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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股民可起诉李启红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0月28日 10:50  扬子晚报微博

  呼吁尽快出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司法解释,为股民维权提供支持

  陈春林

  “李启红内幕交易已经确定了,我们何时能索赔啊?”在李启红因内幕交易被判刑后,各大财经网站的网吧里不断有投资者在追问这个问题。对此,知名证券维权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表示,李启红内幕交易刑事一案尘埃落定,因李启红内幕交易行为遭受亏损的中山公用股民,可以依法起诉李启红索赔损失。

  记者注意到,在李启红涉嫌内幕交易被查处以来,中山公用的股价犹如坐上了“过山车”,大起大落。在李启红等人从事内幕交易而自肥的时候,公司股价最高曾涨至每股36元,而自此之后,股价则随着李启红等人被查处而一落千丈,一路下跌,最低曾跌至13.4元,跌幅高达60%,中间连一个像样的反弹也没有。即使最近股市有所反弹,中山公用的股价也仅为16.73元。因此,如果是在中山公用打开涨停板后买进股票的投资者,一直持有到现在的话,估计损失至少在50%。

  记者看到,在多家网站的股吧里,不少股民对李启红等人被判刑而拍案叫好,纷纷转发李启红被判刑的消息。对于李启红被判刑,不少股民表示:“终于等来了索赔的机会。”

  可依法起诉李启红索赔损失

  “内幕交易案的股民索赔并不存在法理上的障碍。”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表示,虽然李启红等人刑事判决尚未生效,但李启红本人已明确表示不上诉,这意味着李启红犯内幕交易罪的事实认定及判决结果已基本定局,一般而言,其他同案犯的上诉不会影响对李启红的定罪量刑。

  《证券法》第76条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00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民商审判工作会议(南京会议)发表讲话,表示修订后的《证券法》已明确规定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侵权民事责任,因此,对于投资者对侵权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法院应当参照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前置程序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受理,并根据关于管辖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管辖。因此,因李启红内幕交易行为遭受亏损的中山公用股民,可以依法起诉李启红索赔损失。

  律师呼吁尽快出台司法解释

  虽然法理上没有问题,但具体该如何索赔还欠缺法律规范。厉律师表示,李启红内幕交易刑事一案尘埃落定,预示着李启红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即将启动。但是,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等民事赔偿案件不同的是,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出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司法解释,该类案件维权仍在探索中前行,例如北京二中院正在审理中的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赔偿一案。原、被告双方在时间节点、损失计算等方面会有较大争议,导致股民维权难有进展。因此,厉律师也再次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司法解释,为股民依法维权提供强大支持。

  值得关注的是,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和中国证监会在浙江省宁波市联合召开了证券法司法解释研讨会,就《关于审理证券市场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涉及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了研讨。厉律师表示,这对于李启红内幕交易而受损的股民来说,显然是个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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