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景网8月19日讯 中国证监会周五发布了《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主要对证券金融公司的职责和组织架构、转融通业务规则、资金和证券来源,与转融通相关的证券权益处理,以及监督管理等事项进行了规定。
第一,关于证券金融公司。为降低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和客户融资融券交易成本,草案规定证券金融公司不以营利为目的。规定证券金融公司除向证券公司提供转融通服务外,还要履行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监控、对全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等职责。
第二,关于转融通账户体系。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转融通专用资金账户,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转融通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前2个账户用于存放拟向证券公司出借和从证券公司收回的资金和证券,后2个账户用于与转融通业务有关的证券和资金结算。
第三,关于保证金制度。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但现金部分不能低于15%。证券金融公司对证券公司交存的保证金进行逐日盯市。证券公司违约的,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按照约定处分保证金,以实现对证券公司的债权。草案还允许证券金融公司经证券公司同意后,使用证券公司交存的保证金。
第四,关于转融通业务的资金和证券来源。证券金融公司在运营中,除使用自有资金和证券外,需要使用依法融入的资金和证券。草案规定的融入资金的方式主要有4种:一是发行公司债券。;二是向股东或者其他特定投资者借入次级债;三是过证券交易所的业务平台融入资金;四是通过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平台融入资金。至于证券,草案则主要规定了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业务平台融入这一方式。
第五,关于风险控制指标。草案规定证券金融公司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不低于100%;证券金融公司对单一证券公司转融通的余额,不得超过证券金融公司净资本的50%;证券金融公司融出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可流通市值的5%;证券金融公司收取的充抵保证金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总市值的10%。
转融通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全景网/陈丹蓉)