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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QFII试点启动 初期试点额度为200亿元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2月16日 21:21  财新网

  【财新网】(记者 郑斐)12月16日,证监会、人民银行、外管局联合发布《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下称《试点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作为试点机构,运用在港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在批准额度内进行证券投资。

  根据《试点办法》,初期试点额度为200亿元。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试点顺利启动和开展后,将会研究进一步扩大试点的可能性。

  《试点办法》规定,试点机构应具备下述资格:第一,在香港证券监管部门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并已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财务稳健,资信良好。第二,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有效,从业人员符合香港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要求。第三,申请人及其境内母公司经营行为规范,最近3年未收到所在地监管部门重大处罚。第四,申请人境内母公司具有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与此同时,《试点办法》要求试点机构在批准额度内投资于人民币工具,试点初期不少于募集规模80%的资金投资于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各类债券及固定收益类基金,不超过募集资金20%的资金投资于股票及股票类基金。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具备资格的基金公司与证监会沟通密切的有八九家,这些基金公司应该会很快申请。

  在目前资本市场低迷的背景下,证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随着外汇占款压力的缓解,将加快境外机构QFII的审批。同时将借鉴社保基金的运作模式,推动地方社保基金资金有序进入资本市场,并将以集中管理、委托专业机构、投资固定收益类产品等方式规避风险。

  在通气会上,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还介绍了QFII发展的基本情况,目前中国已经批准了125家境外机构QFII资格,其中商业银行22家,证券公司12家,资产管理公司66家,保险公司5家,其他机构20家。截至12月2日,QFII帐户总资产规模合计2655亿元,其中银行存款、股票和债券占比分别为12.2%、71.9%和13%。■

  附:

  《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证监会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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