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12月13日讯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13日下午在新闻发布会上透露,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分股,二、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它上市公司,三、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
该负责人称,经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优先股后,上市公司普通股不再属于上证50指数成分股的,上市公司仍可实施本次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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