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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拟加强与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动监管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6月09日 01:00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周松林

  为加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与股票交易监管,沪 深交易所近日分别制定了《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作为证监会《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实施的配套文件,并于昨天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上交所有关《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研究、筹划、决策重大资产重组,应当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在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动议或者知悉的第一时间向交易所申请停牌,并承诺自发布资产重组公告日起,至重组预案或草案首次披露日前,停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日。确有必要延期复牌的,可以申请延期复牌,但累计停牌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

  上市公司应当在停牌后五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进程备忘录,说明相关人员是否进行股票买卖、是否构成内幕交易。根据资产重组进展,上市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通知》表示,上市公司因重组停牌后,交易所将立即启动二级市场股票交易核查程序,并在后续各阶段对股票交易情况进行持续监管,发现股票交易明显异常的,及时上报证监会,并告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可自主决定是否终止本次重组。如上市公司决定继续推进重组的,应在发布重组预案或草案的同时披露股票交易存在明显异常,可能导致重大资产重组被暂停、被终止的风险提示公告。如上市公司决定终止重组的,应及时公告并复牌,并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6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

  在停牌过程中,如本次重组事项因涉嫌内幕交易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上市公司可自主决定是否终止重组。如终止重组,应承诺至少6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如该情形发生在首次披露重组预案或草案后,直至向证监会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前,则应当暂停重组进程。如调查核实未发现存在内幕交易情形,上市公司可以申请恢复重组进程。

  上市公司停牌到期后未能披露重组预案或草案的,应当发布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公告并股票复牌,同时披露本次资产重组的基本情况及终止原因,同时承诺至少6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如上市公司延期复牌后到期未能披露重组预案或草案的,应承诺至少12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

  《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向证监会提出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请前,如果出现相关主体因内幕交易被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或者因暂停重组导致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发出相关股东大会通知的,应当终止重组,并承诺在6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被证监会受理后,如相关主体的内幕交易被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证监会终止审核的,上市公司应当承诺至少12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并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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