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退市市场机制即将形成
李昕泽
为落实退市配套制度,平稳推进退市制度改革,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证所”)11月30日连发三项退市制度配套业务规则,并对市场公开征求意见。
上述三项退市制度业务规则包括:《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退市整理期实施细则》)、《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股份转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股份转让暂行办法》)和《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重新上市实施办法》)。上证所称,将及时整理汇总并合理吸收各方市场主体意见,制订正式发布稿,在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后,拟与此前已根据征求意见情况修改拟定的风险警示板业务规则一并对外发布。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相关业务规则发布后,上证所将建立起从公司股票的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退市整理和退市股份转让等环节,再到重新上市的相对完整顺畅的退市市场机制。
《退市整理期实施细则》规定,上市公司的股票被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后,应进入退市整理期,并在上证所的风险警示板进行交易。退市整理期的设置,其目的是为了在公司终止上市前为投资者设置退出机制,既充分揭示和释放相关风险,也防范市场炒作。为此,《退市整理期实施细则》分别从交易安排、信息披露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在交易安排方面,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为30个交易日,但其间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全天停牌的天数累计不得超过5个交易日。为防范市场炒作,《退市整理期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公司在退市整理期期间不得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宜。
考虑到新退市制度推出前暂停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退市整理期实施细则》也对相关暂停上市公司明确了过渡安排。
一是除另有规定外,对于在新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实施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其股票被上证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应当进入退市整理期进行交易。
二是对于在新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实施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其股票被上证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仍处于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的,允许公司于上证所对其股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之日后,以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选择是否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并终止重大重组事项。
上证所表示,上述安排主要考虑是防范退市整理期股票因重组题材而过度炒作。公司股东大会同意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并终止重大重组等事项的,其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不同意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并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的,公司可继续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其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上证所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
为防止市场炒作,《股份转让暂行办法》设计了严格的股份转让限制措施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措施。其中,股份转让限制措施包括:每天只提供一次集合竞价,不提供连续竞价;每周提供不超过三次转让服务;涨跌幅限制为±5%;只能使用限价委托。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措施包括:要求个人投资者必须具备3年以上股票投资经验,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总资产不低于50万元等条件;要求券商建立投资者资质审查制度,对投资者进行前端控制,形成合格投资者名单。
有退亦有进。考虑到历史情况,《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实施前其股票已被上证所终止上市的公司,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申请重新上市。
在申请条件与受理程序方面,退市公司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申请条件的,可在其股票进入上证所退市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其他场外交易市场转让之日后的12个月后,提出重新上市申请;但对于不配合退市工作的,上证所在36个月内不受理其股票重新上市的申请。
在审核与决定程序方面,明确了上证所上市委员会对退市公司的重新上市申请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上证所依据该表决结果和审核意见,作出是否同意其重新上市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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