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访全国政协委员、广东证监局局长侯外林
一、 资本市场的转融通业务已经讲了几年,今年能推出来吗?
答:去年3月份启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以来,融资融券投资者大概有18万户,融资融券累计交易额达到7700多亿元,余额300多亿元,担保证券市值达1100多亿元,有25家证券公司开展了融资融券业务。自融资融券业务开通以来,有关各方一直在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转融通业务的各项准备工作。到目前为止,基本上确立了转融通业务的基本架构,同时,依法成立了中国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的有关实施细则和业务规则也正在研究制订之中。转融通业务的相关技术准备工作也在有条不紊地推进。今年中国证监会已把适时推出转融通业务试点列入重要工作之一。我相信在今年推出转融通业务试点应该问题不大。
二、 目前你们广东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工作进展如何?
答: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广东省政府高度重视,迅速行动,于今年1月初就已制订了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工作方案,同时成立了由陈云贤副省长亲自挂帅的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广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2月份,按照省政府制订的工作方案,各市县政府认真开展调查摸底,组织自查自纠。3月份,省政府组织三个工作小组赴各市县进行检查督促。我相信,广东能够按照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的要求,在今年6月30日前完成各类交易场所的清理规范工作。
三、 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您能简要介绍一下你们广东证监局在这方面的工作情况吗?
答:投资者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基础和源泉。加强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教育和保护,对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近年来,广东证监局认真贯彻中国证监会的部署,完善机制、创新方法,努力加强和改进投资者教育和保护工作:
一是建设长效机制。针对上市公司和各类机构的特点,分别制定了相应的投资者教育和保护工作考核制度,并把考核情况作为各类机构分类监管考核的重要内容,在辖区初步形成“标准量化、考评细化、奖惩强化”的激励约束机制。
二是加强检查督导。一方面,通过提高检查密度、创新检查方式,确保查出问题和效果,推动机构堵漏补缺、改进工作。目前,投资者教育和保护相关内容在广东局开展的各类全面和专项检查中的覆盖率分别达到100%和60%。另一方面,通过建立专门联系人制度,信息管理制度以及期刊交流制度在内的日常督导机制,及时、有效督促各类机构落实适当性要求,提高服务质量。
三是组织专题活动。包括每年开展以介绍基金产品为主题的“基金大讲堂”活动,以及以介绍期货市场和产品为主题的期货“走进企业”、“走进高校”等专题活动,引导投资者加深对资本市场特别是投资对象的认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和理性投资能力。
四是发挥自律组织功能。使之成为“公益性教育平台”和“投资者交流平台”,包括指导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成立公益讲师团,并在辖区持续开展公益巡讲,使投资者能听到机构之外的,更客观、更中立的声音;每年指导协会开展投资者知识竞赛、投资者教育作品征集、投资者接待日、投资者走进上市公司等活动,使投资者在参与中得到教育。其中,仅上市公司投资者接待日活动,每年参与者就接近20万人次。
五是加强信访、媒体“两个窗口”建设。媒体窗口方面,通过与广电部门的协作,形成由广东局对辖区证券节目进行审核和监控的机制,并指导辖区广播电视机构开办证券节目,使主流机构利用主流渠道发出主流声音。信访窗口方面,通过抓好信访工作,处理好投资者的诉求,调解投资者纠纷,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2008~2011年间,辖区信访投诉及咨询总量年均下降幅度达19%,其中信访投诉总量年均降幅高达33%。
今后,广东局将继续加强机制建设,推动各类机构投资者教育和保护工作细化到岗、落实到人,不断提升证券期货机构投资者教育和适当性管理能力;深度整合资源,发挥自律组织、媒体的积极作用,形成市场各方全方位参与的投资者教育和保护工作格局;开发教育产品,固化工作成果,提高投资者教育工作的长效性和科学性,努力建设有效率的投资者教育体系和健全的投资者保护体系。同时,我们也建议证监会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推动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制定证券侵权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建立正常的司法救济渠道,为投资者依法维权提供便利。
四、 您作为一名全国政协委员,每年都会针对加快广东金融强省建设,推进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发展,提出两三个提案,您今年的提案是什么?
答:我今年的提案是“关于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相关税收政策的建议”。
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是实现投资者回报的重要形式。持续的现金分红,是上市公司健康发展的主要标志,对于培育资本市场长期投资理念,增强资本市场吸引力具有重要意义。作为现阶段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现实需求和保护投资者的重要举措之一,从2002年起,证监会采取了多项措施,鼓励引导上市公司选择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提高现金分红水平。在社会各界的共同推动下,近年来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情况逐步改善:2006年至2010年,实施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家数占全部上市公司家数的比例分别为48%、50%、52%、55%、61%;现金分红总金额分别为1,163亿元、2,757亿元、3,423亿元、3,890亿元、5,006亿元。一些大型蓝筹公司成为分红的中坚力量。
2011年,我国资本市场出现深幅调整,证监会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信心,采取了多项措施鼓励、引导和督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上市公司实施持续、稳定和透明的现金分红政策,包括要求公司不断完善公司章程,并在章程中规定公司现金分红政策,列明公司进行现金分红的长期制度安排、条件、比例、种类等内容,引导公司建立持续、稳定的现金分红政策,完善现金分红的决策程序,提高透明度;强化日常监管,通过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决策过程、执行情况和信息披露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稳定性和透明度,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公司明确未来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政策或分红规划安排,以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等,对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提高对投资者的回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目前的税收政策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积极效果。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在收到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后需按1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对于企业等从上市公司取得的分红所得则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一方面加重了个人投资者的税负,另一方面也造成了不同投资者之间的税负不均。由于个人投资者在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二级市场股票买卖差价收益更具有吸引力,导致更多个人投资者希望上市公司在实施分配政策时进行高送转,而非现金分红,并热衷于炒作高送转行情,降低了个人投资者长期持有股票的动力,不利于鼓励长期投资,也不利于正确的价值投资理念的形成。此外,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征税还涉及重复征税问题。目前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来源于公司的税后利润,即已经缴纳了所得税。如果再对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征税个人所得税,事实上造成了重复征税。
总的看来,目前的有关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税收政策一定程度上既影响了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积极性,也影响了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政策效果。为此,建议财政部、税务总局充分研究并减免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因取得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股票红利涉及的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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