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协发文规范IPO承销业务 故意抬高价格者将入黑名单

2014年01月02日 06:52  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侯捷宁

  为了配合IPO重启,中国证券业协会近日发布实施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简称“规范”),规范明确,网下投资者出现协商报价、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参与网下询价有关行为不具有逻辑一致性等情形的,主承销商应在股票上市后10日内报告协会,协会每月定期在网站公布名单。主承销商可以拒绝名单内的投资者参与询价和申购。

  据了解,规范是协会在路演推介、询价、定价、配售、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等投资银行全业务链领域颁布实施的首个自律规则,为今后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中进行自律管理,更好地推动行业创新发展提供有益尝试。

  规范要求,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可以采用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应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确定发行价格区间的,应在发行价格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投资者报价信息公开披露前,承销商、发行人及其他知悉报价信息的人员不得泄露投资者报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的名称、申报价格、拟申购数量等,但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承销商和发行人在路演推介时,推介内容不得超出招股意向说明书及其他已公开信息的范围,不得对投资者报价提出建议或预测二级市场交易价格。

  根据询价结果,若预计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规模超过招股意向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总额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应当减少新股发行数量,超出部分应通过老股转让的方式发行。如果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安排老股转让的,确定的发行价格应保证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规模不超过招股意向说明书披露拟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金额。

  此外,规范还要求,承销商应和发行人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40%优先向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由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配售。上述投资者有效申购不足40%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可以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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