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5月9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就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提出了具体要求。
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好利润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披露公司是否有未来3年具体利润分配计划;借壳上市、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或者因收购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也应当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相应规划安排、董事会情况等信息。
对于长期不分红的“铁公鸡”,证监会已要求各派出机构核实了解各辖区累计净利润为正、现金流情况较好但未分红公司的详细情况,并将该类公司作为关注重点,核实其对外披露的不分红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对于累计净利润为正、现金流情况较好但连续多年未分红的上市公司,如发现存在分红政策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分配方案未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披露信息与事实不符等不当行为的,证监会还将依法采取必要监管措施,并向市场公开。
此外,对于上市不久即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的部分公司,证监会也将重点关注,防止现金分红成为大股东套现工具影响上市公司持续发展。
成都商报记者 张冬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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