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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再出狠招打击内幕交易 责任人员须自证清白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9月29日 21:21  中国新闻网微博

  中新社北京9月29日电(记者 周锐)中国证监会相关负责人29日透露,最高人民法院将通过一项司法解释,适当把证券违法行为的一部分举证责任转移到当事人身上。这意味着未来证监会虽仍将承担主要举证责任,但内幕交易当事人在某些特定条件下也得自证清白。

  据了解,“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意见”这项司法解释是对最高人民法院今年7月份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具体的落实和细化。

  上述《纪要》明确,对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依据《证券法》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和完整义务的人员,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即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与其履行职责的关联程度来认定其责任,除非当事人能够证明其已尽忠实勤勉义务。

  按照《纪要》规定,在推定内幕交易成立的情形下,如果当事人提出的相反证据能够排除其交易活动是利用了内幕信息,可不认定其行为构成内幕交易。

  业内人士指出,证明行政当事人知悉及利用内幕信息一直是内幕交易案件认定的难点。从国外经验看,如果能在内幕交易查处中实施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监管效率将大大提高。但在中国,从立法高度解决这一问题目前还不大现实,不过司法部门此次向前迈出的这一步,也将大大提升内幕交易监管的效率。

  中证监有关负责人也强调说,举证责任的分配并不是举证责任倒置。“谁主张、谁举证”仍然是第一原则,但是在此基础之上,在诸如内幕交易的举证责任上,当事人也必须澄清自己的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无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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