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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市新增风险警示板 涨跌幅5%

2012年12月17日 10:59  东方早报 

  沪深交易所发布退市新规:沪市新增风险警示板,涨跌幅5%

  早报记者 葛佳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昨日双双发布了退市配套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简称“上证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简称“深交所”)昨日双双发布了退市配套规则,结合两家交易所在今年上半年发布的主板、创业板退市方案,A股原有退市机制得以进一步完善顺畅。

  上证所本次发布的四项退市配套业务规则,分别是《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下称“《风险警示板暂行办法》”)、《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下称“《退市整理期实施细则》”)、《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股份转让暂行办法》(下称“《股份转让暂行办法》”)和《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下称“《重新上市实施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昨日发布的两项退市配套业务规则,分别是《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下称《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下称“退市整理期特别规定”)。与上证所不同,深交所此次退市配套规则并未设置风险警示板和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

  除了上证所《风险警示板暂行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外,其他业务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考虑到元旦休市因素,风险警示板实际将于2013年1月4日正式开始运行。

  至此,上证所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将依次包括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退市整理、退市股份转让和重新上市等环节。

  而备受关注的沪市风险警示板最终也将纳入ST公司、*ST公司以及进入退市整理期公司的股票入板交易。不过,此前在征求意见时设定的不对称涨跌幅限制,在正式稿中被统一为,风险警示股票涨跌幅限制设置为±5%。

  随着新的退市配套业务规则发布,沪深交易所退市公司的重新上市审批权下放至交易所,这也意味着,上市公司重新上市不需要经过IPO程序。

  【风险警示板】不对称涨跌幅取消

  上证所本次对外发布的四项配套业务规则,均已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其中《风险警示板暂行办法》于2012年7月27日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其他三项规则于2012年11月30日对外公开征求意见。

  姗姗来迟的《风险警示板暂行办法》是此次退市制度改革中最引人注目的内容。具体来看,风险警示股票有四类,分别为,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股票;因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因退市后重新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因其他情形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其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股票,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识;其他情形的风险警示股票,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识,基本与现有的ST和*ST股票相对应。

  作为市场此前高度关注的内容,此前,上证所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拟对风险警示板实施不对称的涨跌幅制度,对风险警示股票实施不对称的涨跌幅制度,即涨幅1%,跌幅5%,引发市场争议。对此,上证所在昨日发布的答记者问中表示,“针对原征求意见稿中拟对风险警示股票作出的不对称涨跌幅限制,从尊重市场多年来形成的交易习惯、方便投资者交易的角度考虑,仍维持原有的±5%涨跌幅限制。”

  此外,《风险警示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曾计划将风险警示个股范围扩大的设计,也并未落实在正式稿中。

  “本所可以对出现重大交易异常或者资产重组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等情形的上市公司股票实施风险警示措施,具体实施办法由本所另行规定,经证监会批准后实施。”上述语句在征求意见稿中的出现,曾令市场担心会大幅挫伤市场人气,令“游资炒作股”风光不在。

  在市场监控措施方面,上证所对风险警示股票增加了一种交易异常波动情形,风险警示股票当日换手率达到30%的,属于异常波动,上证所可对其实施盘中停牌,直至当日收盘前5分钟;限制单一账户当日累计买入单只风险警示股票数量不得超过50万股。

  【退市整理期】

  停牌交易日不超过5天

  与风险警示股票不同的是,沪市退市整理股票的简称前将冠以“退市”标识。根据上证所规则,除《退市整理期实施细则》允许的过渡期例外安排之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被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后,应按规定进入退市整理期,在上证所设置的风险警示板交易,涨跌幅限制为±10%。

  在交易期限方面,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股票实际可交易时间是30个交易日,期间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不计入30个交易日内。但全天停牌的交易日总数最多不能超过5个交易日,以防止出现“停而不退”的情况。

  投资者买卖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应当采用限价委托方式,并须签订《风险揭示书》,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投资者,券商不得接受其买入委托。在投资者提交买入风险警示股票、退市整理股票的委托时,券商还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向其充分提示风险,经投资者确认后方可接受其委托。

  在交易信息公开方面,对于风险警示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的,新增上证所将分别公告该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的内容;对于退市整理股票,上证所将专门公布其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虽然深交所并没有单独设立风险警示板,但在深交所上市的股票被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后,同样会进入为期30个交易日(不包括停牌日)的退市整理期。每日涨跌幅限制也为±10%。不过证券标识前增“Z”字段。

  为防范市场炒作,沪深交易所均明确规定,公司在退市整理期期间不得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宜。

  其中,对于在新退市制度推出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除非另有规定,其股票被上证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也将进入退市整理期进行交易。

  若该股票在被上证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仍处于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允许公司以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选择是否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并终止重大重组事项。若股东大会不同意进入退市整理期,那么公司可继续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其股票将被摘牌;若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召开股东大会的,其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将直接在期限届满后的5个交易日被摘牌。

  对于2012年1月1日之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上证所将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对其作出是否核准其恢复上市的决定。如有关公司在年底前仍不能达到恢复上市的条件和要求,公司股票按照规定将被终止上市。

  是否进入退市整理期,股东大会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另外需要关注的是,上市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的限售期限在退市整理期间连续计算。限售期限未届满的,相关股份在退市整理期内不得流通。

  【退市股份转让系统】

  散户资金不能低于50万

  根据沪深两市发布的规则,在退市后,公司股份依然可选择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进行挂牌转让,公司可自行选择其股份的挂牌场所。此外,上证所还将专门设立退市股份转让系统,该所退市公司亦可选择在此交易。

  所谓退市股份转让系统,就是非上市公司的股份转让平台。为区别于“新三板”,该板通常被称为“老三板”。分析称,上证所设立该系统,可能是为了便于退市公司重新上市。

  为减轻退市公司负担,方便投资者参与股份转让,《股份转让暂行办法》规定,退市股份转让系统不设置代办券商,所有券商均可接受客户委托。

  相较此前的征求意见稿,《股份转让暂行办法》进一步增加了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的转让时间,由此前设计的“每周提供不超过3次股份转让服务”延长至“每周一至周五提供股份转让服务”,同时对股份转让作了具体限制:一是每天只提供一次集合竞价,不提供连续竞价;二是涨跌幅限制为5%;三是只能使用限价委托。

  而在该板块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必须符合一定的资产转入门槛——要求个人投资者必须具备3年以上股票投资经验,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总资产不低于50万元等条件;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投资者,仅能通过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卖出其所持有的退市公司股份。同时,要求券商建立投资者资质审查制度,对投资者进行前端控制,形成合格投资者名单。

  【重新上市】

  未提及创业板重新上市

  重新上市制度和退市整理期制度是本次退市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沪深两市的《重新上市实施办法》中,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分别作出了不同侧重点的内容增加。

  上证所本次发布的《重新上市实施办法》明确了申请重新上市的时间间隔要求,退市公司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申请条件的,可在其股票进入上证所退市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其他场外交易市场转让之日起届满一个会计年度后,提出重新上市申请;但对于不配合退市工作的,上证所在36个月内不受理其股票重新上市申请。相较征求意见稿的新增部分内容为“公司重新上市未获上证所同意的,再次提出申请的最低间隔期是6个月”。

  符合重新上市的条件包括,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2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等9条。上证所特别规定,公司股票重新上市后,需在风险警示板交易一定期间。

  深交所本次发布的《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则在两处增加了对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行为的重点关注。

  具体包括:公司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深交所对公司退市整理期间及退市后,公司是否因涉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予以重点关注;公司申请重新上市聘请的律师,应当在法律意见书中对退市整理期间及退市后公司是否因涉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发表明确意见。

  值得关注的是,退市公司重新申请上市,无需经中国证监会审批,将由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核后,并交交易所决定即可。另外,在《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实施前其股票已终止上市的公司,符合规定条件的,也适用新办法。

  此外,本次沪深两市出台的退市整理期制度适用于深交所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而重新上市制度适用深交所主板和中小企业板,创业板股票的重新上市制度并未被提及,翻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中也并未出现相关重新上市的细节内容。

  【借壳上市】

  监管与上市公司基本一致

  重新上市实施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发布后,一些市场人士担心未来借壳上市的规则不统一,会使公司借壳门槛更低。

  上证所和深交所昨日新闻稿均表示,据悉,对上市公司退市后包括借壳上市在内的并购重组事项,证监会相关部门将按照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相关监管规定,对其进行有效规范,使退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监管标准与上市公司基本一致,不会形成借壳上市的双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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