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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解释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认定难点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证监会在考虑修订《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及《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的同时,也在考量两个指引的有效性问题。

  “市场上有意操纵市场的都是人精,我们担心新修订的指引一旦推出,他们会有新手法规避认定标准,所以我们希望法律对操纵市场等行为的规定更原则一些。”上述负责人表示。

  谈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认定问题,该负责人表示,这一问题涉及三个层面:一是证监会确实在修改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认定指引,但涉及指引本身的有效性问题,证监会正在反思;二是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司法解释问题;三是今后立法问题。

  先从法律上来看,这位负责人说,目前《刑法》、公安部和最高检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及《证券法》,对于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规定,都跟不上市场的变化。但法律修订在程序上又存在困难,比较可行的是出台司法解释。如不久前出台的内幕交易司法解释,在程序上更短,只用了两年多时间就推出。接下来,还有老鼠仓、操纵市场将陆续推出。

  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两个指引来说,该负责人表示,两个指引本身只是规范性文件,即便上升到部门规章了,再要上升到法律作为执法依据还有一定难度。这个难度首先在于,经过证监会多年来的不断打击,违法主体和手法都在变化,都跟之前制订指引的时候有很大的不同。

  “现在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更为隐蔽,手法变化多端并且越来越复杂,所以相关部门也在考虑研究借鉴欧美内幕交易新的立法动向。”他介绍说,去年11月,欧盟已经发布有关规定,在相关条款里,倾向于对证券违法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反映证券监管部门的决心。事实上,在欧美市场,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容忍度在不断降低。

  他进一步解释:“现在,欧美市场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认定标准已经从结果化转向行为化,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存在相关的行为,能够证明违法企图,就可以入罪。”但在我国,从立法来看,比如对操纵市场,现行规定无论从《刑法》还是从追诉标准到《证券法》,都倾向于结果化,就是说操纵行为一定要对二级市场股价产生明显的影响,才能认定违法行为。

  “这就无疑增加了认定难度,追究刑责也比较难。”这位负责人说,从追溯标准来看,现在市场操纵行为越来越短期化,比如操作开盘价或收盘价,短期资金量比较小,持股量也相对比较小,但仍然可以影响价格,但根据我们现在对操纵市场的“持股30%以上,连续交易20个交易日”的追溯标准,很难认定其违法。他们行为一旦短期化,就能规避现有的相关政策。但是从欧美市场来看,如果交易出现频繁的撤单,没有合理的解释就可以入罪,不管对股价有没有产生影响。

  所以,“我们的问题就在这儿,假如新的指引一旦出来,会不会就过时了”他说,比如公安部和最高检出台的经济犯罪追溯标准里面的对操纵市场的规定很多是老庄股的行为,市场换新的操纵手法,就很难适应。

  “我们在修订指引时也面临这样的问题,我们希望把所有的操纵行为都囊括进来,但是这种囊括制订实施之后,又会不会出现新的手法”该负责人坦承,从监管部门的角度来说,宁可希望法律对相关规定更加原则一些。比如《刑法》、《证券法》明确,禁止以任何手段操纵市场。法律出一个原则性的规定,是否触犯法律由我们认定。法律越原则我们越好操作,规定越细我们越难办,因为违法人员会挖空心思绕开这些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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