严格按照法规要求开展基金宣传推介活动,充分、全面、准确披露基金产品的收益特征与风险属性,不得以高收益、无风险等宣传方式误导投资者;二是已要求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对部分市场机构基金销售宣传推介活动中存在的违规行为进行核查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张晓军透露,证监会关注到部分互联网机构在其理财平台业务推广中,存在投资人收益构成表述不清、混淆概念误导宣传等不合规现象,并且部分业务已具有金融产品属性。对于其中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证监会将依法予以打击,以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张晓军表示,证监会正研究创业板市场改革措施,适当放宽创业板对创新型、成长型企业的财务准入指标,提高市场覆盖面;建立创业板再融资制度,形成“小额、快速、灵活”的融资机制,满足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融资的需求。上述措施我会将在研究成熟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发布实施。

  证监会和财政部联合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控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旨在改进上市公司内控评价信息披露质量。张晓军介绍,证监会对2011年和2012年年报上市公司的内控信息披露进行审阅中发现,上市公司内控评价信息披露存在一定问题,包括内控缺陷认定和分类标准制定不恰当、披露不充分等。

  《一般规定》明确了内控评价报告的构成因素,并针对核心构成要素,如重要声明、内控评价结论、内控评价工作情况、其他内控相关重大事项说明等,逐一说明了需要披露的主要内容及相关要求。《一般规定》要求披露财务报告内控是否有效的结论,并披露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控重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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