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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减征外资股息税属误读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18日 07:16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微博

  据媒体消息,国家税务总局表示,外媒16日刊发的“中国将对外资企业汇出境外的利润减税至多50%”一文“属于误读”。实际情况是,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在外资股息征税方面,首次明确了直接认定申请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的条件,意在进一步明晰纳税人和税务局对外资股息征税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模糊地带。

  税率主要集中在两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显示,2008年1月1日起,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将按照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而根据我国对外签订的不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协定股息税率则分为5%、7%、8%、10%、15%等几档,主要集中在5%和10%两档。

  在5%这一档,一是在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10%股份情况下,包括委内瑞拉、格鲁吉亚(并在该公司投资达到10万欧元)(与上述国家协定规定,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低于10%情况下,税率为10%)等国家;二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情况下,包括韩国、新加坡等13个国家和中国香港地区(与上述国家(地区)协定规定,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低于25%情况下,税率为10%)。

  新条文并非减税新政

  业内人士认为,新条文并非减税新政,但受益所有人身份的明确将有利于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外资股息税实现减负。 (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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