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蔡伟甫等5名责任人员)
〔2011〕41号
当事人:蔡伟甫,男,1963年2月出生,佛山塑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塑股份)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佛塑股份控股子公司佛山市金辉高科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辉高科)董事,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平远横街6号。
庞友国,男,1945年12月出生,佛塑股份东方分公司总工程师,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善街23号。
陈锡尤,男,1965年11月出生,佛塑股份经营管理部副总经理、佛塑股份东方分公司副总经理,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唐园路22号。
廖凯明,男,1965年5月出生,金辉高科总经理,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深宁路20号。
吴慧敏,女,1969年5月出生,佛山市盈科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工程师,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唐园路16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蔡伟甫、庞友国、陈锡尤、廖凯明、吴慧敏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蔡伟甫、庞友国、陈锡尤、廖凯明、吴慧敏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一、佛塑股份出售土地资产事项涉及的有关信息
根据经营发展需要,佛塑股份拟对东方、双龙两个分公司实施厂房搬迁并对搬迁后的土地实施功能转换。按照佛塑股份的统一安排,东方、双龙两个分公司分头制定搬迁方案。2009年7月10日,陈锡尤牵头制定完毕《关于东方分公司A厂区搬迁的方案》。
2009年7月21日,佛塑股份与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委托其对佛塑股份拟转功能三宗地块进行市场研究及经济评估。具体联系人为蔡伟甫,负责配合提供土地转功能前的土地使用证资料和土地设计规划条件。
2009年7月23日,佛塑股份与佛山市正元土地及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签署协议,委托其向政府相关部门代办土地转功能相关手续。具体联系人为蔡伟甫,负责准备及提供佛塑股份的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土地转功能前的土地使用证以及办理支付服务代理费的有关手续。
2009年7月31日,佛塑股份申请三宗土地由工业用地改变用途为“住宅、商业、办公等用途进行开发”,佛山市国资委签署了“同意上报”意见。8月10日至18日,该申请分别获佛山市规划局和国土资源局批准。佛塑股份的经办人有蔡伟甫等人。
2009年9月15日,佛塑股份东方分公司召开党政班子会议,审议《三线搬迁合作项目方案》、《十六线搬迁项目可行性报告》,会议要求各相关部门结合A厂土地转换功能及整体搬迁的机会,积极作好有关土地转让、资产处置、设备搬迁、人员安置等方案的策划工作,其中,陈锡尤负责三线搬迁合作项目的策划,并被指定为十六线搬迁项目的负责人,参会人员有陈锡尤与庞友国等人。
2009年9月16日,佛山市正元土地及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为佛塑股份递交有关资料,申办佛山市规划局建(构)筑物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审批。9月25日,该申请获佛山市规划局禅城分局批准。佛塑股份的经办人有蔡伟甫等人。
2009年10月12日,佛塑股份通知于10月20日召开董事会下属发展战略及投资审议委员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议题包括拟申请按商住用途公开转让三宗地块的议案。
2009年10月13日,佛塑股份东方分公司召开党政班子会议,对东方分公司A厂搬迁方案进行评审,评审意见包括:三线总投资额6,180万元,固定投资3,880万元,年产3,000吨,利润800万元/年,净利润600万元/年,投资回收期6.2年。十六线搬迁三水佛塑工业园,项目重建费用1,260万元,产销量10,000吨/年。A厂区整体搬迁后的减值损失预测约10,617万元,指定陈锡尤负责项目的策划,庞友国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设备交付等协调事宜。参会人员有陈锡尤、庞友国等人。
2009年10月14日,佛塑股份经营班子成员召开营运会议,通过了土地转让项目。
2009年10月16日,佛塑股份与佛山市启恒土地和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委托其对三宗地块土地使用权在2009年10月13日时点的价值进行评估。佛塑股份知悉此事的人员包括蔡伟甫等人,蔡伟甫负责提供土地证、规划设计审批表等资料。
2009年10月20日,佛塑股份发布公告称,因正在筹划重要事项,股票自当日起停牌。同日,佛塑股份召开了董事会下属发展战略及投资审议委员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转让土地事项。
2009年10月21日,佛塑股份公告称,公司拟按商住用途申请公开转让总计为117,783平方米的三宗地块,约合176.59亩;这三宗地块截至2009年9月30日的账面净值为4,060.48万元,2009年10月13日土地使用权评估值为62,550万元;2009年10月20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土地转让及总体设备资产搬迁处置完成后,与目前状况相比较,公司产销量将减少约6,000吨/年,销售收入减少5,000-6,000万元/年,减亏增盈共约5,000-7,000万元/年,土地出让的净收益预计约为0-2,000万元。
二、佛塑股份对外投资事项涉及的有关信息
金辉高科是一家生产、销售锂离子电池隔膜等产品的公司,原来的股东分别为佛塑股份(占比55%)和比亚迪香港投资(占比45%)。
2009年8月31日,金辉高科经营班子会议审议通过了增资扩建锂离子电池隔膜项目,并决定提交董事会审议,参会人员有金辉高科总经理廖凯明、副总经理蔡朝辉等,由蔡朝辉介绍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中提及“达产后,年新增含税销售收入24,097.32万元,新增税前利润7,627万元,税后利润6,320万元”。
2009年9月4日,金辉高科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增资扩建锂离子电池隔膜项目的议案,在议案的附件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及“项目投产、达产后,年新增销售收入22,903万元,新增税前利润7,350万元,税后利润6,250万元,所得税金1,100万元”。当日形成的董事会决议中说明“金辉高科提取三金后,2008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3,263.94万元,将其中的2,930万元进行分配,剩余的333.94万元作为营运流动资金,佛塑股份可分得利润1,611.5万元、比亚迪香港可分得利润1,318.5万元。双方股东的分配利润将作为二期项目的投资资金。”蔡伟甫、蔡朝辉、廖凯明以金辉高科董事身份参加了会议。
2009年9月14日,佛塑股份通知召开锂离子电池隔膜项目专家论证委员会会议。9月16日,佛塑股份召开专家论证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金辉高科增资项目,参会人员有蔡伟甫、庞友国、蔡朝辉等。
2009年9月29日,佛塑股份召开营运会议,审议通过了金辉高科增资扩建锂离子电池隔膜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009年10月12日,佛塑股份通知召开董事会下属发展战略及投资审议委员会会议与董事会会议,议题包括关于金辉高科增资扩建锂离子电池隔膜项目的议案。
2009年10月13日,佛塑股份接到金辉高科增资的相关材料,佛塑股份资金部、财务会计部、投资管理部出具意见。
2009年10月14日,佛塑股份召开营运会议,审议通过了金辉高科增资项目。
2009年10月15日,专家论证委员会形成可行性论证意见报告,报送佛塑股份投资审议委员会和董事会,报告中提及“项目建成后,根据可研报告预测,可新增锂离子电池隔膜生产能力4,500万平方米(约542吨)。达产后预计每年新增销售收入22,903万元,息税前利润7,350万元,税后利润6,250万元”。
2009年10月15日,金辉高科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金辉高科第三方股东引入及各合资方增资方案设计》等议案,由蔡朝辉、廖凯明等金辉高科管理人员共17人出资设立的佛山金科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达)作为新引入的第三方股东,与佛塑股份、比亚迪香港共同对金辉高科进行增资,该增资事项也作为金辉高科对管理人员实施股权激励方案的内容。参会人员有蔡伟甫、蔡朝辉等人。
2009年10月20日,佛塑股份召开公司投资审议委员会会议与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金辉高科增资事项。
2009年10月21日,佛塑股份发布公告称,10月20日,佛塑股份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佛塑股份的控股子公司金辉高科增资扩建锂离子电池隔膜项目的议案,项目投资总额10,500万元,各股东新增投资共712.96万美元,其中佛塑股份新增投资288.68万美元,比亚迪香港新增投资236.20万美元,金科达新增投资188.08万美元。本次增资完成后,金辉高科的注册资本将为921万美元,其中佛塑股份持有48.125%股权,比亚迪香港持有39.375%股权,金科达持有12.5%股权。该项目建设期为18个月,项目建成后,金辉高科预计可新增锂离子电池隔膜生产能力4,500万平方米,达产后预计每年新增销售收入22,903万元、税后利润6,250万元。
三、上述信息公开前后“佛塑股份”股票的价格走势
“佛塑股份”自2009年10月9日起连续上涨,至2009年10月19日重大事项停牌前一交易日累计上涨30.27%,同期深证综指上涨6.1%,“佛塑股份”偏离大盘走势24.17%;2009年10月20日,“佛塑股份”停牌;2009年10月21日复牌至2009年10月30日,“佛塑股份”累计上涨17.67%,同期深证综指上涨-1.45%,“佛塑股份”偏离大盘走势19.12%。
四、相关人员涉案交易的具体情况
(一)蔡伟甫
“蔡伟甫”证券账户1998年4月20日开立于广发证券佛山同济西路营业部,资金账号为18390×××5795,下挂2个股东账户,上海股东账号为A271×××494,深圳股东账号为005×××6561。该账户2009年8月18日、21日、28日、31日共买入“佛塑股份”33,900股,成交均价5.648元;9月3日、4日共卖出“佛塑股份”20,000股,成交均价5.750元;9月9日、28日、10月16日共买入“佛塑股份”26,800股,成交均价6.209元;10月22日共卖出“佛塑股份”40,700股,成交价格9.010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计算,“蔡伟甫”证券账户从事涉案交易盈利120,825.56元。
蔡伟甫在接受调查询问时称,买卖“佛塑股份”都是其本人在办公室电脑下单交易;投资决策都是出于自主判断,主要是因为看好佛塑股份的未来;之所以在2009年8月19日及以后买入“佛塑股份”,主要是因为当时“佛塑股份”的股价较低,有投资机会;买卖“佛塑股份”的因素较多,也考虑了土地转换功能这个因素。
(二)庞友国
“庞友国”证券账户2003年4月13日开立于银河证券佛山营业部,资金账号为3319×××32811,下挂1个股东账户,深圳股东账号为0050×××682。该账户2009年8月21日、9月29日共买入“佛塑股份”6,500股,成交均价5.715元;10月22日共卖出“佛塑股份”4,000股,成交价格9.070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计算,“庞友国”证券账户从事涉案交易账面盈利36,834.03元。
庞友国接受调查询问时称,他是在2009年9月16日佛塑股份召开的专家论证委员会会议时,才知道金辉高科的事情,这个会议通过了金辉高科增资项目的可行性报告;2009年9月29日买入“佛塑股份”主要是因为当时股价很低,有升值空间;虽然自己参加了10月14日佛塑股份厂房搬迁方案的讨论和9月16日金辉高科增资扩建项目论证,但没有注意到他不可以买卖“佛塑股份”;他是用自有资金在办公室的电脑下单买入的。
(三)陈锡尤
“陈锡尤”证券账户2003年6月17日开立于银河证券佛山营业部,资金账号为3319×××30055,下挂2个股东账户,上海股东账号为A483×××918,深圳股东账号为0028×××075。该账户于2009年10月9日、15日共买入“佛塑股份”30,000股,成交均价5.983元;10月19日、21日、22日共卖出“佛塑股份”30,000股,成交均价8.190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计算,“陈锡尤”证券账户从事涉案交易盈利64,678.70元。
陈锡尤在接受调查询问时称,他2008年左右开始参与东方分公司搬迁损失、搬迁重建费用的测算工作,大概在2009年7、8月份形成了《东方分公司A厂区搬迁方案》书面初稿,后来该方案交集团讨论,其中他大约在10月14日参加了在集团和分公司部分领导参加的该搬迁方案的介绍,讨论后修改了一些数据,没有明确的结果;他买入“佛塑股份”的下单操作是在办公室电脑上进行的,买卖“佛塑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买入“佛塑股份”的依据主要是看好佛塑股份的未来。
(四)廖凯明
“廖凯明”证券账户1993年10月15日开立于银河证券佛山营业部,资金账号为3319×××00321,下挂2个股东账户,上海股东账号为A129×××132,深圳股东账号为005×××1647。该账户于2009年10月15日共买入“佛塑股份”10,000股,成交价格6.270元;12月4日共卖出“佛塑股份”10,000股,成交价格9.720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计算,“廖凯明”证券账户从事涉案交易盈利33,923.10元。
廖凯明在接受调查询问时称,他在金辉高科全面负责各项工作,较少参与佛塑股份事务,公告前对佛塑股份出售三宗土地事项不清楚;他参加了2009年8月31日金辉高科班子会议和9月4日董事会会议;9月中旬,佛塑股份和比亚迪香港同意金辉高科管理层17人成立金科达入股金辉高科,他是在2009年9月11日左右知道具体的管理层入股方案,清楚此次增资扩股就是为了金辉高科的扩建项目;2009年8月31日金辉高科召开增资扩股会议后觉得公司的前景很好,就买了“佛塑股份”。
(五)吴慧敏
吴慧敏为金辉高科的董事兼副总经理蔡朝辉的妻子。“吴慧敏”证券账户1997年11月24日开立于广发证券佛山同济西营业部,资金账号为1839×××12969,下挂2个股东账户,上海股东账号为A248×××906,深圳股东账号为97×××079。该账户于2009年9月16日、21日和22日分别委托下单买入“佛塑股份”3,000股、3,000股和10,000股,但均未成交;2009年10月12日买入“佛塑股份”70,000股,成交均价为5.96元;2009年10月21日和22日分别卖出“佛塑股份”50,000股和20,000股,成交均价分别为8.26元和9.22元。2009年3月26日至2009年9月15日期间,该证券账户未交易过“佛塑股份”股票。2009年10月12日买入“佛塑股份”股票前,该证券账户资金余额只有627元,当日,通过银证转账存入资金599,000元,账户资金余额为599,627元;同日,该证券账户只买入“佛塑股份”一只股票,支出资金418,421.5元,占资金账户资金余额的69.8%。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计算,“吴慧敏”证券账户从事涉案交易盈利176,309.10元。
蔡朝辉在接受调查询问时称,2009年9月4日,金辉高科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增资扩建锂离子电池隔膜项目的议案,他参与了该会议,事后由于经常出差,可能向配偶提及该事,金辉高科也没有要求对增资扩股事项要保密。
吴慧敏在接受调查询问时称,“佛塑股份”的买卖是她在单位电脑上下单的;她是在交易软件上看到公司公告,才知道佛塑土地转让的事情;买入“佛塑股份”主要是因为佛塑股份换了新的大股东,她先生在佛塑股份工作,“佛塑股份”的股价低,前景不错;10月12日买入“佛塑股份”,是由于该日股价很低,适合买入;买入“佛塑股份”是自己决定的,没有与他人商量;卖出“佛塑股份”,主要是觉得股价涨了很多,可以卖出了。
根据上述事实情况,经全面审查本案证据,我会认为:
(一)关于内幕信息的认定
1. 佛塑股份出售土地资产事项涉及的有关信息
从法律规定看,佛塑股份对外出售土地资产事项,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出售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事项,构成《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从本案实际情况看,公司拟按商住用途申请公开转让的三宗地块总计为117,783平方米;这三宗地块截至2009年9月30日的账面净值为4,060.48万元,2009年10月13日土地使用权评估值为62,550万元;土地转让及总体设备资产搬迁处置完成后,与目前状况相比较,公司产销量将减少约6,000吨/年,销售收入减少5,000-6,000万元/年,减亏增盈共约5,000-7,000万元/年,土地出让的净收益预计约为0-2,000万元。
2. 佛塑股份对外投资事项涉及的有关信息
从法律规定看,佛塑股份对金辉高科增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增资的计划”,构成《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从本案实际情况看,本次增资完成后,金辉高科的注册资本将为921万美元,其中佛塑股份持有48.125%股权;该项目建成后,金辉高科预计可新增锂离子电池隔膜生产能力4,500万平方米,达产后预计每年新增销售收入22,903万元、税后利润6,250万元。
从上述两个事项公开前后股价走势看,“佛塑股份”股票自2009年10月9日起连续上涨,偏离大盘走势。
综合上述情况,认定本案中佛塑股份出售土地资产事项涉及的有关信息和佛塑股份对金辉高科增资事项涉及的有关信息均构成内幕信息。
(二)关于各涉案当事人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
1. 蔡伟甫
从法律规定看,蔡伟甫身为佛塑股份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佛塑股份控股子公司金辉高科董事,属于《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四)项“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从本案实际情况看,蔡伟甫作为佛塑股份出售土地资产事项的具体联系人,参与办理或联系以下事项:2009年7月31日佛塑股份申请三宗地功能由工业用地转换为商住用地,2009年8月10日至18日该申请获佛山市规划局和佛山市国土资源局批准;2009年9月16日,佛塑股份三宗土地申办佛山市规划局建(构)筑物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审批,2009年9月25日获佛山市规划局禅城分局批准;2009年10月16日,委托佛山市启恒土地和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土地进行评估。因此,蔡伟甫属于佛塑股份出售土地资产事项涉及的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同时,蔡伟甫作为佛塑股份控股子公司金辉高科董事,2009年9月4日参加金辉高科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增资扩建锂离子电池隔膜项目的议案,2009年9月16日参加佛塑股份专家论证委员会审议通过了金辉高科增资项目,2009年10月15日参加金辉高科董事会审议通过了《金辉高科第三方股东引入及各合资方增资方案设计》等议案。因此,蔡伟甫属于佛塑股份对金辉高科增资事项涉及的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蔡伟甫在知悉上述内幕信息后、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佛塑股份”,其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内幕交易行为。
2. 庞友国
从法律规定看,庞友国身为佛塑股份东方分公司总工程师,属于《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四)项“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从本案实际情况看,庞友国参与确定土地转让的相关厂房等搬迁方案及佛塑股份专家论证委员会审议通过了金辉高科增资项目等事项,属于佛塑股份出售土地资产事项涉及的内幕信息及金辉高科增资扩建项目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庞友国在知悉上述内幕信息后、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佛塑股份”,其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内幕交易行为。
3. 陈锡尤
从法律规定看,陈锡尤身为佛塑股份东方分公司副总经理,属于《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四)项“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从本案实际情况看,陈锡尤于2009年7月10日牵头制定完毕《关于东方分公司A厂区搬迁的方案》,于2009年9月15日和10月13日参与确定土地转让的相关厂房等搬迁方案,属于佛塑股份出售土地资产事项涉及的内幕信息的知情人。陈锡尤在知悉上述内幕信息后、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佛塑股份”,其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内幕交易行为。
4. 廖凯明
从法律规定看,廖凯明身为金辉高科总经理,属于《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四)项“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廖凯明于2009年8月31日参与金辉高科班子会议审议通过了增资扩建锂离子电池隔膜项目,于2009年9月4日列席金辉高科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增资扩建锂离子电池隔膜项目的议案,于2009年9月11日左右知道具体的管理层入股方案,属于佛塑股份的控股子公司金辉高科增资扩建项目内幕信息知情人。廖凯明在知悉上述内幕信息后、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佛塑股份”,其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内幕交易行为。
5. 吴慧敏
从法律规定看,蔡朝辉身为金辉高科董事、副总经理,属于《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四)项“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从本案实际情况看,蔡朝辉于2009年8月31日参与金辉高科班子会议审议通过了增资扩建锂离子电池隔膜项目,于2009年9月4日列席金辉高科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增资扩建锂离子电池隔膜项目的议案,于2009年9月16日参加佛塑股份召开的专家论证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金辉高科增资项目,是佛塑股份的控股子公司金辉高科增资扩建项目内幕信息知情人。
我会认为,吴慧敏与蔡朝辉系夫妻关系,而且从交易时点、交易量、投入资金比例等间接证据分析,吴慧敏的涉案交易行为异常,因此,按照明显优势证明标准,可以认定吴慧敏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我会决定:
一、没收蔡伟甫违法所得120,825.56元,并处以120,825.56元奉;
二、没收庞友国违法所得36,834.03元,并处以36,834.03元奉;
三、没收陈锡尤违法所得64,678.70元,并处以64,678.70元奉;
四、没收廖凯明违法所得33,923.10元,并处以43,923.10元奉;
五、没收吴慧敏违法所得176,309.10元,并处以176,309.10元奉。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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