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监控发现的线索,2011年6月,证监会对朱莉丽、周晓丹等人涉嫌利用内幕信息交易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恒力)股票案进行立案稽查。近日,证监会对此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2009年7月,时任上海新日股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日投资)董事长肖家守与宁夏恒力总经理高某某、宁夏恒力大股东宁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电投)董事长李某某会谈,表达了新日投资愿意参与宁夏恒力重组的意愿。2010年5月,高某某、李某某与宁夏国资委基本达成共识,由新日投资参与宁夏恒力的重组。肖家守代表新日投资多次赴宁夏与宁夏国资委、宁夏电投方面的领导沟通,全程参与本次重组。2010年9月28日,宁夏恒力公告了拟向新日投资定向增发8,000万股,增发完成后新日投资将成为第一大股东的事项。
2010年5月,朱莉丽从其丈夫肖家守处得知新日投资可以收购宁夏恒力股权的信息后,随后向本人证券账户转入资金,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累计买入“宁夏恒力”股票36万余股,成交金额269万余元,实际获利13万余元。
2010年8月初,新日投资自然人股东肖传健从股东小组处得知新日投资要收购宁夏恒力的信息,并告诉其妻周晓丹。周晓丹知悉内幕信息后,立即筹集资金,动用本人及借用的证券账户,短时间内大量买入“宁夏恒力”股票89万余股,成交金额700万余元,并于内幕信息公开后短期内卖出,实际获利75万余元。
肖家守、肖传健知悉相关内幕信息,并将相关信息泄露给朱莉丽、周晓丹,朱莉丽、周晓丹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卖“宁夏恒力”股票,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相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肖家守处以15万元罚款,没收朱莉丽违法所得13.47万元并处以15万元罚款,对肖传健处以3万元罚款,没收周晓丹违法所得75.31万元并处以同等金额的罚款。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本案是发生在上市公司股权收购过程中,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意识不强泄露了信息,而配偶受利益驱动从事了内幕交易行为。作为上市公司重组收购方的核心负责人,应当注意到未公开的重大重组信息对证券投资者的影响,相比一般人员负有更加积极、谨慎的保密义务。肖家守虽无故意泄露内幕信息或者与其妻子合谋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但由于其不谨慎导致其配偶获悉相关内幕信息并进行内幕交易;肖传健知悉相关内幕信息后泄露给其配偶周晓丹,依照法律规定均应当受到处罚。
该负责人强调,参与并购重组活动的大股东、如果其高管人员内幕信息保密意识不强,很容易向身边亲友泄露内幕信息从而引发内幕交易,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证券市场投资者的公平权益,也影响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的顺利进行,希望拟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企业做好敏感信息保密工作,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进一步增强保密意识,防止因不谨慎而造成内幕信息泄露,为内幕交易者提供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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