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银行

中登公司证券机构结算保证金将大降80%

2012年11月13日 04:19  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朱宝琛

  新制度将大幅度降低结算参与机构尤其是证券公司的沉淀资金成本,提高其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率

  结算参与机构的结算保证金缴纳金额将大幅下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12日正式发布《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并将于2013年1月3日起实施。中国结算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对历史数据进行验证,按《办法》收取的结算保证金规模比目前市场实际收取的结算保证金规模将降低约80%-85%。新制度大幅度降低了结算参与机构(尤其是证券公司)的沉淀资金成本,提高其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率。

  这位负责人介绍,出台该《办法》是中国结算为切实支持证券市场创新发展,进一步规范统一结算风险管理制度所推的一项重要举措。《办法》实施后,沪、深市场将遵循统一的结算保证金管理规则。

  记者了解到,证券市场建立之初,沪、深证券交易所分别制定了结算保证金制度,上海市场设立了“清算交割准备金”,深圳市场设立了“清算保证金”(结算互保金)。两者的名称、依据、收取标准等均不统一,增加了结算参与人的管理成本。《办法》出台为沪、深保证金的统一管理提供了制度依据。

  这位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将使中国结算的风险管理和市场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按照IOSCO的要求和国际惯例,结算保证金制度是保障中央对手方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服务连续进行的基础性制度。而原有的保证金制度在资金使用、损失分担、补缴、追偿等方面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在结算风险发生时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办法》明确了保证金的用途和各项管理流程,为中国结算实施风险精细化管理、构建全方位风险管理体系夯实了基础。

  据悉,为扎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中国结算将于近期组织召开针对全体结算参与机构及部分特殊机构投资者的专场培训会,并积极协调市场各方按时完成各项业务和技术准备工作,确保《办法》顺利实施。

  与此同时,记者了解到,根据《办法》,结算参与人以自有资金缴纳的结算保证金具有一定限额的互保功能。有自营交易结算业务的结算参与人,以自营结算保证金承担互保功能,互保最高限额为20万元人民币;没有自营交易结算业务的结算参与人,应按照本公司许可的方式,以自有资金缴纳具有互保功能的结算保证金20万元,并可全部用来互保。不过,结算参与人缴纳的客户结算保证金不具有互保功能。

  同时,结算参与人在完成与中国结算签订有关结算业务协议后,应向中国结算分别缴纳用于参与沪深证券市场交易结算的最低限额的结算保证金。结算参与人参与单个证券市场应缴纳的最低限额为每个结算保证金账户2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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