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正文内容

证监会增加大股东自由增持披露频次 3月15日执行

  ⊙记者 周翀 马婧妤

  昨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修改完善上市公司大股东自由增持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自由增持信息披露要求。

  去年12月30日,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公布,并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人士提出应进一步强化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股份的信息披露的建议。

  为保障交易公平性,证监会经研究采纳了上述建议,在《决定》中第二条最后一款中增加如下规定:“相关投资者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增持股份,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发布相关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相关投资者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增持股份的,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的,在事实发生当日和上市公司发布相关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进展公告的当日不得再行增持股份。”

  有关部门负责人解释说,按照证券法规定和上次征求意见的《决定》规定,持股50%以上股东自由增持的股份可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增持每达到5%时需要披露,披露后可继续增持,“这种方式将对股价有较大影响”,为此,在正式公布的《决定》中进行了上述调整。

  另外,为配合2008年9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修订,沪深交易所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该文件已经明确了持股30%以上股东每12个月增持不超过2%股份的信息披露时点,分别是首次增持时、增持达到1%时、增持完成后。《决定》发布后,上述规则继续适用,并可在交易所《上市规则》修订时予以纳入。但对于持股50%以上股东增持2%及以上股份的披露要求未明确,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明确。

  此次修订后,因30%以上大股东每年2%自由增持行为等情形引发的要约收购义务将豁免行政许可,同时将30%以上股份股东每年2%自由增持股份的锁定期从12个月降至6个月,50%以上股东增持股份行为、继承、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更的发行行为引发的要约收购义务豁免不再需要履行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决定》将从3月15日开始执行。

分享到: 欢迎发表评论  我要评论

【 手机看新闻 】 【 新浪财经吧 】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2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