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蔡宗琦
本报实习记者 毛建宇
证监会21日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放宽上市公司闲置募集资金用途,允许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包括固定收益类的国债、银行理财产品以及其他投资产品等。同时,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从目前的6个月期限延长至12个月。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监管指引遵循“募集资金监管要求总体不变、适当放宽资金使用用途、最大限度提高现有货币市场产品效益”三个原则,对现有募集资金监管规定进行了梳理和完善。
该负责人强调,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应提供保本承诺,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专用结算账户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监管指引明确了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和披露要求。规定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在信息披露方面,一方面要求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投资额度、期限、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等信息,及时公告开立或注销理财产品专用结算账户情况;另一方面要求每半年度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当期的收益情况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监管指引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从目前的6个月期限延长至12个月。考虑到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公司能够实现较大的自主权,监管指引放宽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要求,将超募资金每12个月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比例由目前的20%提高到30%,并从目前仅适用于创业板上市公司统一为适用于所有上市公司。仅就创业板公司而言,此举将使每年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增加115亿元左右。
该负责人表示,募集资金监管的目标是“市场化、主业化、规范化”,新出台的监管指引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体现了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上市公司监管理念,在保证募集资金安全、提高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强化资本市场资源配置能力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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