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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六新政实施政策红利集中释放

2013年01月04日 08:34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报记者 蔡宗琦

  实习记者 毛万熙

  随着2013年的到来,证监会此前出台的多项政策开始实施。中国证券报记者初步统计,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政达六项。政策红利集中释放,有利于提振投资者信心。

  这六项新政包括《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关于深化基金审核制度改革的通知》、《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和《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申报文件及审核程序的监管指引》。

  其中,证监会2012年10月11日发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转让,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后股东可以超过200人。这标志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纳入法制轨道。

  2012年11月16日,证监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发布《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3年起,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个人投资者持股时间越长,税负越低,以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期炒作。

  2012年12月7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明确了“荐股软件”的界定标准,强调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2012年12月13日,证监会发布《关于深化基金审核制度改革的通知》,2013年1月1日起全面改革基金产品审核制度。这次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取消基金产品的审核通道,公司可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准备情况,上报产品类别和数量,将有利于缩短基金产品审核期限。常规产品按照简易程序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另外,证监会近日下发了《关于实施基金产品网上申报与审核的通知》,将于1月1日起启动基金产品网上申报审核系统。

  证监会同日发布《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对客户负有诚信义务,不得侵犯客户的财产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占用客户资产,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2012年12月20日,证监会宣布《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申报文件及审核程序的监管指引》,放宽了境内企业境外上市条件,未来境内企业在符合境外上市地上市条件的基础上可自主向证监会提出申请。此前境外上市“456”门槛,即“净资产不少于4亿元,过去一年税后利润不少于6000万元,并有增长潜力,按合理预期市盈率计算,筹资额不少于5000万美元”等硬指标成为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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