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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外林:监管层将监督有红不分公司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3月05日 02:05  证券时报网

  证券时报两会报道组

  全国政协委员、广东证监局局长侯外林在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上市公司分红问题涉及每一个投资者的利益,未来可考虑建立一个中小投资者可以表达意见的机制,参与上市公司分红决策的制定。

  侯外林称,分红本来应是公司自主的决定,不存在强制分红的问题,公司章程中对分红都有规定。他表示,监管部门今后会对“有红不分”的上市公司进行监督。今后可以考虑建立一个机制,允许中小股东对企业分红发表意见,“如果中小股东、散户一致认为不分红对企业的长远发展有利,那么就可以不分。如果不是这样就没有理由不分”。

  侯外林认为,分红是上市公司对所有投资者的一个基本约定。毕竟,上市公司长期不分红,既不合法治社会的要求,也不合契约社会的要求,更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针对分红,如果监管部门再不设定规矩,那就应该建立规矩。如果规矩不符时宜,那就要修改规矩。”

  证券时报记者获悉,侯外林在其提案中也建议财政部、税务总局充分研究并减免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因取得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股票红利涉及的税负。

  侯外林在这份名为《关于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相关税收政策的建议》中透露,在社会各界的共同推动下,近年来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情况逐步改善:2006年至2010年,实施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家数占全部上市公司家数的比例分别为48%、50%、52%、55%、61%;现金分红总金额分别为1163亿元、2757亿元、3423亿元、3890亿元、5006亿元。一些大型蓝筹公司成为分红的中坚力量。

  但目前的税收政策,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积极效果。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在收到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后需按1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对于企业等从上市公司取得的分红所得则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侯外林指出,这一方面加重了个人投资者的税负,另一方面也造成了不同投资者之间的税负不均。由于个人投资者在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二级市场股票买卖差价收益更具有吸引力,导致更多个人投资者希望上市公司在实施分配政策时进行高送转,而非现金分红,并热衷于炒作高送转行情,因此降低了个人投资者长期持有股票的动力,不利于鼓励长期投资,也不利于正确的价值投资理念的形成。此外,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征税还涉及重复征税问题。目前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来源于公司的税后利润,即已经缴纳了所得税。如果再对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征税,事实上造成了重复征税。

  因此,目前有关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税收政策一定程度上既影响了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积极性,也影响了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政策效果。为此,侯外林建议财政部、税务总局充分研究并减免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因取得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股票红利涉及的税负。

  此外,侯外林谈及今年监管工作思路还表示,要加强分红监管,推动上市公司强化对股东的回报。督促辖区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回报规划和分红政策,增强红利分配的透明度。加强监督检查,将分红情况列入现场检查重点关注内容,加强对未按承诺比例分红、有利润长期不履行分红义务公司的关注,视情况采取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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